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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在生意失败无经济能力情况下,以需要过桥资金等名义借款150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

2019年10月29日
案件摘要

被告人许某业、齐某仁、蒋某召为合作建设涉案工程,商定以许某业为借款人、齐某仁与蒋某召为担保人,分别向郝某 3 借款 80 万元、向付某借款 70 万元(实际支付 521500 元),且以虚假理由借款,存在欺诈行为。

(在无经济能力情况下,以银行过桥资金等名义借款150万,一审无罪)

观点提取:本院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业、齐某仁、蒋某召为合作建设涉案工程,商定以许某业为借款人、齐某仁与蒋某召为担保人,分别向郝某 3 借款 80 万元、向付某借款 70 万元(实际支付 521500 元),且以虚假理由借款,存在欺诈行为。但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需欺诈手段,还需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三人因参与风尚国际小区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而借款,由齐某仁实际支配,用于工程押金及偿还欠款(部分用途不明),小区因各种原因停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法确定齐某仁被撵出工地的原因及具体投入金额,而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看,齐某仁在小区开发前有经济实力且在施工中投入大量资金,且三人与开发商未最终决算。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三人对涉案两笔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81刑初96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5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龙,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永城市园林局环卫所所长,住永城市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发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耘,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8)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被告人蒋清召因病死亡,本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衍亮、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柳卫、王文龙,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发绪、田耘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过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与许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建永城市新城区“风尚国际”小区工程。在三人明知生意失败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措资金,齐某某与蒋清召经过协商,由许某某作为借款人,齐某某、蒋清召、吴海鸥作为保证人,以需要银行过桥资金为名,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害人郝某3借款80万元,借期15日,利息6分。借款到期后其三人拒不偿还借款。

  2015年1月7日,三被告人在上述款项没有偿还的情况下,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又以在夏邑干钢结构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付某借款70万元,借期30天(预扣30天的利息28500元)。借款到期后其三人拒不偿还借款。

  在以上钱款取出后,除交“风尚国际”小区50万元工程押金外,其余被用于还账及个人开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郝某3、付某的陈述;3、证人许某、郝某1等人的证言;4、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王文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为民事纠纷,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被告人齐某某、蒋清召承诺给被告人许某某20%的干股,才有了后来以许某某为借款人,齐某某及蒋清召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其主观目的是用于支付工程保证金,因许某某未能实际控制该款,借款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责任不可归责于被告人许某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齐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田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本案中,三被告人与人合作承建永城市风尚国际小区工程,起诉书主观认为被告人明知生意失败,无经济能为,明显带有主观性,导致资金无法返还,就是具有诈骗故意的认识是错误的,以往的生意失败并不代表以后投资都失败,有些人在明知生意失败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态,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其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在经营亏损情况下借入资金继续经营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事实上被告人也确实取得了该项目的承建权。从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前家庭财产清单可知,被告人有足够投资能力,事实上被告人个人也投资五百多万元。被告人改变了资金的用途和谎称许某某是齐某某的老表,只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所建工程系由于建设方原因造成停工,工程没有最终结算。被告人齐某某不归还借款是人民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对借郝某3款仅有50万元用于工程保证金并与借款理由不符,以此推断被告人具有诈骗故意的认识是狭隘的,建设工程不仅需交纳工程押金,亦需要购买大量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原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涉案的两笔借款除蒋清召谎称支付钢筋款安排齐某某打款外,基本都用于建设工地项目。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且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并作出了已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对同一民事行为,竟以诈骗罪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出庭证人尤某证言将案件起因及付加林公权私用的事实证明的十分清晰,公诉机关并没有依法监督,而是批准逮捕并起诉了被告人齐某某。涉案的两起民间借贷均是高利贷,公安机关完全置案件性质为民事纠纷于不顾,公然违犯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之通知》,强行插手经济纠纷,通过刑拘批捕关押被告人,逼迫其偿还付某的借款,让被告人家属将两套住宅抵债给付某。综上所述,被告人齐某某之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借贷担保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检察机关推波助澜,共同为放高利贷者讨债、公权私用导致的错案,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齐某某无罪。

