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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相关的法律文章与实务研究。

侦查阶段需要聘请辩护律师吗? ——刑事案件各阶段办案技巧分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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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诈骗案件,如何争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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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诈骗案,到底能不能取保?
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适用尺度不一:有的办案人员认为重刑诈骗犯社会危险性极高,一律不予取保;有的则主张特殊情形下应允许取保,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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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构信息骗取公司费用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如何辩护?
办理这么多起诈骗案件以来,张律师发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之间往往存在非常大的定性争议,其中有一类案件高频出现:员工通过虚增订单数量、隐瞒从客户那里拿到的折扣优惠来欺骗公司,骗取公司或客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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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入罪数额的认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整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及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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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易混淆】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导语:在司法实务中,电信网络犯罪与非法经营容易发生混同,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电信网络”、“非法经营”为关键词进行筛选,88份相关刑事判决书,46份相关裁定书,笔者从中抽取4份相关裁定书、6份相关判决书,归纳常见的犯罪手段及区分常见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准”的典型案例,已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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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购买保健品——8个案例,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检察院以谅解等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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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炒白银、贵金属投资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牵连犯),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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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纠纷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关于“拆东墙补西墙”和“借鸡生蛋”这两种市场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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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国家补贴”涉嫌诈骗罪的八个无罪辩点
笔者通过对检索11份“骗取国家补贴”被指控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8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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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从辩护的角度—认定保健品诈骗的关键证据也对行为人有利
在涉嫌保健品诈骗的案件中,大致的经营模式是设立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为由,组织会期,招募各地的经销商将客户引导至销售平台,并以检测、检测报告、宣传公司保健品功效,直至客户购买保健品,案发后,侦查机关会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实际上保健品诈骗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结合笔者办理保健品诈骗的案件,笔者从证据方面做简要的有效辩护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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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文主要对在诈骗犯罪中,“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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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诈骗罪中仅有“同案犯”供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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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炒外汇被控诈骗一审被判13年,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列举的案例是一起涉嫌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最终被判决无罪。从2014年7月9日拘留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二审判决止,共历时三年多的时间。本文将根据刑法理论浅谈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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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案件中,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就定性为诈骗
对于行为人设立平台炒外汇涉嫌犯罪,部分法院单凭在案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证明行为人通过篡改后台数据操控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从而将案件定性为诈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这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不能单独证明行为人篡改数据的事实成立。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以及后台电子数据如何转化为证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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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法律、司法解释、审判参考案例等规范性文件汇总
【目录】 一、法律条文 二、司法解释 三、司法指导文件 四、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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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保险诈骗—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查阅、收集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文对涉嫌保险诈骗罪各类不起诉案件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进行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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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案例(2013-2019版)
作为民刑交叉犯罪之一的合同诈骗罪,经常会与民事违约、民事欺诈相比较,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辩护律师在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这是一大难题,为了提高无罪辩护的概率,笔者通过无讼平台,以“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4篇,再提炼出法院的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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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2013-2020版)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如何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同类行为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通过无讼平台,以“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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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2010-2020年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合伙投资协议纠纷、贷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人员在遇到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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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河北”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9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股权转让纠纷、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9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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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河北”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股权转让纠纷、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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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吉林地区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7个一审 、二审、再审无罪判例,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车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7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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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广东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判【无罪】案例合集(一审)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2010-2020年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合伙投资协议纠纷、贷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有效辩护意见,以供办案人员在遇到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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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吉林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7个一审 、二审、再审无罪判例,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车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7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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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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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辩护意见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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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律师如何选择做无罪辩护?
在诈骗罪案件中,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所有的辩护方案都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在实务中,笔者经常会遇到家属来找我要求一定做无罪辩护,并且表示,这是他们找律师的标准,这个时候家属如果一昧的要求做无罪辩护,也不是不可以,就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是怎么样的。做无罪辩护没问题,这是律师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家属的权利,但是能不能成功取决于法院,不是要求无罪就一定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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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近年来,因土地抵押借款、虚构网络股票投资、男女恋人关系借款、购买QQ号、股权项目投资、“通过虚假诉讼领取征地补偿款”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或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6个典型无罪案例。笔者提炼出5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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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近年来,因土地抵押借款、虚构网络股票投资、男女恋人关系借款、购买QQ号、股权项目投资、“通过虚假诉讼领取征地补偿款”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或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6个典型无罪案例。