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FRAUD DEFENSE

诈骗无罪案例

专注诈骗犯罪无罪辩护,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结果。

合同诈骗

明知不能开发商住楼,在没有开发资质的前提下,低价售房,承诺办房产证等,收取购房款1296万元,一审判决无罪

莫某某与林某 1 林某 1 的协议有效,其有一定履约能力,虽使用欺诈手段,但双方对项目违规存在错误认识,项目拆除后造成损失应通过民事解决。莫某某与马某及代理人进行过协商联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携款潜逃,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

2017年12月26日
合同诈骗

供货商谎称是公司员工,签订313万元煤炭购销合同,未支付货款被控合同诈骗罪,发回重审无罪

无法排除王某支取的 142 万元中有其好处费或利润,也无法排除其主观上是截留应得费用,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涉案 142 万元归属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2018年4月28日
合同诈骗

未获得咖啡厅的所有权,将咖啡厅以15.3万欧元转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本案还有诸多事实未查清,如邮件内容真实性、安某转签合约目的、转让费支付情况、民事诉讼相关疑问以及郭某某辩称的支出情况等。

2018年5月25日
合同诈骗

债台高筑,虚构贸易往来借763万元还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现有证据存在多方面问题,无法证实卓某某在向林某 1、林某 2 借用房产贷款时,存在事先严重资不抵债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对贷款相关事宜各执一词,且林某 1、林某 2 主张与所签协议、合同内容有矛盾,部分协议内容真实性存疑

2018年6月27日
合同诈骗

以房抵债、以房抵押借、贷款过程中一套房屋重复抵押,获得借款709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经审查,虽陈某某与武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基于合同取得房屋处置权,且签订合同时有财产抵押担保,虽抵押存在未评估、登记及重复抵押情况,但无法证明陈某某非法占有武某财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其因无法偿还购房款而诈骗,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 。

2018年7月6日
合同诈骗

伪造公章,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协议,获得30万元保证金,被自诉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本案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用虚假的合同骗取钱财,因其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属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有罪,

2018年8月25日
合同诈骗

在未取得铁矿租赁经营权、安全许可证过期的情形下签订600万元的采矿合同后不能进场施工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被告方收到周某款项后主要用于清理债务。综合来看,被告方无非法占有目的,未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8年11月15日
合同诈骗

隐瞒车位已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将个人车位再转让给他人,获得36万元款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将向李某、郑某 1 借款担保的车位出售他人,虽使二人债权失去担保,但未侵犯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逃避债务,未导致二人债权灭失,无 “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犯罪主观故意。综上,指控谢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2018年12月5日
合同诈骗

利用职务私刻公章,盖空白合同,私自出售房屋、车库获得490万元房款被控合同诈骗罪,发回重审无罪

因融某款本息不清,无法明确其诉讼目的是非法占有还是归还债权,也不能证实其有非法占有故意,且公诉机关办案有瑕疵,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018年12月25日
合同诈骗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质押车、茅台酒等贷款385万元偿还他人债务及个人消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 85 万元质押贷款和 1214 箱质押用酒的主观故意,且质押物未变现,宝龙典当有无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无法查明,故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12月26日
合同诈骗

经营地板专卖店,沉迷于六合彩赌博,将44万元的定金用于赌博/高利贷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公诉机关未对专卖店进行专业会计鉴定,认定陈某甲致他人损失 166200 元及收取 31 名客户 183400 元定金未退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对上述指控不予支持。

2019年1月9日
合同诈骗

为偿还银行贷款,将存在租赁、法院查封的注塑机质押借款170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富某公司明确借款用途且与约定基本一致,签订合同时有经营行为和一定履约能力,事后有履行诚意和行动,不能履约有原因,公诉机关指控其无实际履行能力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019年1月15日
合同诈骗

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在没有资金购买煤的情形下,提前兑付955万元信用证以获得货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认定津亨公司及栾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月23日
合同诈骗