  辩护人田耘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①永城风尚小区施工队资金平衡表,②永城风尚小区施工队负债清单,③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收到条,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⑤担保之前齐某某家中财产清单及所附材料。并申请证人尤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许某与梁某签订了承建永城市“风尚国际”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14日,许某与齐某某、蒋清召、许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参与该小区5、6、7、8号楼的工程建设,因资金不足,由被告人蒋清召出面联系后,由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人齐某某、蒋清召作为担保人,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以需要银行过桥资金为名向郝某3借款80万元,该款汇入齐某某提供的许某某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1月7日以在夏邑干钢结构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付某借款70万元,蒋清召从中拿走15万元,付某在扣除利息28500元后将余款521500元汇入齐某某提供的许某某的银行账户。以上两笔款到账后均由齐某某实际支配,用于该小区的工程押金及偿还前期所欠款项,部分借款用途不详。借款到期后,郝某3于2017年1月11日对许某某、齐某某、蒋青召、吴海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郝某3撤回了对齐某某、蒋青召、吴海鸥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以(2017)豫148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郝某3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现该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付某对许某某、齐某某、蒋清召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豫14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付某借款521500元及违约金,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商丘中院于2017年12月10日以(2017)豫14民终414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付某借款521500元及违约金的部分,撤销了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该案齐某某申请执行二审判决由付某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齐某某妻尤某、子齐猛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分别与齐秀丽、李欣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该小区两套房作价628000元抵付了付某的借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4年12月14日,我和齐某某、蒋清召与许某签订了共同建设永城市新城区风尚国际小区5、6、7、8号楼工程的合作协议,许某占股40%,我们三人各占股20%,许某组织全面施工,风险同担、利润按照比例分成。口头约定许某负责承建、齐某某负责筹钱、我负责现场指挥、蒋清召负责管钱。因需要150万元工程押金,蒋清召提出来借款,我仨商量后以我为借款人、齐某某和蒋清召为担保人,齐某某说我是他老表,说需要资金过桥用向郝某3借款80万元,期限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日。借过郝某380万元之后,还差70万元,过了几天,蒋清召说付某有钱,仍以我为借款人、齐某某和蒋清召为担保人向付某借款70万元,这两笔借款用来做风尚国际小区的项目使用了,后来我听说齐某某没有付给那么多,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过了几天齐某某安排我把手机号码换了,并把郝某3和付某的手机号码给了我,安排我不要接。后来郝某3找我要钱,我把他领到齐某某的办公室,我们大闹了一场,新城派出所也出警了。

  我们签订合作协议后没几天,齐某某和蒋清召说已经联系好钱了,让我在借款协议上签个字,他们两个提供担保。我本人没有钱;蒋清召虽在银行工作,但欠账很多,没有经济能力;许某是外地人,具体经济情况我不了解;齐某某是国家干部,以前我和齐某某、蒋清召合作干过两次工程,齐某某出资较多,他的经济状况可能好一些。“风尚国际”小区建设是齐某某找的公司资质。当时我不了解许某的经济能力,但他肯定资金不足,要是有钱也不会找人合作,我没有将许某的经济情况介绍给齐某某和蒋清召。我在夏邑没有钢构工程的生意,我和齐某某、蒋清召没有任何亲戚,齐某某和蒋清召是同学,我们以前合作做过承建金根荣开发的永城金瑞(盛海)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和建设鑫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全部工程这两个项目。虽然两笔钱的借款人是我,但实际用款人是齐某某和蒋清召,理应有齐某某和蒋清召负责偿还,齐某某让我换手机号躲避郝某3他们的目的就是拖过担保期限不负担保责任,把所有责任推在我身上。

