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专业研究
各类法律评论、专业文章、实务研究,分享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洞察。

医院过度诊疗,股东被控骗保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如何做无罪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通过对比病床数量与日治疗人次来推定医保诈骗,合法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侦查阶段需要聘请辩护律师吗? ——刑事案件各阶段办案技巧分享之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件被控行为矫正重复收费,如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无罪辩护|变味的医保飞行检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实务中怎么划清民事债务和刑事诈骗的边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生过度治疗,取得患者谅解没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间借贷被刑事立案,辩护律师如何推动案件回归民事处理轨道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家属,建议委托全阶段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款人没有挥霍资金,是否就不成立借贷型诈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和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哪些人最容易涉嫌医保诈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诈骗案件,如何争取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札记 | 对借贷诈骗案件“诈骗手段”的辩护思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诈骗案,到底能不能取保?
办案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适用尺度不一:有的办案人员认为重刑诈骗犯社会危险性极高,一律不予取保;有的则主张特殊情形下应允许取保,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哪类医院容易涉案?什么情况下是行贿?案子谁来查?
哪类医院最容易涉案?行贿在什么情况下触发?案件又由哪些部门分工办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件中, 使用绩效差额溯源去算违法所得是否合法?
这项工作听起来似乎简单,但客观来讲,侦查机关要将医院的病历文件、用药记录、报销数据进行一一对应是一件工作量巨大、实现难度较高的工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员工虚构信息骗取公司费用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如何辩护?
办理这么多起诈骗案件以来,张律师发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之间往往存在非常大的定性争议,其中有一类案件高频出现:员工通过虚增订单数量、隐瞒从客户那里拿到的折扣优惠来欺骗公司,骗取公司或客户费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广东省开展专项扫黑除恶,对经济诈骗案件的辩护有影响吗?
张律师本篇就和大家简单分享:如何借力于专项的扫黑除恶运动,为经济诈骗案件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最高检发布“逮捕”最新标准!(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已经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论虚拟货币犯罪证据审查标准 : 基于浙江省 246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体化审查
2022年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呈现出虚拟货币介入电信网络诈骗的两种样态,即虚假交易平台与犯罪资金通道。“紧密”链条中犯罪关联之认定以及“松散”架构中主观故意之认定,是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应在全链条惩治的基础上探索立体化审查,确保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相结合,由点到面、惩治结合。在证明过程中,需实现从“原子”到“整体 ”、从技术模块到犯罪链条、从过程证据到结果证据的[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关联犯罪 虚拟货币 立体化审查立体化审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定性及涉案财产处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以智能合约的出现为标志,具备去中心化和去信用化特征的区块链算法,逐渐在社会各领域中普及。这也催生出了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的集资诈骗活动。在此类案件中,因为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非实体价值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对所得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时,陷入了困境。面对这一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应在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刑事政策,秉持积极主义的刑法观,将系统和算法本身的情况,作为认定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情形。换言之,在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除了以行为人的物理行为外观为依据之外,还应当深入区块链技术的底层逻辑,对其变现能力、数据完整性以及算法执行程度等情况进行整体分析, 以保证刑法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涉虚拟货币诈骗行为的认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欺骗客户进行非法对赌外汇交易并抽取佣金的行为定性——符某某、岳某某合同诈骗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利用虚假期货交易平台 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罪责分析
围绕刘某亮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办案中存在定性上的争议。 笔者原则上认为刘某亮等人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 台骗取投资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同时认为,刘某亮等人的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两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原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占有目的 ”之误解与纠正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认为,“非法占有为 目的 ”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刑法上的占有和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和所有。在民法典时代,该论点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比较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的学说后,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非法占有目的 ”实质上就是“非法所有目的 ”,其内容包括排除所有权意思和取得所有权意思两方面, 并将“非法所有目的 ”作为刑民关联案件实体判断的一个重要方法。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 一 , 以非法占有 目 的为核心 , 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 ; 其 二 , 以 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 ,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 。 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 ,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 目 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 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 , 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 非法占有 目 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 。 对于非法占有 目 的应采取 “ 阶层式 ”判断:首先 , 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 ,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 目 的 ,构成刑事诈骗 ; 其次 , 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 , 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 ,若欠缺履行意愿 , 则具有非法占有 目 的 ,构成刑事诈骗 , 若具有履行意愿 , 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造成财产损失 , 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类型化区分