笔者提炼出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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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诈骗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20份涉嫌诈骗罪的判例,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笔录存在瑕疵、录像与笔录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的刑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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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合同诈骗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8个有效裁判观点,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笔录存在瑕疵、辨认过程有明显的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刑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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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案-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金融诈骗、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6个有效裁判观点,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取证地点不符合、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做笔录、10小时连续形成17份讯问笔录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刑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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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诈骗类犯罪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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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年来,因借款纠纷、疏通关系为名索取财物、工程款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18个案例,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9个案例。笔者提炼出27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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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年来,因借款纠纷、疏通关系为名索取财物、工程款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17个案例,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8个案例。笔者提炼出26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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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裁判要旨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因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被控诈骗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罪案,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等案件,一审判决无罪的7个案例裁判要旨,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3个案例要旨。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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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当我被刑事拘留后,我说“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
“我需要一名律师”“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能这样说的人,大多都是有点法律意识的,或者二进宫的,他们知道律师第一时间律师介入才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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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因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被控诈骗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罪案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典型案例。笔者提炼出7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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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90万至5700万)无罪案例合集(图表版)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近5年来,行为人被控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在90万至5700万元不等的22份无罪案例(含一审无罪、二审无罪、发回重审无罪)。其中一审无罪的有9个案例:1278万:判无罪;2100万:判无罪...5700万: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均改判无罪的有13个案例:90万:判2年;150万:判12年;195万:判13.6年;258万:判10年;624万:判12年...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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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无罪案例合集(文字版)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近5年来,行为人被控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在90万至5700万元不等的22份无罪案例(含一审无罪、二审无罪、发回重审无罪)。其中一审无罪的有9个案例:1278万:判无罪;2100万:判无罪...5700万: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均改判无罪的有13个案例:90万:判2年;150万:判12年;195万:判13.6年;258万:判10年;624万:判12年...供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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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研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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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思路——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十三)
有效的刑事辩护,不限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在具备以上条件时还需要配合律师的专业功底、办案经验与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深入研究法律与司法案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本文以沈某涉利用“玖坝矿产”软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与客户进行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获取盈利被控诈骗,法院判决无罪案为例【案号:(2017)皖0705刑初114号】,从“案件事实”“控方指控事实及入罪思路”“辩方辩护要点”“法院观点”四个方面出发,还原案件的经过,并针对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笔者指出本案无罪辩护思路,最后结合笔者经办的同类型案例的法院判决不构成诈骗罪的有效辩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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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期货类案件:一审打掉诈骗罪(办案过程全纪录)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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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三):跑分平台洗钱被控诈骗,涉案人员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判例以及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跑分平台的人员洗钱行为被控诈骗罪,“参与”跑分,提供账户或涉案人员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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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罪被拘留,后变更为轻罪,是否有必要请律师—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六)
这个问题张律师经常被问到,问这个问题,主要家属存在以下疑问。 家属疑惑一:“公安给我讲,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现在是侦查阶段,请律师也没有用,到检察院辩护才有用” 家属疑惑二:“朋友告诉我,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才效果,因为案件最终是由法院判决。” 以上说法在刑事案件中不在少数,而相信了这些说法的当事人往往错失了许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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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九)
搭建的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因此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从事现货交易,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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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被控诈骗罪中:业务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六)
专门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公司,他们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里面有一批人是通过正规的招聘软件应聘到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拨打投资人的电话,引导有意向的投资人在外汇平台上进行投资,从而赚取客户的手续费获利。 而当整个公司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诈骗罪的共犯从重打击。 在张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张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围绕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是否与他人有诈骗罪的共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来展开论证,从而做到罚当其罪。而不是整个案件中所有的涉案人员一律以较重的罪名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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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七)
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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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分享:涉案金额过千万,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决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改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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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GOIP电信诈骗案,在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减半轻判
承办律师:张春、曾杰 涉嫌罪名:C某涉嫌诈骗罪,利用GOIP设备插入电话卡,从而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该案由省公安厅督办 检察院量刑建议:4.5-5年(认罪认罚的前提) 一审法院判决:2.6年(没有签署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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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虚拟货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理由
近年来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高发,多是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投资入股、高回报、不定期/定期分红等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完善,在没有监管与审核的前提条件下,发行虚拟货币或者参与投资虚拟货币都是有很大的刑事风险的。在司法实务中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罪名。最常见的是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本文主要根据司法实务及曾经办理的虚拟货币案,进行展开讨论行为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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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笔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控方直接认定了存在主观意图的情况从而加重罪责,或者行为人会“编造”一些理由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清真实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实际上,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司法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而为集资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一些做他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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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从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的17个无罪辩点(2021版)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检索到以下案例,提炼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7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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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律师坚持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L某逮捕后成功取保(同案犯也获益)
检察院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成功,案件二次退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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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谋利,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八)
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不能以行为人开设的是虚拟平台就认为为诈骗罪,而是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运作模式来综合认定是符合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因此,定性之辩则成了律师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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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二)