签订钢材协议,先挂账后付款的滚动方式结算钢材款,篡改计量单和重复保障,领取19万的钢材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高某某重复报账行为的发生,既有其自身因素,也有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未遵守制度、未尽审查义务的原因,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019年1月22日
合同诈骗

一房三卖,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43.5万房款会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方某外欠 200 余万元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必然因果关系。综上,方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2019年2月19日
合同诈骗

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业务邀请他人投资3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辩方提出陈某某曾支付 2 万元结算款给林某的抗辩存疑,虽转账流水时间、金额一致,但因信息空白无法准确对应,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采纳该抗辩意见。

2019年3月5日
合同诈骗

一百零七、联合开发主体酒店,在无法保重工程进行的情况下,让合作者缴纳160万元的保证金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刘某某在合同履行中态度积极,合同未履行是中恒公司未拨预付款导致,事后刘某某有归还保证金意愿,且还款责任尚不明确,无法确认刘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刘某某未采用欺骗手段骗得保证金。

2019年5月7日
合同诈骗

伪造公章和签名签订虚假施工协议,中间人收取130万元中介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现有证据表明吴某某在合同签订后才明知工程虚假,且签订合同时卢某信任的是顾某某,资金主要支付给顾某某,吴某某仅起居中介绍作用,在无法证实吴某某与顾某某存在合同诈骗共谋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对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成立。

2019年6月27日
合同诈骗

公司负债2000余万还购房,造成370余万的房款无法偿还被自诉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法院认为,自诉人与丁某签订协议、合同及办理产权等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丁某抵押房屋是民事处分行为,未按约付款是不诚信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自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丁某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故不支持自诉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丁某刑事责任的诉求。

2019年7月10日
合同诈骗

伪造采矿工程承包合同,夸大价值等引诱入股500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 、刘某某在签订入股协议前蒙骗杨某,南某认可二人股份且知晓杨某入股,杨某也实际参与运营管理,同时也无法证明二人具有非法占有杨某财物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2019年8月8日
合同诈骗

开办养鸡场,经营严重亏损情况下,支付少部分饲料款后赊饲料47余万被控合同诈骗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采纳其没有骗钱故意的辩解,本案债权债务属民事范畴,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019年8月21日
合同诈骗

因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未付余款,自诉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无罪

对于自诉人提出被告人隐瞒房屋有抵押贷款事实的问题,经查,起草协议时被告人已向自诉人提交涉案房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始复印件,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按揭付款,未发现房屋抵押的过失责任应由自诉人自行承担。

2019年10月25日
合同诈骗

在生意失败无经济能力情况下,以需要过桥资金等名义借款15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被告人许某业、齐某仁、蒋某召为合作建设涉案工程,商定以许某业为借款人、齐某仁与蒋某召为担保人,分别向郝某 3 借款 80 万元、向付某借款 70 万元(实际支付 521500 元),且以虚假理由借款,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10月29日
合同诈骗

约定支付68万元代理过户缴税,后伪造购房协议,最后导致无法办理购房贷款被控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无罪

吴某提交虚假购房协议目的是少缴税款,属逃税行为,但因交易失败邹某已办理退税业务,税务机关未下达追缴通知,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2019年11月5日
合同诈骗

以有煤源并能代办车皮计划为由,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付48万元计划费,未发货被控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

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飞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骗取财物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原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2019年12月12日
合同诈骗

隐瞒拖欠工程款导致矿山停工、现场无法施工,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取8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赵某某虽有隐瞒部分事实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31日
合同诈骗

注册地板公司收取44.7万元的木地板订购合同的未履行合同内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合同违约是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前者承担刑事责任,后者承担民事责任,两者区别关键在于陈某甲收定金时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0年4月24日
合同诈骗

为他人办理贷款购车为名,虚构事实,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分两次收取购车的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控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

原审中各被害人出具的数份《情况说明》客观性、真实性存疑,原审卷宗照片、再审证人证言及郑某某供述等证据表明,原审说明部分内容并非证人真实意思,可能存在诱导威胁问题。

2020年8月21日
合同诈骗

签订虚假协议领取国家征收补偿款31余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未因该协议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该指控罪名不成立。