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 ,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 , 具体构造也存在 一 定差异 , 非 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 。交易型诈骗中 , 作为交易对 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对 非法占有 的 定具有决定意义 。使用型诈骗的场合 , 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 , 以 确 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 。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 , 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资格型诈骗中 ,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财物的具体用途 。民事欺诈与刑事 诈骗的区分还要注意欺诈事实是否属于核心或者主要事 实以及欺诈程度等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可以作出程序和实体的不同分 类 ,前者重在解决案件管辖等程序问题 ,后者重在解决罪名适用 、刑罚轻重以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实体问题 。在事实认定上 ,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不能仅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 观作为判断依据 ; 在法律评价上 ,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 ,确保刑法 、民法等 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 ; 在责任承担上 ,应当遵循刑民效力分立原则 ,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 ,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 ,除了以 “ 对价衡量说 ” 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之外 ,还要注意甄别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性质 ,精准计算犯罪数额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 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 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 现就其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领域诈骗犯罪研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重点建设的民生保障内容。 医保领域的诈骗犯罪活动给医保资金安全带来威胁 ,关系到每一位公 民的切身利益。文章从该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入手,通过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构建该领域诈骗防范体系的设想, 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研究——兼评《刑法》第30 条、第266 条之立法解释
长期以来,对医保诈骗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理论分歧严重,司法乱象横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刑法》第 30 条和第266 条立法解释的出台只是解决目前司法困境的权益之计,其将医保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不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标准,对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悖于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初衷,并且突破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的基本要求。要科学合理地解决医保诈骗行为的定性处罚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社保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新增社会保险诈骗罪,规定社会保险诈骗单位犯罪,这既可以解决医保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处罚乱象问题,平息相关理论争议,又可以消除人们对立法解释合理性的质疑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担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的体系地位; “ 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 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 ; 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 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 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 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谓“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 取款等行为。 以拾得、 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 冒用死者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 ATM 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 ATM 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论信用卡诈骗罪中认识错误的主观归责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选择要素错误是否影响主观归责,取决于不同的选择要素是否具有等价性。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选择要素的等价性判断以及选择要素错误的处理上存在不足,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 由于选择要素的等价性是类型化意义上的等价性, 因而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选择要素具有同质性的基础上,可以将其类型化为“ 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和“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两种类型。 在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的类型之内发生选择要素错误时,信用卡的真假只是判断可谴责性程度的客观资料,其并不影响主观归责 ; 在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与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之间发生选择要素错误时,两者在不法上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包容性的位阶关系,其主观归责应限制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的范围内。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有效催收”的本质与认定 ——兼论前置程序型构成要件的新类型
当前实务界忽视信用卡诈骗罪的“有效催收”要素,主要原因在于“有效催收”的本质并未得到精确界定。即使是在本质认定学说的探讨下,“有效催收”也无法与信用卡 诈骗罪的实体型构成要件相提并论。从外在形态界定、规范体系定位、犯罪论体系明定角度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有效催收”的本质应当是一种前置程序型构成要件。在该本质指引下,“有效催收”的具体认定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持卡人必须了解发卡银行催收程序的具体事项,发卡银行不能发出形式化催收程序,这是故意犯罪认识因素的直接要求;第二,对于银行催收程序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与入罪原理的不合理之处,刑事司法应当确立独立性判断方法,对信用卡诈骗罪催收程序的方式、主体、时间、次数以及形式等时空要素作出单独规定,合理区分信用卡欠款行为的一般民事违法性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主观上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行为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能单纯依据行为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透支行为不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 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钱款情形下,持卡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等问题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持卡人与用卡人共谋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持卡人借卡给用卡人,使用人恶意透支,持卡人不知情或事后放任的,持卡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关联的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卡内资金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的形式缺陷及完善