  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我与蒋清召是同学,通过蒋清召认识的许某某。2014年12月份,我和许某某、蒋清召与许某签订了共同承建永城市新城风尚国际小区的合作协议,约定许某占40%股份,我与许某某、蒋清召共占60%股份,许某负责施工,我们三个负责联系钢筋等建材。签好协议后因为缺钱,许某说蒋清召在金融系统,让他想法借钱,蒋清召说银行贷款不好办,只能借到高息的。蒋清召联系的郝某1,说是银行过桥资金使用,借款80万元,利息6分,借款日期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日共15天,许某某作为借款人,我和蒋清召、吴海鸥做担保人,借款后交风尚国际高冬梅工程押金50万元,郝某2借款10万元,付郝某1利息24000元,还有许某某欠我18万元我取出后存到我账户了。借郝某3钱没几天,我借的郝某1的交风尚国际工程押金的20万元到期了没钱还,蒋清召联系的付某,安排让我说许某某是我老表,我给付某打电话说干夏邑、濮阳的钢结构工程需借款70万元,用几天就还了,我老表许某某借款我给他担保,我与许某某、蒋清召到付某的贷款公司签的协议,许某某是借款人,我与蒋清召是担保人,借款70万元,利息6分,期限30天,过了两天付某给许某某打了52万多元。这52万元我还郝某120万元,还曹某风尚国际的钢筋钱22万元,还有10万元我自己用来还账了。借款到期后,郝某3和付某找我们要钱,开始我也买账,后来风尚国际的工程没有盖好就让人家收走了,我也没有钱还他们,我又让他们找许某某要账,许某某也该(欠)我的钱。

  许某某借钱我做担保,主要想干风尚国际的生意,想挣到钱再还。原来我不知道担保人的责任与期限,郝某3起诉我时,我咨询了律师才知道。

  以上借款蒋清召使用410500元,其中郝某3的钱蒋清召让我转给郝某210万元,扣掉利息后我转给郝某296000元,后来听郝某2说钱还给蒋清召了,付某的钱我收到52万元,付某说让蒋清召使用15万元,蒋清召安排我转给曹某进钢筋钱160500元,曹某收到钱后说是蒋清召该(欠)他的钱,我问蒋清召,蒋清召说该(欠)曹某的钱。许某某使用3万元,用来招待一个叫齐岩根的人。

  郝某3、付某找我要钱时我让他们找许某某要,我没有给许某某说过让他不接郝某3和付某的电话,郝某3和付某找不到许某某就找我和蒋清召,我们两个也买账,但我们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还钱,后来他们两个起诉我,我才以超过担保实效为由不买他们的账。我投入到风尚国际的钱还没有结算,结算后我还郝某3和付某的钱。

  我用郝某380万元中的70万元投资到风尚国际,10万元替蒋清召还账了,付某的521500元,还曹某160500元,还给郝某3利息96000元,其余的我用于风尚国际其它开支了。

  风尚国际小区工程蒋清召和许某某没有出钱,许某前期投资20来万,后来借他亲友张可云1**万元,我个人投资400多万元。向郝某3借款时说用于银行过桥我不清楚,向付某借款时说用于夏邑的钢构工程,并说我给许某某是老表关系,是蒋清召安排这样说的。

  付某的70万元,他扣除利息28500元后汇入许某某的账户521500元,我打电话问付某时他说给了蒋清召15万元。

  借款到期后,郝某3和付某没有找我要过款,直到2017年上半年才找我,后来许某某带着郝某3等人来我办公室要账,结果我们吵起来了,我打110报警。一审审理期间,付某夫妻到我单位找我,我说等工地上结账后要钱给钱,要房子给房子。后来一审判决我承担担保责任,蒋清召没有担保责任,我上诉后二审判决我不负担保责任。现在我和风尚国际梁某还没有最后结算。

  这个工程是许某某和许某联系的,他们都占有股份,如果以我和蒋清召的名义借款,许某某不偿还又不承认我们就没有办法了,所以没有以我们的名义借。听许某某说许某在湖北有养猪场和工地,认为许某的钱很快就能过来,我们才敢借款的。

  风尚国际给我结了420万元,全部付给钢筋、混凝土钱了。我与蒋清召、许某某说过等工程施工到了节点,有钱了就还给他们,这个节点是施工到10层就给我们70%的工程款,结果没有干到10层就停工了。借款前许某和许某某说许某首批到位2000万,20天左右到账,他俩说资金有保障,才给他们担保的。