2020年9月3日
合同诈骗

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在轮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约70万元的船舶以8万元的价格变卖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即便王某学有拒不交代财物去向等行为,也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不符合诈骗犯罪特征,不能推定其取得财物时或之前有非法占有犯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学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犯罪不成立。

2020年10月30日
合同诈骗

签订20万元的甲基纤维素供货合同,交货后未付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即便存在货物买卖关系,王某某某提供不能兑付的支票,也只是怠于履行合同之债的违约行为,属民事范畴,不能推定其有诈骗故意。

2021年4月25日
合同诈骗

伪造账目资产、虚列资产、隐瞒负债签订2.2亿元的股份等合同被控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无罪

宝鸡市怡高公司对厦门宏都大饭店的投资权益在 40%股权范围内,不影响福海集团 60%股权,洪某隐瞒相关情况与是否构成诈骗罪无法律因果关系。

2003年1月19日
合同诈骗

以机构名义与与韩国某电视台签订142万元的音响版权,后无法提供母带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李某某 故意不将合同款用于经营、不能履行合同的实际原因,也难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支持该指控。

2009年12月5日
合同诈骗

伪造装饰合同书借款669万元并出具借条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江某恩认可徐某在合生世界岛项目有 800 万元工程款,与查实工程量相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徐某案发时无还款能力及逃匿,其手机在相关时间能打通,也无法证实其乘飞机是逃匿行为。

2014年5月28日
合同诈骗

租赁期未满又出租给别人并收取150万元的预付租金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许某某案发前有履行合同举动,曾委托他人交房但受阻;除被害人说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潜逃,其手机记录显示与刘某某有联系且手机持续使用,证人证言、许某某供述及相关凭证证实其被抓时正进行合作投资商谈、经营汽车 4S 店等业务。

2014年11月18日
合同诈骗

签订TDK电容代理进口运输协议,假借他人名义清关和运输,收到69万元的货后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证实黄某华有诈骗故意的证据缺乏,不能认定其有罪,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不知情被利用犯罪的可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合同诈骗

在无权签订采矿合同,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签订128万元的财物后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李某某以森源公司签探矿权转让合同并支付部分款项,与赵某某等人签合同时出示相关手续,他人知晓未完全取得探矿权,且部分人已开采销售矿石。 所涉矿山四至范围不清,认定合同重复承包证据不足。

2014年12月10日
合同诈骗

签订130万元的钢材合同,既不履行合同,也不能退货款并且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张某公司主营钢材贸易,案发前正常经营,与任某甲有往来。其与王某、任某甲签的两份合同应是独立的,签约为真实意思,且按约交付货款,因交易成本问题终止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签合同时有非法占有故意。

2015年2月11日
合同诈骗

隐瞒林木状况不好,签订1100万元的林地转让合同,又以办理林权证为由骗取61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乔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笔录先制作好让其照着念,法院认为无刑讯逼供证据,但不能排除 2013 年 2 月 21 日笔录事先制作的可能,排除该次笔录,采信辩解、辩护意见。

2015年3月9日
合同诈骗

签订煤炭业务,私刻公章拿假授权支取2800万元的煤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瑞中公司与明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呼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行为,且缺乏合同未履行与呼某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指控呼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成立。

2015年6月17日
合同诈骗

签订2107.9万元钨金销售协议,由于无法出货未付部分余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杨某未能履约有硬钨金 “有价无市”、陈某某提前报案等客观原因,杨某处置硬钨金抵押借款、协商退还硬钨金等行为表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部分硬钨金归属待定,无法确认其被非法占有,杨某虽有部分不当行为,但因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调整,不应认定为犯罪。

2015年9月1日
合同诈骗

预告登记商铺后一房二卖获得100万购房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单位与吴某签合同并收款后,交付商铺且签订返租合同,作为开发销售主体有履行合同能力,收款后无逃匿、撤销公司等行为,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故意。