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对于金融活动秩序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必须充分发挥其积极价值。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在立法上的形式缺陷,为了避免由此而限制该罪名积极价值的发挥,应该从立法角度对此予以完善,既要确保罪状表述的清晰、准确、具体,又要兼顾条文表述的繁简适当。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金融凭证指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凭证; 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除形式要件虚假之外还包括有权制作人或无权制作人违法制作不实内容 、形式要件真实的金融凭证。 “使用 ”只指直接兑现金融凭证记载的财产权利 ,不包括用其质押、展示等间接使用 。使用作废金融凭证或只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采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获真实有效金融凭证冒用取财以其手段行为定侵犯财产罪 。 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取财应以主犯人身份构成的罪名定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资金链断裂后继续诱骗投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关键性问题,在司法操作中存在众多的认定盲区和难点。在维持既有司法解释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为了明确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两批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了在打击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在形式层面与实质认定方面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赵某某、崔某甲等 4 人集资诈骗案
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 骗局已成为老年人消费骗局的一个“重灾区 ” ,不少违法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购买收藏品增值养老、为儿孙后代留下传家宝等心理, 通过夸大收藏品价值, 承诺高价回收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而部分老年人防骗、识骗意识较弱, 极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对此, 检察机关应当把以养老为名实施的各类诈骗犯罪作为惩治重点,精准定性,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 ;强化心理救助,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源头治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 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 ”的认定应从“部门 ”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 ”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 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界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 区分适用 : 基于信任法益
犯罪学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背信。 现代陌生社会功能分化,个人安全感来源于对专业化系统的信任。 专业化系统的功能在于再生产信任、 简化复杂性、降低风险,系统性信任机制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值得刑法保护。在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未经系统信用背书而经营金融业务,造成信任缺失 ; 经过系统准入的集资行为不成立本罪。 而非法获取信用凭证或合法准入后滥用信用凭证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在于此类行为侵害公众对系统的信任。 相比于本质在于信任缺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特有属性是信任滥用或 盗用,表现形式为“非法占有目的” ,该目的可以解释为“非法处分和非法利用”意思。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审理中常见疑难问题认定与证明
由于类型翻新、手段多样、案件激增、证据复杂,集资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和涉案金额难以认定三个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这一要件的客观表现和本质特征结合的角度进行综合判定。诈骗方法的有无,应首先分别识别其结构特征和本质特征,然后结合诈骗针对的内容、发生的领域和救济有限的原则进行具体判定。诈骗金额的多少,应在相对具体的涉案范围内,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特定人员的资金必要扣除,辅以至少四方面的证据材料,并注意对审计报告客观性进行审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 —以集资犯罪 “ 非法占有目的 ”为视角展开
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方法通常被视为“ 目的”要素的主要证明手段,这对于控方而言无疑具有释放压力的作用。然而,司法推定毕竟是对行为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 ,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理性原则,强化对其限制。在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证明,也必须借助于司法推定方法。为了有效限缩刑法对金融创新模式的打击范围,应当对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设定“红线”。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推定,应当保持克制,不宜过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为司法推定的限制与修正。另外,“法益恢复 ”理论所提倡的从宽理念,与集资犯罪处理所强调的“追赃挽损”工作,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 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理论修正与司法检视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 ,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 。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 ,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 。 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 ,不仅符合理论逻辑 ,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刑法范畴 ,是刑法与商法的交叉产物。本罪的类型化特征是违背公众投资人委托的金融财产照管职责。其中 ,行为人与公众投资人之间并不是偶然的民事交易关系 ,而是长期稳定的商事代理关系;相应地,本罪构成行为的不法本质也不是侵害特定财产权 ,而是违背商事代理关系中 的信义义务 。据此,集资诈骗罪的规制逻辑与普通诈骗罪存在根本差异 ,本罪的行为构造不宜照搬或套用普通诈骗罪的模式,而是应当从诈骗模式向背信模式转型 。在本罪成立上,应以 “ 不正当性说 ” 认定违背信义义务 ,分别从形式上集资活动是否违反前置法、实质上集资活动是否会对公众投资人的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审查 。其中 ,为避免干涉正常的商业活动 ,在本罪阻却上 ,应以 “ 商业判断规则 ”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与定性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丰富,金融类犯罪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都在逐渐增多,也因此《 刑法 》关于金融类犯罪的罪名和法条在相应增多,这也导致了很多金融类犯罪的罪名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很高的相似度。本文主要以金融类犯罪中的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为研究对象, 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奠定研究基础, 然后从概念的区别、犯罪构成的定性等几个方面展开详细的比较, 通过直观的对比将骗取贷款 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呈现出来。从而给法律学习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研究和处理类似案件 的时候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 实现对这两个罪名的有效区别、精准定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般来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较为复杂,其难点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十分关键。 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贷款时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的用途、贷款人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以及相关行为等来判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关系密切的人能否成为保险诈骗罪主体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利用规则漏洞薅航班延误险“ 羊毛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没有正常的乘机出行需求,其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就是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因此,其不具有航班延误险的保险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行为,从而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在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中,有三个争议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 第 一,关 于 保 险诈骗涉及的数罪问题,应当坚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 准 则,并 严 格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 。 