今天,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话题,是因为团队刚好又办理了一起案件,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四以区块链项目和代币的名义在其平台,既云平台发行了自创的一种币,我们暂且叫他c币,投资人想要获得c币,就必须通过主流的货币如泰达币/以太坊等币进行购买,c币作为理财产品,只涨不跌,每天对外释放的c币是又比例限制的,等到达一定的数额时,投资人可以提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李四创建的这个平台只是接受用主流的虚拟币购买c币,后李四被控集资诈骗罪,张律师认为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认为定非吸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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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软件服务提供者的“明知”决定了是无罪还是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虽然明确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明确了构成诈骗共犯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要合理地把握“明知”的条件,却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围绕着软件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是电信诈骗的共犯,在什么情况下是无罪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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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为什么集资了5千多万后,却不能还款,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文以张律师最近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分析,行为人向他人集资了5千多万后,不能还款,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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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一)
研究此类投资平台的定性问题,是具有实务意义的,今天张律师从自身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出发,再结合一起高院的案例展开评析(该案件中,平台收取了投资者的手续费、延期费、亏损一共有7000万左右,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后省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了该罪名)“搭建电子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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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平台开展电子期货交易,金额21.5亿,为何不能定诈骗判无期?——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二)
目前,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在侵害投资人权益还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在案件的定性上也给部分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鉴于此,张春律师挑选了一份典型案例,涉案金额21.5亿余元,结合个人实务辩护经验,从辩护的角度,就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的在司法实务中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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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期货公司的销售总监反向指导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审理沈某某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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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虚假平台被控诈骗罪案,律师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量刑从12年降4.6年(实战案例)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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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实务中,民间集资行为实际上是具备民、刑双重特征的一个概念,通常来说是从借贷“演变”而来的,常见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的借贷;公司与公司的借贷。总的来说这类民间借贷最大的诱惑点是绕开了金融机构即银行等机构而借贷,利率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回报率。因此,当行为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时,要么就是无罪,要么就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因此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辩护是非常关键的。 从辩护的角度看,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因为集资诈骗的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合同行为,因此,律师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只有当双方的权益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再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民间集资是多种多样的,有资金集资、股权集资、劳务集资等情况,本文则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集资出发,讨论民间集资的民、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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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
林某某案件是一起涉恶案件的“套路贷”案,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我们团队是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介入通过会见在侦查阶段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成功打掉其他罪名,最后林某某是以诈骗罪一个罪名起诉的,在检察院阶段,我们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到法院阶段,我们提出了8个辩点,法院采纳了5个辩点,最终,林某某获得轻判,被判处9个月的有期徒刑(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低),当事人对结果满意,案件不上诉,一审结束。 为了帮助更多的受案人,我们团队经过整理,决定将办案经历以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审判阶段的辩护三个阶段分为三篇文章分享出来,希望对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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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套路贷”涉诈骗等罪如何争取部分罪名无罪(中)
上一篇《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我们对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为了继续为大家提供帮助,这篇我们继续分享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我们是如何继续争取无罪辩护的,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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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套路贷”涉诈骗等罪从可能判十年到被判9个月(下)
上两篇文章我们把林某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本篇文章我们将分享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我们先把之前的辩护成果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涉嫌的罪名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律师在侦查阶段做无罪辩护,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辩护,在检察院阶段打掉了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并获得1-2年的从轻量刑建议。 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 审查起诉:“套路贷”涉诈骗等罪如何争取部分罪名无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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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做无罪及罪轻辩护?——以借款和虚拟货币案为例
近几年,集资诈骗罪面临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手段多有变化和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所呈现的犯罪手段是花样百出,行为人/被害人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是全球等特点,该罪涉案人数动辄上千上万、对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较高、证据材料非常复杂、相关规定错综笼统,在审理过程中通常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和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等常见疑难问题。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时,律师如何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有效辩护,是重点关注的对象,辩护策略的不同,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本文我们就结合比较典型的案例及办案经验讨论当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时,律师如何做无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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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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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对象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技术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吗?
由于一些网络平台的开设需要技术人员提供网站建设、系统维护、数据维护等技术支持,司法案例中大量的网络平台在设立之前会通过技术外包解决这一问题,而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是将技术用于违法犯罪就不一样了,当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涉嫌集资诈骗罪时,技术人员究竟是定什么罪,最主要的还是要看技术人员是否知道他人将自己提供的技术用于犯罪,用于何种犯罪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技术的个人有四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无罪;二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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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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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件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主犯?如何为他们辩护?
在网贷、保健品、养老、P2P、虚拟货币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领域中,参与人员众多,有平台发起人、股东也有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员,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涉嫌了犯罪,但是由于故意内容不同,客观行为不同,不仅适用的罪名不一,而且会区分主、从犯进行处理。 一般主犯可能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往往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从犯的量刑会大大降低,也可能以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也有可能结合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因此主、从犯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极为重要。 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以及判断主从犯地位时,会考虑行为人参与的时间、程度、岗位、获利情况、资金控制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来进行综合认定,那么在实务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对于该类人员应当如何辩护呢?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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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集资诈骗罪,8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有效辩护策略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3-7年;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在7年以上至无期。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就关系到行为人罪行能否成立、罪行轻重和刑罚的大小,所以对集资数额的认定及辩护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带着8个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一起探讨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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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春律师及团队律师在法院阶段多次与法院沟通,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H某某终获取保候审,取得阶段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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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款的去向,即是否实际投入真实项目中、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隐匿资金等,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因素。《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也多将集资款的去向作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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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
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涉案人数27人,涉案金额570余万,案件如果“顺利”往下推直至判决的话,那么该案就会有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律师团队经过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后一致认为该案是无罪的,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来,案件最终在检察院阶段被阻击了,林某某等人被检察院不起诉(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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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分别为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及涉案人员较多,其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相对于其他案件较低。而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专业的辩护律师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除了应关注与常见刑事犯罪相似的辩点外,还应聚焦于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形成辩护策略。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经验讨论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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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ATFX平台诈骗案,侦查阶段如何辩护?