  3、同案人蒋清召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底,我和齐某某、许某某承包风尚国际的部分工程急需交纳保证金,我联系了郝某3后让齐某某和他联系,他们谈好后我和吴海鸥签字作了担保,签订借款协议后没几天,我就不再参与风尚国际的工程了。后来郝某3多次找我让我和许某某联系,因为许某某经常换号,我也联系不上许某某。

  2014年12月的一天签订的借款手续,金额80万元,借款人许某某,担保人是我和齐某某、吴海鸥,后期真正使用的人是齐某某和许某某,他俩把这80万元都投资到风尚国际小区工程上了,齐某某拿着郝某3打款的许某某的银行卡,钱都是齐某某支配的,我就安排齐某某借给郝某210万元,郝某2使用几天后把这10万元交给我了。这个工程我没有入股份。在付某那借款时我和齐某某给付某说许某某在夏邑有钢结构工程需要借70万元急用,我在付某那直接拿走15万元还给许某某借王文章的钱,剩下的扣除利息都打到许某某银行卡上了,这个银行卡齐某某拿着来,我安排齐某某还曹某借款30万元,实际上齐某某还款160500元。借这两笔款前我和齐某某、许某某说好的,叫许某某借款我和齐某某担保。郝某3和付某经常找我们要钱,许某某的电话号码经常换,我也联系不到他,我没有安排他换手机号。

  我知道借款担保人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一般借款担保责任是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六个月后不再担责;连带责任是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二年后不再担责。我和齐某某在郝某3、付某处借款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

  我和许某、齐某某、许某某签订承建风尚国际小区的合作协议时,因许某家是外地的,他的经济状况我不了解,我本人和许某某都没有钱,齐某某愿意干,都是齐某某和许某投资干的。在付某处借款后,我提走15万元,又安排齐某某还曹某30万元,是因为借到款后必须先把这两笔钱还上,齐某某告诉我缴纳给风尚国际小区的150万元工程保证金退还后就可以将付某和郝某3的钱还上。

  我们没有商量过还款,在他们向法院起诉之前我给齐某某说你在风尚国际干的工程,给他们一人开一套房子呗,让他们告啥。齐某某不愿意,说他们该告告,让许某某还他们钱。

  4、被害人郝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12月的一天,蒋清召说他的朋友许某某的银行借款到期了,问我是否有资金先帮他过个桥,利息2分,他给做担保,我要求两个人同时担保,蒋清召说让永城市环卫所所长齐某某也做担保。2014年12月18日,以借款人为许某某,担保人为蒋清召、齐某某,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齐某某让我把钱转到许某某的银行卡上,我把80万元转到他们提供的卡上。借款到期后要么许某某不接电话,要么电话打不通,找蒋清召和齐某某,他们总是说“你不用怕,钱长着利息呢,许某某的钱过几天就到了。”2017年夏天,蒋清召说他们的担保期已经过了,许某某借钱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让我找许某某要去。2017年11月,我见到许某某,他说“你打款80万元的卡和我的身份证都交给了齐某某,齐某某说他搞房地产开发算我的股份,为了怕你找到我,齐某某让我躲起来不见你,也不让我接你的电话。我现在找蒋清召、齐某某要股份,他们什么都不承认了。”

  我刚开始要钱时齐某某和蒋清召都买账,过了有半年时间,齐某某说他的担保期过了,不要再找他了。我又给蒋清召打电话,蒋清召说钱是齐某某使的,他不承认就管了吗,你还找他。他们都往许某某身上推,后来我才到法院起诉的许某某、蒋清召、齐某某。后来我和许某某一块到东方大道粮食局南边一个小广场公共厕所的二楼一间办公室内找到齐某某,齐某某还说他的担保期过了,不买账,让许某某还这个钱,许某某说孬种使的钱,齐某某说他没见这个钱,他没使,还让我们出去,许某某和齐某某吵了起来,齐某某打110报的警。