2015年9月11日
合同诈骗

入股经营矿山后与他人签订85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不想”履行合同转让股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丁某甲转让股权给龙某某属一般民事行为,未退钱行为是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5年10月13日
合同诈骗

大量负债,生产能力不足签订300余万生铁购销合同后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

从相关部门证明及证人证言看,其有实际履行能力,未用部分履行诱骗对方,收受财物后未逃匿,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5年11月5日
合同诈骗

签订矿石购销合同210万,经过取样化验矿石品位极低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被害人称矿石品质变化无交易价值。张某给三被告人拉过煤矸石获报酬,但用途不明,古某某等人买过品位低的矿石,但无法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用低品位矿石代替高品位矿石。古某某两份有罪供述有瑕疵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5年11月16日
合同诈骗

未实际注册资金,重复发包的手段,先后与多家公司爱情拟定160万元的施工承包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相关合同虽内容相同或涉及总承包,但有的因项目规划、承包人履约能力等原因,且部分合同已实际解除,不能认定为重复发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创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

2015年11月16日
合同诈骗

签订180万元生产手机使用的材料,交货后未付款,无法联系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审仅以廖某某事后表现认定其知情不付货款逃匿,无确凿证据证明事前、事中知情,不能认定共犯;廖某某 1 月向刘某打款,二人回应或为前期尾款支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不合理;现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买卖关系,刘某坚称一人作案,沈某、李某指证廖某某可能躲避双 × 公司,不足以给廖某某定罪。

2015年12月15日
合同诈骗

在银行有不良记录,难以获得林权证抵押还以55万元转让林权证,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吴某某购买山场时虽有冒充、失信行为,但主观上想通过山场抵押银行贷款间接获利,无非法占有山场故意,且郑某对其行为予以认可,多次重新约定并磋商,故吴某某行为属民事欺诈。

2015年12月24日
合同诈骗

将公司抵债20万,又再借款404.99万元并抵押公司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郭某甲、周某甲在与姚某某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无非法占有目的,相关事实不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采纳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2016年1月27日
合同诈骗

借款15万元并押身份证、银行卡,后行为人进行补卡取现后无法联系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 9 万元是归还 15 万元借款的可能,无法认定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

2016年3月18日
合同诈骗

由于资金紧张,将回迁安置房偿还债务,又进行销售3740余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法院采纳被告单位、王某某及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

2016年4月18日
合同诈骗

伪造假章认真履行小额供应煤炭合同,以签订1290余万元大额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姚某某利用伪造的本案所涉及的第8、11、7份合同实现以煤抵债的认定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对上诉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认定尚未达到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6年10月19日
合同诈骗

没有实际注资,签订高于钢材市场价的合同,并供货2465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无罪

虽该行为有欺骗成分,但天保物流公司案发前收回全部剩余货款,避免了损失,所以张某某伪造假履约保函的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6年10月31日
合同诈骗

隐瞒所建楼房中的大部分房屋已经出售、顶账、抵押的情况下,借款1422万元,一审判决无罪

虽二人隐瞒房屋抵押或顶账等事实,但房屋产权形式上未受限,结合房屋定价及后续清偿债务情况,也不能确认其有非法占有故意。同时,天源公司不认可自己是被害人,公诉机关将其列为被害人不恰当。

2016年12月27日
合同诈骗

预收钢材等款项1280余万元后“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职务侵占方面,丛某某并非大成公司员工,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管理费的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属民商法规范调整范畴,过度引入刑罚介入不适宜。法院采纳其辩护人 “丛某某无罪” 的辩护意见。

2017年3月30日
合同诈骗

企业连续亏损,许高额利息,将资产重复抵押借款4538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杨某某经营公司真实且有经营活动,借款事由与经营相符,虽隐瞒亏损但负债经营不等同犯罪,且借款多用于公司事务,购轿车资金占比小,无证据证明其挥霍或用于非法债务。

2017年4月26日
合同诈骗

未取得采矿权,以办理煤矿相关事宜借款48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签订的采剥工程合同与 “借款” 情况相悖,时间顺序存在矛盾,诈骗犯罪数额也难以确定,因此无法认定指控犯罪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全案证据之间矛盾显著,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内心确信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017年5月5日
合同诈骗