为了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件,经过林某某的同意,我们团队继续整理案件辩护过程,接着上一篇文章《【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继续分享林某某等人的无罪辩护过程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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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通过该涉案资金的流向来进行审查的,又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前期的侦查过程中,查清涉案资金的流向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为了进一步的探讨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案资金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律师如何审查并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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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结合实务案例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如何区分?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集资活动。而认定是自然人犯罪显示单位犯罪的区别在于:如果案件被认定是单位犯罪,则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部分案件会很大程度的减少个人的刑期,员工也将有可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的员工将有可能是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很有必要的,能给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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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中途退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最近张律师又碰到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甲、乙人作为发起人,成立某平台招募人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前期主要是甲在管理,中途甲退出了该平台,甲在退出平台时涉案资金是600万。乙继续募集了400万资金。案发时总涉案金额是1000万。 在本案中,乙是共同与甲进行谋划,全程参与,是主犯,需要对所有的金额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甲是承担600万的涉案金额还是1000万的问题就产生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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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案件看:“电话通知到案”如何实现自首的有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对于“通知”到案是否可以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把握“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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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6个无罪辩点
虽然涉嫌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无罪,但是并非没有。截止到2022年11月29日,笔者在“把手案例”网上检索公开检索到6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并提炼出6个有效的无罪辩护要点,希望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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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指控是主犯,如何成功做从犯辩护?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余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余某某涉案金额6千万,期间担任“普通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被指控主犯,经过辩护打掉了主犯,法院判决余某某是从犯,并被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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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如何打掉集资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的程度各不相同,各行为人对行为的非法性、运作方式的主观认知度也各有不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部分案件,打掉了“非法占有目的”改变罪名从轻判决或者被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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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涉案千万,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涉嫌罪名:诈骗罪 主办律师:张春 案件进展: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侦后取保候审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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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保健品诈骗案件,关于诈骗数额的7大有效辩点
本文我们一起看看行为人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是如何计算?在数额认定上,哪些金额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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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以案例入手,看涉嫌保健品养老集资诈骗的轻罪辩护思路
本文将从四个实务案例剖析保健品养老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轻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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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件中“诈骗方法”的认定(附不构成诈骗罪及二审改判的成功案例)
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具有与诈骗类犯罪的共同特征。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使投资者产生认识错误或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集资款的行为。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之一,也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辩护人,研究实务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入罪逻辑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他能更好的甄别出那些是合法的方法,最终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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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虚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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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行为人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如何争取自首?
自首的概念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普通犯罪电话/口头传唤因行为人能逃跑而不逃跑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自动投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则应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成立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但具体到司法实务中,即使行为人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也不一定会被司法单位认定为自首。本文我们就结合诈骗犯罪的案件一起探讨哪些情况下构成自首,哪些情况下不构成自首,以便于更深入的了解如何争取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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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虚构或改变原约定借款用途,支付高额利息,不是诈骗罪
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或者改变借款的用途是否属于诈骗一直是实务中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分享的案例除了具备该特征之外,行为人还被指控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账还旧账,指控涉案金额1200余万,一旦诈骗罪成立,将面临的刑期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李四被判无罪的理由和证据就值得我们讨论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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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涉诈骗案:逮捕后,“院长”成功取保候审—张春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2023年5月1日,我接到家属的委托,我的当事人由于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委托我时,当事人已经被拘留半个月之久了。由于侦查阶段的辩护是相当重要的,而本案又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我们立刻赶往看守所会见与当事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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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这是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李某成立了某某咨询管理公司,代理了一个名叫“X”外汇交易平台,承担代理商的角色,同时还扮演各种资深的专家人士,发展客户在“X”平台投资。根据投资者小丽的报案称,其在该平台陆续投资了800余万元。李某则供述投资者可以在“X”进行买涨买跌,客户下载“X”平台进行安装,“X”接入市场行情,客户可以选择某种交易品种,并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即可完成交易。同案人供述“X”平台存在操作价格走势。本案李某等人被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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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金融借贷型诈骗案无罪,涉案金额五千七百余万
本案的当事人C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57765028元(该金额一旦认定可以最高可以判无期)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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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不能将民事纠纷,借新还旧的模式认定为诈骗——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分享
本案是一起真实的案例,张春律师团队办理的无罪案例。因为借款后无法偿还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上千万,由于当事人无法偿还借款被错误的认定为诈骗。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能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辩护观点。最终,该观点被检察院采纳,当事人被不起诉(无罪)。本文分享的是我们团队提交的多份法律意见书的其中一份,希望能帮助到更多同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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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提单签订没有真实交易的煤炭合同,1400余万元,为什么从十年改判无罪——合同诈骗辩护与研究1
为了帮助更多的同类的当事人及家属,张春律师根据多年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经验对本案的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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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叫我签的合同,没想到是合同诈骗,关了五年多我才洗拖罪名——合同诈骗犯罪辩护2