  5、被害人付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与齐某某、蒋清召是朋友。2015年元月的一天,蒋清召和齐某某给我说许某某在夏邑干钢结构急需用钱,2分的利息,并说许某某和他们是朋友,由他们担保。2015年1月7日,我们签订了金额70万、期限30天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许某某,担保人蒋清召和齐某某,签合同后蒋清召提出要现金去还账,他拿走15万元现金,我又扣了30天的利息28500元,把剩下的521500元转账到齐某某给的银行卡上。借款到期后,我跟许某某联系不上就跟齐某某联系,齐某某说等钢结构的钱结了账就给我转钱,总是说让我等等,以各种理由推脱,就这样持续了将近两年。2016年6、7月份,蒋清召给我许某某新的电话号码,我联系后许某某说“你的钱我没使,都让齐某某使的,你转账的那个卡号是齐某某让我开的,银行卡和我的身份证都在齐某某那里。”2016年底,我将齐某某、许某某、蒋清召起诉到了法院。

  齐某某被拘留后,他的家人尤某和齐猛愿意用风尚国际的房子抵齐某某该(欠)我的钱,因为我该(欠)乔秀丽和李欣茹的钱,就让尤某用房子直接转给她们,2018年2月9日,乔秀丽和李欣茹与尤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转给乔秀丽的房屋价值348000元,转给李欣茹的房屋价值280000元,这样齐某某该(欠)我的钱本金还清了,利息没有还清。

  要钱中间我和家属还到齐某某的办公室找过齐某某,我写了一份还款计划让齐某某签字并按了手印,找蒋清召签字,蒋清召不愿意签。我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齐某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了,还有担保责任,判决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他上诉说他签还款计划是被迫签的,中级法院采信他的证言,判决撤销了他的担保连带责任。

  我要账期间和法院审理期间,齐某某始终没有还款的意思,他说他担保过期了,借款人是许某某,由许某某还钱。

  6、证人郝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4年12月份,蒋清召说他朋友许某某的银行贷款到期了,想借我叔郝某3的钱先还贷款,用个几天后再从银行把钱贷出来还给郝某3,由他和齐某某担保,我给郝某3联系的,签字时齐某某说许某某是他老表,也是他单位的,借钱是还贷款用,后来钱没有还给郝某3,中间我分别给蒋清召和齐某某打过电话,他们总是推脱。

  齐某某曾经借我20万元,用的时间不长,后来把钱还给我了。

  7、证人郝某2的证言,其内容是:2014年底因我干工程急等用钱,蒋清召找齐某某借给我10万元,扣了4000元利息后转账给我96000元,我用了10天左右就还给蒋清召了,后来我问齐某某这10万元蒋清召给他没有,他说还给他了。

  8、证人曹某的证言,其内容是:2015年春节前,齐某某干风尚国际时给我汇了6万元钢筋钱。我通过蒋清召在马牧信用社贷的265万元在2014年下半年被支取30万元,吴海鸥说蒋清召说齐某某干生意要30万元转给他用了,2015年1月9日齐某某汇给我了160500元。

  9、证人许某的证言,其内容是:我认识许某某十几年了,通过他认识的齐某某。2014年9月份,我与梁某商谈永城新城风尚国际工程的过程中给许某某说了这个项目,我说需要垫付几百万元的工程款,我没有资金垫资,许某某说他想办法,并给了我蒋清召和齐某某的电话号码,2014年12月10日我们见面后,我与齐某某、蒋清召签订了一份共同合作承揽永城风尚国际部分建筑工程(约8万㎡)、利润双方五五分成的合作协议书。合同签好后,许某某看没有他的名字不愿意,我们四个在2014年12月14日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我们合作共同承建永城市新城区风尚国际小区5、6、7、8号楼项目,利润分成我占四成(40%股份),齐某某、蒋清召、许某某共占六成(各20%股份),我负责施工,他们三人负责协调钱。过了一段时间,我问许某某钱的情况,许某某说借了100多万,具体问齐某某。我问齐某某协调多少钱,如何花的,他不正面回答我。

  施工没多久许某某就到鹤壁去了,我多次打电话叫他回到工地,许某某总是推脱不回来,后来许某某断断续续来过工地几次,来过就走。他说回来可以,让我与齐某某、蒋清召一起给他写个委托书,蒋清召说不要让许某某回来,许某某在永城的名声太坏了,回来对工程不利。