公司为主体借款100万元,提供车做担保后“逃匿”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借款协议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该罪。原判认定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017年6月28日
合同诈骗

隐瞒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真相,支付5430万元的轮胎预付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认定关键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从交易情况、操作模式、履行能力、事后态度、责任承担等方面看,认定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不充分,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2017年8月2日
合同诈骗

在合作经营酒店过程中,隐瞒了将租赁楼房的38万元折抵房租的事实被控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

《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吴某某完成相关事宜才能获 35 万元退股金,其同意该条件,无非法占有故意。《协议书》是因合作经营不善、海达公司给付退股金、吴某某退出经营而签订,并非为诈骗 38 万元。双方经济纠纷已在民事判决中解决,且无异议。

2017年8月31日
合同诈骗

先付款再发货,付款后未足额发货,损失373余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行为方面,庞某辩称经营亏损,但仅有其供述,无平昌小角楼酒类销售公司与庞某之间的财务依据,认定其非法占有、欺诈的证据不足。 外出行为定性方面,现有证据显示庞某未在巴中期间与携款逃匿不同,不能认定其拒不偿还。

2017年11月8日
合同诈骗

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款300万元并提供担保,资金链断裂未还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综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韩某某在合同诈骗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法院支持韩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支持抗诉意见及被害单位的代理意见。

2017年12月4日
合同诈骗

双方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后,租期满后未支付40万租金,未归还船舶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合同诈骗罪认定,解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经济合同纠纷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需从多方面客观事实推定。

2017年12月8日
合同诈骗

违规超高建房后一房二卖获得房款206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对于朱某等四人所购房产,他们已取得房产,规划部门未要求拆除,且违规房产可按规定取得合法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红某云公司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7年12月18日
合同诈骗

以高息为引诱,虚构急需购买设备,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借款2586万元被控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无罪

徐某某向邵某售卖水泥提货证,已履行过半,难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亿丰公司与金湾集团的第一笔合同履行了绝大部分,难以认定徐某某构成合同诈骗;

2019年1月2日
合同诈骗

虚构北京大学教授等身份,已合作开发安置小区为由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公司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指控杨某某骗取其他被害人保证金一节,因杨某某与张滩镇政府框架协议曾真实存在,部分施工单位已进场,框架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因项目未招投标,非杨某某原因,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合同未履行是因协议无效还是杨某某虚构隐瞒,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3月14日
合同诈骗

冒用他人名义、公章签订500万元的联合开发工程协议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有无逃匿方面,鑫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并退还部分保证金,公司售楼部仍处理纠纷,参与民事庭审及调解,不能认定鑫盛公司逃匿。

2018年6月4日
合同诈骗

采矿项目一直亏损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润吸收投资者投资502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侦查机关未审计某城公司财务,根据收支报表及证人证言,投资款用于项目生产经营,无证据表明邱某伟挪作他用;三是收支报表显示项目一直亏损未盈利,邱某伟对盈利前景过于自信而盲目投资。

2018年7月3日
合同诈骗

隐瞒商品房已出售或抵押的事实借款50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王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无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任何一种情形,故,原审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抗诉成立。

2018年8月16日
合同诈骗

虚构进口及销售智利电解铜的事实,签订500万元《借款协议书》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因证人证言、书证存矛盾,伊某是否归还债务事实不清,认定李某某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应遵循 “疑罪从无” 原则,其辩解及辩护人合理意见被采纳。

2018年8月31日
合同诈骗

隐瞒不能及时办理商住楼土地产权分割、无担保能力的事实,借款400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民事判决已确认债权:金某公司与黄浦小贷公司借款纠纷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债权,不能因未还款就认定二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

2018年9月12日
合同诈骗

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隐瞒款项流向,提交虚假采购情况1153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检察院建议改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某签协议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未予支持。

2018年9月13日
合同诈骗

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签订1100万元的合作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因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王某虚报注册资本不再以犯罪论处。