本案是一起真实的案例,张春律师对文中的公司和当事人均做化名处理,以第一人称向大家生动展示案例。这个案件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主观明知的应用是无法统一的。案件的核心围绕着合同诈骗的定义、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如何准确地评估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的判决基于对现有证据的解读,认定行为人有罪,这一判决触及了对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深层次理解。 此外,本案也触及到了证据法的重要原则,包括证据的收集、评估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和推理确立事实,是对专业刑事律师分析和论证能力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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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如何打掉集资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非法集资辩护2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的程度各不相同,各行为人对行为的非法性、运作方式的主观认知度也各有不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部分案件,打掉了“非法占有目的”改变罪名从轻判决或者被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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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以案例入手,看涉嫌保健品养老集资诈骗的轻罪辩护思路 ——非法集资辩护3
本文将从四个实务案例剖析保健品养老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轻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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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保健品诈骗案件,关于诈骗数额的7大有效辩点 ——非法集资辩护4
本文我们一起看看行为人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是如何计算?在数额认定上,哪些金额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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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矿权多次转让被控合同诈骗,从判无期到改判无罪的辩点——合同诈骗犯罪辩护3
在处理违法转让矿业权的情况时,如果需要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除了依法进行其他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吊销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而不是一味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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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指控是主犯,如何成功做从犯辩护? ——非法集资辩护5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余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余某某涉案金额6千万,期间担任“普通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被指控主犯,经过辩护打掉了主犯,法院判决余某某是从犯,并被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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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6个无罪辩点 ——非法集资辩护6
虽然涉嫌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无罪,但是并非没有。截止到2022年11月29日,笔者在“把手案例”网上检索公开检索到6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并提炼出6个有效的无罪辩护要点,希望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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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的借贷型诈骗案件,有无罪空间吗?律师如何开展?——合同诈骗犯罪辩护4
张春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借贷型的诈骗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与欺骗借贷实务中区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这类案件的办理是很考验律师的水平,同时也很考验司法人员是否有担当。这种案件会存在一部分半真半假的因素,很难去评判,比如虚构部分借款原因、还款时间、还款能力、担保财产等行为。有部分出借人为了尽快地拿到借款,不想走民商事渠道,而是直接进行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是比较常见,比如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案件,借款纠纷5五六千万,好在我们介入后,检察院有担当地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还了C某某一个清白。这个过程很漫长,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过程,有可能慢慢地也会对自己的案件失去信心。这起案件中C某某遇到我张春律师及有担当的检察官她是幸运的,虽然她不幸地也在看守所羁押了很久。但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像C某某一样幸运,因此,为了帮助更多的家属及当事人,我们将此类案件所要关注的无罪辩点整理分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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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中途退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辩护7
最近张律师又碰到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甲、乙人作为发起人,成立某平台招募人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前期主要是甲在管理,中途甲退出了该平台,甲在退出平台时涉案资金是600万。乙继续募集了400万资金。案发时总涉案金额是1000万。 在本案中,乙是共同与甲进行谋划,全程参与,是主犯,需要对所有的金额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甲是承担600万的涉案金额还是1000万的问题就产生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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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结合实务案例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如何区分?——非法集资辩护8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集资活动。而认定是自然人犯罪显示单位犯罪的区别在于:如果案件被认定是单位犯罪,则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部分案件会很大程度的减少个人的刑期,员工也将有可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的员工将有可能是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很有必要的,能给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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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非法集资辩护9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通过该涉案资金的流向来进行审查的,又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前期的侦查过程中,查清涉案资金的流向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为了进一步的探讨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案资金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律师如何审查并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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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构在市政有关系,签订609万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案看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5
本文由张春律师撰写,分析了孙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无罪辩护思路。孙某某被指控以虚构公司名义签订609万树苗合同,承诺利用市政关系回收,但未能履行。一审判决孙某某有罪,判处十五年,但二审改判无罪。争议焦点包括孙某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其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春律师强调,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诈骗意图,以及对关键问题如赃款去向的证据不一致或不足,支持了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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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非法集资辩护10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分别为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及涉案人员较多,其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相对于其他案件较低。而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专业的辩护律师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除了应关注与常见刑事犯罪相似的辩点外,还应聚焦于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形成辩护策略。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经验讨论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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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微商平台吸引顾客投资进行期货交易,以赚取手续费和佣金,并没有占有客户财产的故意,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户充值交易是为获取投资利益,并非错误的将其财产处分给被告人或交易平台,投资有盈有亏,且有事实证明有客户盈利,客户亏损并非直接占有其账户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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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4
这是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李某成立了某某咨询管理公司,代理了一个名叫“X”外汇交易平台,承担代理商的角色,同时还扮演各种资深的专家人士,发展客户在“X”平台投资。根据投资者小丽的报案称,其在该平台陆续投资了800余万元。李某则供述投资者可以在“X”进行买涨买跌,客户下载“X”平台进行安装,“X”接入市场行情,客户可以选择某种交易品种,并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即可完成交易。同案人供述“X”平台存在操作价格走势。本案李某等人被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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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ATFX平台诈骗案,侦查阶段如何辩护?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6
为了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件,经过林某某的同意,我们团队继续整理案件辩护过程,接着上一篇文章《【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继续分享林某某等人的无罪辩护过程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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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虚假平台被控诈骗罪案,律师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量刑从12年降4.6年(实战案例)——期货外汇犯罪辩护7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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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期货公司的销售总监反向指导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8