  我与梁某签订的合同工程押金是150万元,后来梁某说可以少交30万元。我收了李某170万元和班兴武水电押金20万元,其中50万元汇给了梁某,剩下40万元交给了齐某某开支。2016年春节时齐某某说如果我能弄来120万元可以继续做完这个工程,我召集了亲戚朋友筹集了150万元,我与齐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字,他们把钱直接给了齐某某,没想到他收到钱后我打电话他不接了,后来把我拉黑了。

  签订合作协议时我和许某某都没有钱,许某某给我介绍说蒋清召是信用社主任,齐某某是园林局局长。我从给他们的交往中可以看出,蒋清召和齐某某对许某某的意见很大,明显不信任许某某,我也问过齐某某到底怎么回事,他说许某某是个大忽悠,在永城没有几个朋友,我问齐某某是否是园林局的副局长,他说不是,是别人乱叫的。

  在项目启动初期,我支出差旅费、前期工地开工零星支出合计20多万,另外我收取李某170万元和班兴武20万元的工程押金,许某某没有投钱,蒋清召是否投钱我不清楚,剩下的钱都是齐某某投资的,我估计得有400来万,包括押金、机械、电费、基础以下的材料和工人工资等。这400来万元有齐某某借的钱,有我朋友福建张可云帮忙筹的150万元,其他的钱齐某某如何借的我不清楚,借钱都是要付利息的,当时说的是6分。在风尚国际小区建设中,我负责现场管理,蒋清召和许某某没有参与管理,齐某某负责材料和资金管理。

  这个工程中间停工,一是土地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认为手续不齐,责令停工;二是开发商梁某不按约定支付押金。停工后我们内部账没有算,我们和梁某也没有算账。后来我听齐某某说过他们已经算账,但风尚国际开发商说已经还清是鬼话,他们没有付清。

  10、证人梁某的证言,其内容是:我和高冬梅是夫妻关系,她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5年4月份,齐某某和许某用亚翔建设集团的资质承建的我开发的风尚国际小区6、7、8、9号楼,总共交纳120万元,其中齐某某打入高冬梅账户50万元,许某转账给我70万元。许某负责领工干活,资金和材料采供方面都是齐某某负责,齐某某承包的四栋楼施工约三个月左右,工程量结算总价为480余万元,包括房子价值折抵,齐某某先后在公司领走629万元,其中包含120万元工程押金,但是不包括施工人员工资。我总共给齐某某房子10套,其中工程押金折抵1套,其它工程款折抵9套,这里面又包括齐某某转给王某折抵钢筋款的5套房子。齐某某、许某因为没有资金购买材料停工了,给我的项目造成工期延误,我就终止了他们的施工合同,给他们进行了结算。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内容是:2015年初,我和侄子李辉与许某签订了风尚国际小区6、7、8、9号楼清包工施工协议,并交给许某70万元工程押金,后来建设中许某就不大问事了,都转给齐某某了。由于齐某某资金不到位,几个月后工程就停工了,齐某某将我缴纳的70万元工程押金及应得到没有结算的费用都转给开发商梁某,齐某某没有付给我任何钱。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内容是:一天蒋清召给侯杰打电话时我也和蒋清召通了电话,我说这事也不是德仁自己的事,你俩都签字了要共同面对,蒋清召说这些钱我没用多少,都让德仁花了,说他拿的十几万还账了,齐某某拿的钱有一部分投到工地上了。

  13、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内容是:2015年齐某某承建风尚国际小区的工程,经我父亲王开赊购一部分钢筋,2017年6、7月份,我找齐某某要账,经协商他给我们开五套风尚国际的房子折抵欠款119万元,齐某某被拘留后,风尚国际的开发商以齐某某没有签字和房子涨价为由不愿意给我们五套房子,后给我们三套房子加补给我们6万元的欠条折抵齐某某的欠款119万元。

  14、证人尤某的证言,其内容是:齐某某进看守所后,经侦大队宋旭东让抓紧还付某的钱,付某说还300万元就放人,我找中间人与付加林协商,中间人说付加林说还钱才会放人,不还钱就判刑,付某又列举了他人不还钱被送看守所的例子,我用两套房折价628000元抵债给付某,但他还不愿意放人。