2018年9月20日
合同诈骗

隐瞒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及需要建尾矿库的相关情况,转让3800万余元的,金矿股权转让协议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杨某某这些行为按现有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仅能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对黄金储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纠纷。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杨某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也未明确合同诈骗具体数额,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故指控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2018年9月27日
合同诈骗

没有按照合伙协议投资,隐瞒该事实转让13.6万元的股份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具唯一性和排他性,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未达法定证明标准和定罪要求,缺乏锁定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客观证据。

2018年10月18日
合同诈骗

冒充项目经理,伪造公司公章和授权签订820余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申诉改判无罪

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假印章由冯某某伪造,认定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存在合理怀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2018年11月19日
合同诈骗

工程转包期间,以保证金、购买钢筋款、评估费等形式骗取35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上诉人无罪。

2018年11月30日
合同诈骗

未履行施工合同且挪用保证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积极了履行了合同,其一直在为筹建博物馆做出努力,包括跑消防、跑资金等,因客观原因导致至今未建成博物馆,而其本人仍然坚信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且从李某2的证言可以看出于某某确实持有几十件文物,其价值应当超过100万元,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其用的100万元保证金也是去购买文物,跟传统意义上的挥霍财物不同。且于某某辩解是与九建公司签订合同,因此认定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充分。

2021年9月30日
合同诈骗

谎称具有2千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签订合作协议,借款协议15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中兵设计勘察院对涉案地块实际勘查;无法证实涉案款项是项目用地成本费,且无证据表明覃某某挥霍或拒不返还款项,综合证据不足以证实覃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

2018年12月17日
合同诈骗

虚构其有能力在半年内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的事实借款210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无罪

颜某某取得资金后用于土地勘测策划、清退股金及偿债,案发前后积极还款,认可违约责任,无逃避责任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颜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8年12月20日
合同诈骗

购买某项目部印章,向外分包公章收取保证金、投资款等收取591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与杨某某等人有非法占有犯意联络,也不能证明其明知项目部虚假及自身有非法占有故意,对其及辩护人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18年12月26日
合同诈骗

以开发土地需要资金为由,贷款2024万元,将借款用于归还其向他人所借借款及利息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经司法鉴定,借款及保证合同上国利公司和润和公司印章为非备案印章,多名证人证实由魏某某加盖,魏某某否认但无反证。从利益归属及相关人员关系看,排除他人加盖可能,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18年12月27日
合同诈骗

私刻公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34.8万的押金和预付租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对于涉案合同中 “深圳市塘下涌股份合作公司” 公章真伪问题,一审检察机关要求鉴定,侦查机关以补充侦查报告书答复,该证据形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

2020年11月16日
合同诈骗

签订600余万的“汽车水箱生产线”买卖合同,交货后货不对板被控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关于贾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贾某某未经手设备款,且无证据显示吕某 1 付款给贾某某,设备标注所有者为亚美佳公司且始终在双捷公司厂房,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2019年4月12日
合同诈骗

隐瞒了公司所占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等情况,诱骗他人投资1500万元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判认定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2019年4月17日
合同诈骗

没有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扩大养殖规模,签订饲料《销售合同》,涉案110余万,二审无罪

法院认为,张某某、黄某某与海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赊购饲料用于养虾盈利,因经营不善亏损,出虾款偿还包括海豹公司部分欠款在内的经营债务,不能付清欠款后算账打欠条、签《还款计划书》并已履行 28 万元,持续经营虾池,因黄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虾池无人管理致损失扩大无力还债,张某某主要从事非养虾管理事务。

2019年4月28日
合同诈骗

虚构具有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取工程保证金以及临时建筑费合计6765.6万元,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仅知吴某某有购买手表等个人消费行为,但无法证明消费详情及借款 145 万元的用途,不能证明益丰公司或吴某某肆意挥霍收取的资金。

