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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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民宿托管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负责人/法人如何做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6

“我记得你那套房子是毛坯房,啥时候能装修好?可以交给我们管理/装修,每月坐等收每月4000元的租金...”“如果你的房屋是精装修的,现在是闲置,可以交给我们管理...”,现在要提前缴纳一部分的装修费,剩余的我们承担...... 由于很多业主出于方便的心理,就统一将自己闲置的房屋交给托管公司,装修房子也好、后期管理也好,都不用操心。 最后双方签订民宿托管合同,约定5年/7年的一个托管周期,随后缴纳装修款,由于近几年市场行情不好,业主不多,客源不稳定,很多民宿托管公司可能出现“倒闭”的情况,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就以刑事进行报案,最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26年8月24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48 次阅读
民宿托管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负责人/法人如何做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6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读】

“我记得你那套房子是毛坯房,啥时候能装修好?可以交给我们管理/装修,每月坐等收每月4000元的租金...”“如果你的房屋是精装修的,现在是闲置,可以交给我们管理...”,现在要提前缴纳一部分的装修费,剩余的我们承担......

由于很多业主出于方便的心理,就统一将自己闲置的房屋交给托管公司,装修房子也好、后期管理也好,都不用操心。

最后双方签订民宿托管合同,约定5年/7年的一个托管周期,随后缴纳装修款,由于近几年市场行情不好,业主不多,客源不稳定,很多民宿托管公司可能出现“倒闭”的情况,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就以刑事进行报案,最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正文】

张春律师认为,这类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应当慎重。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一些事实来骗取受害者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我们说这类托管公司如果是合法注册的工商主体,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履行了一部分的施工行为,只是基于“没有客户”难以维持的原因而倒闭的,那么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是不构成诈骗罪的,这些业主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春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辩护。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对于案件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需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实质审查,结合主观目的分析案件性质、区分涉案财物情形,进一步结合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综合认定诈骗数额,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地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陷于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而诈骗罪的基本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最终造成财产损失。

在实务中,诈骗犯罪案件与民事欺诈部分司法人员区分的时候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或者故意告诉一些假的情形,诱导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从主观上看,民事欺诈导致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二者在主观故意是哪个的具体内容的行为人不具备与被害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二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签订正常的合同,行为人只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夸大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与被害人是正常签订合同,也是正常履行一部分的,比如购买家具家电,联系装修公司等一些行为特征,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反映了行为人心理的真实意图,就需要从主观想法进行区分,这就是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边界的一个关键因素。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还遇到在托管公司倒闭后,公司的老板或者某位负责人卷款跑路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有些司法单位就可能推定卷款跑路的行为是诈骗,张春律师认为,这种推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

针对此类人员的无罪辩护,需要看民宿托管公司发放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发放的证书是虚假证件,但宣称是真实有效的证件,那么毫无疑问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发放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证件,即便其发放主体并非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那么其辩护空间就会更大一些。

看民宿托管公司是否故意混淆或者严重夸大了经营范围。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将一些不能完成/无法完成的服务,使业主产生误解,或者完全违背市场客观情况,毫无依据地夸大其服务内容,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但是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并未混淆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是根据其服务做出履行合同的交易,没有存在一些欺骗的手段去做宣传和承诺,则应属于适度宣传,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同时,对于业主而言,其自己对于履行合同的托管服务,也应有相对客观、理性的判断,不应将选择错误的责任全部推给民宿托管公司。

看民宿托管公司是否有虚假承诺的行为。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关于托管服务描述仅仅是按照客观的行为而且能履行的情况做分析和交易,并没有明确承诺一定能出租和高回报,则不应认定为虚假承诺。另外,如果该民宿托管公司在业主签订托管合同之后,确实可以为业主联系安排装修公司,还有购买家具家电的能力,那么该民宿托管公司的行为也不应当属于虚假承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看民宿托管公司的服务项目与托管费用是否匹配、是否合理。对于托管服务而言,只要民宿托管公司切实地提供了托管服务,那么无论业主的房屋是否有出租,都不应认定该托管服务是无效或者是虚假的。同时,如果民宿托管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符合正常市场行情,与其提供的服务是相匹配的,那么其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是虚构服务骗取托管费用的诈骗行为。

以上是张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希望对家属及当事人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