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审理沈某某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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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平台开展电子期货交易,金额21.5亿,为何不能定诈骗判无期?——期货外汇犯罪辩护9
目前,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在侵害投资人权益还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在案件的定性上也给部分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鉴于此,张春律师挑选了一份典型案例,涉案金额21.5亿余元,结合个人实务辩护经验,从辩护的角度,就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的在司法实务中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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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0
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购买电子现货交易,招募人员,组建运营团队,通过建立微信群、操盘手等方式,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人为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造成了大部分客户的资金亏损,部分平台的盈利是通过赚取客户的手续费;部分则是通过在平台上控制产品的涨跌来和客户进行反向操作,赚取客户的亏损,使公司的账户盈利;还有的平台的盈利同时来源于客户的亏损或者客户的手续费,这些被打击的平台案件都是有虚假的成分,行为人也都是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但是由于假的地方不一样,被害人陷入的错误认识也不尽相同,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就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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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集资诈骗罪,8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有效辩护策略——非法集资辩护11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3-7年;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在7年以上至无期。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就关系到行为人罪行能否成立、罪行轻重和刑罚的大小,所以对集资数额的认定及辩护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带着8个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一起探讨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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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件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主犯?如何为他们辩护?——非法集资辩护12
在网贷、保健品、养老、P2P、虚拟货币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领域中,参与人员众多,有平台发起人、股东也有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员,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涉嫌了犯罪,但是由于故意内容不同,客观行为不同,不仅适用的罪名不一,而且会区分主、从犯进行处理。 一般主犯可能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往往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从犯的量刑会大大降低,也可能以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也有可能结合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因此主、从犯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极为重要。 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以及判断主从犯地位时,会考虑行为人参与的时间、程度、岗位、获利情况、资金控制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来进行综合认定,那么在实务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对于该类人员应当如何辩护呢?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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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非法集资辩护13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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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非法集资辩护14
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款的去向,即是否实际投入真实项目中、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隐匿资金等,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因素。《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也多将集资款的去向作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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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辩护15
实务中,民间集资行为实际上是具备民、刑双重特征的一个概念,通常来说是从借贷“演变”而来的,常见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的借贷;公司与公司的借贷。总的来说这类民间借贷最大的诱惑点是绕开了金融机构即银行等机构而借贷,利率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回报率。因此,当行为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时,要么就是无罪,要么就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因此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辩护是非常关键的。 从辩护的角度看,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因为集资诈骗的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合同行为,因此,律师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只有当双方的权益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再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民间集资是多种多样的,有资金集资、股权集资、劳务集资等情况,本文则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集资出发,讨论民间集资的民、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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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为什么集资了5千多万后,却不能还款,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辩护16
本文以张律师最近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分析,行为人向他人集资了5千多万后,不能还款,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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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托管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负责人/法人如何做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6
“我记得你那套房子是毛坯房,啥时候能装修好?可以交给我们管理/装修,每月坐等收每月4000元的租金...”“如果你的房屋是精装修的,现在是闲置,可以交给我们管理...”,现在要提前缴纳一部分的装修费,剩余的我们承担...... 由于很多业主出于方便的心理,就统一将自己闲置的房屋交给托管公司,装修房子也好、后期管理也好,都不用操心。 最后双方签订民宿托管合同,约定5年/7年的一个托管周期,随后缴纳装修款,由于近几年市场行情不好,业主不多,客源不稳定,很多民宿托管公司可能出现“倒闭”的情况,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就以刑事进行报案,最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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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辩护20
今天,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话题,是因为团队刚好又办理了一起案件,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四以区块链项目和代币的名义在其平台,既云平台发行了自创的一种币,我们暂且叫他c币,投资人想要获得c币,就必须通过主流的货币如泰达币/以太坊等币进行购买,c币作为理财产品,只涨不跌,每天对外释放的c币是又比例限制的,等到达一定的数额时,投资人可以提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李四创建的这个平台只是接受用主流的虚拟币购买c币,后李四被控集资诈骗罪,张律师认为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认为定非吸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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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从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的17个无罪辩点(2021版)——非法集资辩护21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检索到以下案例,提炼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7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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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非法集资辩护2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笔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控方直接认定了存在主观意图的情况从而加重罪责,或者行为人会“编造”一些理由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清真实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实际上,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司法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而为集资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一些做他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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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虚拟货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理由——非法集资辩护23
近年来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高发,多是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投资入股、高回报、不定期/定期分红等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完善,在没有监管与审核的前提条件下,发行虚拟货币或者参与投资虚拟货币都是有很大的刑事风险的。在司法实务中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罪名。最常见的是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本文主要根据司法实务及曾经办理的虚拟货币案,进行展开讨论行为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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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某(医院院长)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公安部督办的医保诈骗案
关于建议对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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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谋利,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1
本律师认为,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不能以行为人开设的是虚拟平台就认为为诈骗罪,而是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运作模式来综合认定是符合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因此,定性之辩则成了律师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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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4