2019年5月14日
合同诈骗

虚构转让协议,转让3624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追偿权,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贺操控的债权转让是虚假交易,但相关民事判决定案主要证据未变,对认定信某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无实质影响,且转让时贺不认识钟某 1、林某 1,法院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20日
合同诈骗

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支付80万后未开工被控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

目前认定嵇某某拒不退还保证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因为报案前已还 17 万,报案时能联系上嵇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后有还款行为,立案前一直在还款直至付清。

2019年6月25日
合同诈骗

大量负债还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450万元保证金无法履行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金堂县城乡房产局资料看,成阿新城项目一期已开发部分房屋封顶并预售,但因未审计无法确定盈亏,且二期未开发,房地产融资开发普遍,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盈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

2019年6月28日
合同诈骗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资不抵债并巨额亏损情况等手段将收益2700万转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

戚某对伪造印章事实坦白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以情节轻微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符规定,不予采纳。

2019年7月2日
合同诈骗

谎称能够办理采煤开采审批手续签订500万综合治理项目合作协议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刘某某所在 “联合体” 承包 XX 村废弃矿山治理项目,从 “联合体” 会议纪要可知,成员对开采残煤目的明知且达成共识,铜川市相关中心文件及王某甲陈述可表明,文件字面意思不排斥经批准后开挖残煤,并非绝对禁止开采残煤。

2019年11月15日
合同诈骗

伪造政府公章签订承包合同骗取106.40万元,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合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故原审法院认定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30日
合同诈骗

未告知被法院查封等事宜与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64万元,一审被判十年,二审无罪

刑法要谦抑,应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后防护网,若纠纷能通过民法有效解决,应优先采用民事责任方式。本案中因许可证换证影响经营,可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因此不一定需动用刑法。

2020年7月10日
合同诈骗

支付货物后拖欠货款846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虽杨某某躲债且未到案,但不能据此反推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0年8月19日
合同诈骗

未按约定履行制造机器合同,占有785万元货款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主观欺诈故意方面,因覆膜预印技术不成熟,施某某、徐某某为达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完善,周某对合同履行风险有认知,现有证据不能推断其有欺诈犯罪故意,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11月20日
合同诈骗

合作投资某工程,被害人投资50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闵某某通过吴某了解项目,与挂靠的田某 1 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付给田某 1 保证金 100 万元,该事实供述与李某 1 陈述及田某 1 证言相互印证,且处于履行合同状态。 相关工作联系函及证人证言表明,闵某某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与其他公司相关工程不是同一区域,不存在虚构事实情况。

2021年4月1日
合同诈骗

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假公章伪造签名融资112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二审改判无罪

瓮马项目真实,泰平公司及王某某未虚构隐瞒,泰平公司运行中亦有履行意向和投资债权,而盛世公司未按约定注入资金,州政府函件被拒收也不符常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与证据不完全相符。

2015年7月23日
合同诈骗

虚构合作开发项目,签订金额1000万,后未开发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丁 ×、王 ×1 给赖某某 1000 万元,部分被赖某某用于公司经营,部分转给王 ×2,王 ×2 将钱用于个人消费赖某某并不知晓,且赖某某同意原投资作废并写借条,案发后还了 440 万元,丁 ×、王 ×1 予以谅解。

2015年9月8日
合同诈骗

在负债的情况下,签订购买矿场协议,涉案金额70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综合石某某履约能力、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无法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属民事法律关系,石某某未付款属违约,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2015年9月22日
合同诈骗

收购股权成功后未支付价款,涉案金额1750余万,二审改判无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 某 与陈某 签订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在有有效担保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对企业经营准确定性,限制以刑事干预经济纠纷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 某 犯合同诈骗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2015年12月30日
合同诈骗

不具备施工资质签订施工合同,预付工程款148万,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二审改判无罪

钟某某未实施欺骗行为,香港华原公司真实存在,他签约时未隐瞒资质,合同明示无出图盖章资质,富康公司已知情;收款机构约定合理,是为方便收款;他依合同约定获取工程款,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款项。所以,钟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2016年4月1日
合同诈骗