  15、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证明借贷双方在本院进行民事诉讼,本院判决许某某偿还郝某3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许某某偿还付某借款521500元及违约金,齐某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齐某某上诉后商丘中院维持了许某某偿还付某借款521500元及违约金的部分,撤销了齐某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以及两案均已进入执行程序,郝某3申请执行许某某案执行标的811800元,齐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案执行标的为判决由付某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

  16、许某提供的其作为承包人以《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发包人《商丘市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梁某签订的承建永城风尚国际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许某与齐某某、蒋清召签订的合作协议,许某与齐某某、蒋清召、许某某共同参与投资建设风尚国际小区5、6、7、8号楼工程所签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许某某向齐某某、蒋清召借款3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和借条,许某收到李某1、班兴武计90万元工程押金,齐某某、梁某收到许某款计1168673元的收据,齐某某出具的证明张可云三人的借款150万元全部用在了风尚国际梁某的工地上的证明,许某向梁某汇款50万元的银行凭证,齐某某收到许某120万押金的收到条等单据。以上证明许某、齐某某、蒋清召、许某某的合作及几人与开发商的资金往来情况。

  18、出借人郝某3,借款人许某某,担保人齐某某、蒋清召、吴海欧,借款80万元,期限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日的借条;出借人付某,借款人许某某,担保人齐某某、蒋清召,借款70万元,借期30日的借条和通过农信社打款521500元的银行交易明细;齐某某签名的还款计划;许某某发给郝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大致内容为“齐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这些钱我一分也没花,全部用在梁某工地上,他们不让我接你的电话,借付某的钱也是这样,把所有的事都弄到我身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上证实郝某3、付某和被告人借款及催要还款的情况。

  19、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风尚国际项目部出具的关于亚翔建设集团承建风尚国际6、7、8、9号楼施工的说明及所附材料,证明齐某某等因资金不足而自愿退出,说明现已将其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付清。

  20、永城风尚小区施工队资金平衡表,证明该表中“向永城借款”120万元中含有付某款;永城风尚小区施工队负债清单,证明借郝某3款80万元在该账目上,并支付利息9.6万元;以上两项证明涉案的两笔款均投资在风尚国际小区的工程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该工程停工的原因系风尚国际小区开发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担保之前家中财产清单及所附材料,证明被告人齐某某在永城市区中原路东光明路南有建筑面积84.99㎡的住房一套,奥迪轿车一辆豫N×××,购买张彬地皮付定金38万元,桑艳春借款10万元的债权,演集镇拆迁安置房应分住房285㎡,门面房129㎡;以上证明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保前家中有足额财产。

  21、房屋买卖合同书、收到条,证明付某于2018年2月9日和2月10日收到齐某某还款计628000元及齐猛、尤某分别与齐秀丽、李欣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2、110报警信息单,证明2017年11月8日,许某某和郝某3到齐某某办公室要账,双方发生争吵后齐某某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23、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31日,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宋旭东电话与齐某某取得联系,齐某某接电话后主动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后被刑拘及2017年12月9日,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许某某到该队接受调查,许某某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24、许某某出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齐某某出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综合分析,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和蒋清召为合作建设涉案工程,经商议后,采取以许某某为借款人,齐某某、蒋清召为担保人分别向郝某3借款80万元,向付某借款70万元(实际支付521500元)属实,三人分别以“需要银行过桥资金”和“在夏邑干钢结构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郝某3和付某借款,无疑是采取了欺诈手段,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除采取欺诈手段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三人于2014年12月14日与许某签订合作协议而共同参与风尚国际小区的工程建设,因资金不足,由许某某作为借款人,齐某某、蒋清召作为担保人向郝某3和付某分别借款并由齐某某实际支配,用于该小区的工程押金及偿还前期所欠款项(其中部分借款用途不详),该小区因各种原因而停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显示“齐某某被撵出工地的原因及齐某某在风尚国际小区具体投入多少钱,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从辩护人提交的齐某某家庭财产清单等证据看,齐某某在该小区开发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在该小区的施工建设中投入了相当数量的资金,且三人与开发商梁某没有进行最终决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三人对涉案两笔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齐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常 珉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