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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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被控诈骗罪中:业务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5
在张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张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围绕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是否与他人有诈骗罪的共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来展开论证,从而做到罚当其罪。而不是整个案件中所有的涉案人员一律以较重的罪名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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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是违法还是犯罪,需要区别来看——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7
刷单比较常见的是在网上找兼职,提供二维码,办理银行卡等模式在各大网购平台刷单返利。当你把钱刷到某个指定的平台时,对方以账号输错、时间超时,要联单、三联单、支付错误和冲单激活等理由,让其继续支付才能返利为由进行诈骗或者从事其他的犯罪活动。那么对于这种情形,这类人是受害者,刷单的人是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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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8
实务中,一些期货、外汇投资类公司为了招揽客户投资,通过网络直播提供分析、介绍、建议期货交易服务,从而赚取手续费,在投资者操作失误亏损后,一些办案单位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判决,张律师认为此种判决有待商榷,根据实务案例及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在被控诈骗罪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争取打掉诈骗罪,以实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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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期货类案件:一审打掉诈骗罪(办案过程全纪录)——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9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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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思路——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0
有效的刑事辩护,不限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在具备以上条件时还需要配合律师的专业功底、办案经验与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深入研究法律与司法案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本文以沈某涉利用“玖坝矿产”软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与客户进行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获取盈利被控诈骗,法院判决无罪案为例【案号:(2017)皖0705刑初114号】,从“案件事实”“控方指控事实及入罪思路”“辩方辩护要点”“法院观点”四个方面出发,还原案件的经过,并针对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笔者指出本案无罪辩护思路,最后结合笔者经办的同类型案例的法院判决不构成诈骗罪的有效辩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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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从事期货交易,投资者全部亏损不属于诈骗,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1
在实务中,期货平台有两种模式:1、正规:有经营期货的手续/资质;2、“不正规”:挂靠国内的现货平台从而变相从事期货业务。正是“不正规”的这个特征,就容易涉嫌犯罪,最后对定性发生争议,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无法逃脱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对于罪名的定性、量刑轻重则成了涉案人员所关心的地方。 笔者在之前已写了多篇关于涉嫌期货犯罪的辩护实务文章,本文将从结合实务案例,从另外一个角度讨论平台无期货经营资质,投资者投资后全部亏损,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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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炒外汇重审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9
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述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大无罪辩护要点,文中列举的典型案例是一起涉嫌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最终被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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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张春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的无罪辩护成功经历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经常在自媒体平台分享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这里面包括一些实务研究还有辩护要点,前几年张春律师还会专门抽时间写一些办案感言,但是这几年工作越来越忙,很多时候就是一头扎进案件里面去,对于辩护要点之外的感言就写得很少了。 现在我正在赶往某法院的路上,写下这些文字时,我正坐在高铁靠窗的位置,这次办理的这个案件又正面临重重困难,我希望我会遇到一个有担当,有魄力的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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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的家属,你知道拿到决定不起诉,难点在哪里?
在诈骗案件中,要拿到一个不起诉的决定是很难的,家属知不知道最难的地方在哪里?想要拿到这个结果,我们首先要熟悉不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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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诈骗犯罪案件辩护的张春律师|个人简介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辩护与研究,具体包括: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成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为了能够更加专业和专注地办理案件,自2024年起,张春律师团队原则上将主要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件辩护,并且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张春律师也将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缩小到十起以内。 如果您及您的家人不幸卷入到刑事案件中,那么可以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张春律师的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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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走管辖权,才能促成无罪或有利结果—— 以亲办诈骗案为例
今天为什么要分享管辖权的这个话题,是因为我们团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案件的管辖去趋利性执法、异地乱执法的案件频频发生。比如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还有保健品的诈骗案甚至还有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所带来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就像我们办理的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职业放贷人的诈骗案,这些案件有的地方公安认为是民事纠纷,有的公安却认为是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靠拢。 司法实务中诈骗类案件侦查机关违法管辖的问题比较多,因为诈骗类案件经常出现刑民交叉的现象,立案比较难,所以很多“受害人”会找公安机关的关系立“人情案”。而出现这样的局面,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而有的却是想通过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方式追讨债务,司法机关变成了“催收”的角色,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也参与案件的本身。这类案件除了需要我们专业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还有实务经验,还需要有勇气去敢于对抗,其中将管辖移出办案地就是很大的一个辩护策略,可能会拿到不一样的结果。我们在2023年的时候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就是通过提出管辖权拿到了不起诉结果。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类案件入手,以张春律师团队办理的诈骗罪展开分享如何在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中恰当地运用管辖权异议申请,以促进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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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在诈骗罪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如何做从犯的辩护?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精密论证。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应当通过深入研读裁判文书,把握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要件的理解尺度、主从犯的区分标准、责任范围的认定规则以及对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只有了解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与裁判标准,才能在复杂的事实与繁复的证据中准确抓住辩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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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L某某百万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的成功辩护经验
张春律师团队在今年六月份中旬接受了一起国企高管涉嫌诈骗案件的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余万左右。刚刚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就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将当事人L某某拘留;七月中旬,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此期间,张春律师通过数次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双管齐下的辩护策略:一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二是结合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定性辩护,向办案机关说明本案是职务侵占案件而非诈骗案件。 因此,张春律师多次向经办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反复提出当事人应当是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同步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核对案情、开展刑事辅导。在辩护人刚提出该法律意见时,经办机关直接认为不可能、不正确、不听取;但张律师多次以法律意见形式从不同角度向其反馈,后当事人也被多次提审,案情逐渐明朗,走向也愈发有利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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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系列之一:诈骗案件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拆借诈骗犯罪结构,可以发现该罪往往遵循以下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产。对应的,在诈骗罪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就需要通过逐个拆解以上要件来达到辩护目的。 接下来张春律师将结合裁判案例与办案实务,通过几篇文章逐个向大家介绍如何在诈骗案件的辩护中做到抽丝剥茧、重构案件事实与真相,打掉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诈骗指控。而在首篇,张春律师将结合现行法规、裁判案例及亲身经办的L某某与C某某借款纠纷案,与各位分享在诈骗案件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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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不等于诈骗行为——诈骗罪系列之二