以认识人为由承接广告业务,植入广告到电视剧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彭某、林某某在与高某业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是为了签订、履行合同,客观上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内容已经经过双方协商变更并最终终止,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彭某、林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6年9月18日
合同诈骗

购买挖掘机,支付购机款180万,后部分挖机再卖给多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荣某公司是力士德公司广西经销商,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有签约资格和履约条件。其与周某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虽挖掘机价格低于结算价,但签订过程自愿,不能据此认定李某某有非法占有故意。

2016年11月8日
合同诈骗

工程建设项目9000万,签订合同后,项目未开工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二审改判无罪

虚构事实诱骗签约证据不足:政通公司与广东五建签约的基础事实真实,虽有部分隐瞒行为,但提供的意向书真实且有风险提示,合同约定也表明广东五建注意到了风险,虚构开工日期有一定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政通公司明知不能发包而隐瞒,其隐瞒夸大行为不足以让广东五建误签合同。

2017年8月1日
合同诈骗

称有关系可签订煤炭购销协议,支付款项后用做他用,涉案金额1000万,二审改判无罪

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检察机关出庭意见所提王某、曹某二人系借款关系的可能性。

2017年12月26日
合同诈骗

以电煤作质押借款1500万元涉合同诈骗罪案,二审改判无罪

张某某向薄强转款1534.4万元不能认定已偿还清1500万元的借款,亦不能区分其中哪些是偿还的借款、哪些是退股款。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已还清薄某某借款属事实认定错误。

2018年12月20日
合同诈骗

隐瞒真实收入,致使少分提成款750万涉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华普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停车收费结算有约定,履行中路桥公司未提异议,且事后发函确认,双方对结算存在争议。

2018年12月27日
合同诈骗

以办贷款的名义借款2100万元,最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涉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英波、张宏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28日
合同诈骗

燃料购销合同,截留部分货款,涉案金额五千七百万,二审改判无罪

本次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又出示了补查的关于贾某某的公司多笔贷款的偿还或抵押担保情况,贾某某的履约能力仍未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贾某某有非法占有应支付给两公司燃料油货款的目的。故对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19年8月14日
合同诈骗

锂电池等项目开发借款,涉案金额1300万,二审无罪

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魏某某虚构了涉案项目导致中强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魏某某故意隐瞒了圣荣公司的资产情况导致中强公司借款圣荣公司,亦不能证实魏某某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更不能证实所借款项被魏某某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合同诈骗

夸大企业资产能力,进行合作矿场,涉案金额2000万,二审改判无罪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为归还欠款或用于生产经营,其余款项去向不明,认定三人非法占有 2000 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相关意见。

2019年11月4日
合同诈骗

私刻假章签订合同,涉案金额26万,二审改判无罪

从本案庭审查明事实,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以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名义与水堪院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

2019年8月14日
合同诈骗

没有建筑资质承建工程,涉案金额1500万,合同诈骗罪案再审无罪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潘某2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潘某2具有建设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其向 “永恒公司” 和 “南开学校” 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因结算中的不当行为就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合同诈骗

合作开采矿业,将采矿权转让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600万,二审改判无罪

熊某某对刘家湾采区采矿权转包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说法,其是否许可熊某某再次转让事实不清,熊某某与李某某关系不明。 刘家湾采区有一定开采价值,但储量和能否盈利不确定。

2020年3月24日
合同诈骗

以在市政有关系,投资树苗种植,涉案金额600余万,二审改判无罪

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认定孙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2020年6月9日
合同诈骗

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货款后,用于个人投资或消费,金额318万,二审无罪

指控犯罪不成立,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但李某违法所得财物应责令退赔,原审裁判其退赔相关财物给川电公司并无不当。

2020年8月26日
合同诈骗

虚假提单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金额1500万 二审改判无罪

广东中铁公司与广东中铁创新公司由曹某某设立。起诉书称案发前丁某某为广东中铁公司副总经理,但任职文件显示其 2013 年 7 月为广东中铁创新公司国际融资部部长,无证据证实其为广东中铁公司人员,不符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认定条件。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