在上周的第一篇系列文章中,张律师与各位分享了在诈骗罪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要件上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例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典型的欺骗行为而言,例如行为人本身已然负债累累,但是还通过虚构公司项目或投资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并将相关款项用以出入高奢场所、炒股、赌博等挥霍途径,其本质上就是虚构事实、致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而反过来说,在对诈骗罪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如何打掉“欺骗行为”则成为难点之一。 本篇中,张律师将以借贷型案件为典型,与各位分享在刑事辩护中如何通过重构案件事实、组织证据链来打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要件,从而达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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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案例看“认识错误”对诈骗罪认定的重要影响——诈骗罪系列之三
在已经发出的关于诈骗罪系列的两篇文章中,张律师已经详细向各位分享如何就“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展开刑事辩护。而根据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与链条,下一步则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因而,在诈骗罪辩护中,对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也是重要辩点之一,如果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将“认识错误”要件打掉,那么行为人有可能可以获取无罪的结果。本文将为各位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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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 诈骗罪系列之四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是学理与实务部分都常有争议的议题之一。在上周分享的文章中,张律师引用的部分裁判案例也涉及到了对两罪的界分以及对应所采取的不同辩护策略。本周,张律师将以专章的篇幅向各位介绍何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现行法律对应有哪些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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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诈骗罪系列之五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也是实务中时常被混用的罪名;本周张春律师团队将结合亲办案例与各位分享如何对两罪名进行区分,以及对应应当采取何种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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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诈骗案件中如何调查取证以实现无罪辩护——诈骗罪系列之六
本文中,张律师将以借贷型诈骗案件为例,向各位介绍该类案件中如何全面收集证据、使得证据为案件辩护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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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最后陈述
故而,张春律师将以专篇形式与各位分享——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一份自我陈述,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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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借款960万元,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张律师代理的某起诈骗案件需要专家论证,所以又在北京和各位法律专家做案件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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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否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或者缓刑?
退赃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退还被害人或者国库;而退赔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按照犯罪行为取得财物的价值赔偿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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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实际上有些办案人员对怎么办诈骗案也有争议
又在办一个诈骗案,上周五又被法院通知有新的证据要求我们去阅卷,案卷拿回来以后,一直在研究,案件被安排在11 月开庭,我们团队最近一直很忙,忙着再次梳理资金走向和人物关系,还有很多新补充的证据对我们当事人有利还有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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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账户行为的定罪难点与辩护方案 —— 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张春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是行为人因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而涉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由于实务中对 “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的行为究竟构成共同犯罪还是洗钱行为存在争议,张律师特此针对该行为展开分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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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8000万,不构成骗罪的辩护思路
本文将结合这起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借新还旧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逻辑及辩护要点,以期为面临此类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参考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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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如何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拿到不起诉
为了做进一步的有效辩护,我们又对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做进一步的研究,现分享出来,以便于帮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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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张律师在全国各地办过各种疑难复杂重大的诈骗案件,有借贷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等。在这些案件中,有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上亿的,或许案情各自不一,但其中的辩护、沟通门道却是触类旁通的。侦查阶段,如何联系侦查人员、向其提交证据材料、交换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如何通过检察官为当事人争取不予逮捕、不起诉;审判阶段,如何联系法官、争取二审开庭等,都是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与公检法人员沟通来解决的。本文中,张律师就结合自身的亲办案件,与各位分享: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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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主犯15年量刑到被判一年十个月,罚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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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定代表人涉嫌贷款诈骗罪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成功
2025年3月的某天晚上,王某某的家属在网上找到张春律师的联系方式,联系张春律师的时候王某某已经被拘留了10天了。这个期间家属一直是等待的状态,对具体的案情是一概不知,只知道王某某被羁押的看守所是在广州市某看守所,而家属是在外地(山东),联系张春律师的当天晚上,家属就预定了当晚的航班一定要过来广州面谈沟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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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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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保健品案,打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无罪辩护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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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刑交叉看: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医院院长、医生等争取无罪的有利结果
从张律师在本公众号的《一文讲清医保诈骗领域法律法规大全》中可以看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保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违法的情形几乎重合,似乎两者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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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诈骗中,资不抵债后又向他人借款不一定构成诈骗
在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资不抵债”这一事实常常被指控方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依据。一个流传甚广的逻辑链条是:行为人借款时已资不抵债→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向他人借款→最终无力偿还→构成诈骗罪。这一推论虽然听起来顺理成章,但很容易踩中一个重大雷区——把还不上钱的民事纠纷,错误地纳入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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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涉嫌诈骗罪如何争取轻判—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四)
电信诈骗犯罪要想得逞,是离不开“卡商”的帮助的。那么,对于对提供银行卡帮助的诈骗人员应该如何定罪处罚?笔者结合司法判例以及自己所办案件总结归纳一些该类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期对实务中该类型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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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出售400万条公民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春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网络犯罪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因为电诈需要大量拨打电话开拓业务,就有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我们代理的张三除了实施网络犯罪以外,也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对方李四的笔录显示,购买了400多万条信息,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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