第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以骗 取 保 险 金 为目的,开始公然实行《刑法》第 198 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 、对 发 生 的 保 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财产 损 失 的 保 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事故,均成立保险诈骗的着 手 。 第 三,关 于 保险 诈骗 罪的共 犯认 定, 特别是内外勾 结或者 有身 份者 与无身份者共 同实施 的保 险诈 骗 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性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准确判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 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 224 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评析
《刑事审判参考》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既阐释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展现了解读犯罪构成的方法:根据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来确定“ 合同”的 范 围;通过分析“ 骗取财物”与“ 合同”的内在联系来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 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结合“ 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这一手段来限定 合同诈骗的对象 。 总结和提炼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中 的裁 判 规 则,对于解决骗取贷款 、金融诈骗等犯罪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对诈骗犯罪中“ 欺骗行为 ”做实质判断,可以合理限定“ 欺骗行为 ”的范围; 以 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为判断依据,可以使抽象的非法占有目的的 判断具象化 。个别典型案例在论证逻辑 上明显不足,在结论上值得商榷,削弱了自身的指导价值 。为此应当加强对案例事实的准确叙述, 加强对犯罪构成的解读阐释和对典型案例的科学编撰,以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例制度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民交叉视野下合同诈骗罪裁判路径探究 ——以 179份无罪判决为样本
通过对179份合同诈骗罪无罪判决书的合同类型、合同事由、签订合同主观动机、判决认定为无罪的理由以及无罪事由中无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原因等特征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出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从实体上提炼出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要素,从行为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行为、获得财物后处置方式、合同不能履行后行为人的态度四个方面剖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维度,再从犯罪金额的认定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公共秩序下刑民交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司法认定路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应定性为民事欺诈,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属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具有关键性作用。考察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分别为主次要保护的法益。当前,学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认定主要有三阶段论与五阶段论两种观点,尽管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五阶段论似乎更为贴切实际。在此基础上,以实质解释论为视角,以保护法益为核心要件,可以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分为4种不同情形。通过具体分析各种不同情形,发现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侵占罪或者是无罪,而只有在主观目的支配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法益,才能将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体资格、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获得同意或宽恕,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判断
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实际办案中,案件承办人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以及止损救济态度等情况,再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罪与非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立足于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重视综合判断与限制解释 。改变资金用途导致重大损失的 ,若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不宜据此肯定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被害人重大损失的 ,要考察个人债务的性质 ,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 司法机关应重视对资金去向的查处 ,但不能认为资金去向查不清的 ,就一概否认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逃跑的 ,司法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行为人对逃跑行为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 , 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认定 。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高额 “ 工资 ” ,导致款项无法偿还的场合,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不仅要看 “工资 ” 的数额 ,还要考察 “ 工资 ” 收益是否明显背离资金的正常市场盈利能力 。高风险交易导致大量资金损失的场合,要注意区分市场交易风险与诈骗罪的界限 。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场合 ,诈骗罪与违规申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我国电信诈骗治理的体制体系和执法绳矩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的回应性探析
专项立法是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体制的有力举措 ,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预防性治理合力 。从治理的现代化与科学性角度来看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体现了对社会变迁的维度与治理体系应变性的有机整合 。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 ,对本法的理解与适用既要注意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扩张 ,认领本法的抽象性与有限作用力 ;又要确保充分施展其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预防 、打击功能 。这意味着 ,摒弃将法律适用平移为管理技术的简单化逻辑 ,警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在贯彻实施中的过界与异化 ,思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定位 ,是当前该专项立法实施后的重要命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的一般原则
司法实践中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性过于宽泛的倾向,没有厘清电信网络盗窃、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之间的界限 。电信网络诈骗首先应当构成诈骗罪,不能片面关注技术手段相关情节而忽视诈骗罪的基础属性 。把所有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的诈骗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也不符合从重处罚的一般原理 。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属性,应当依据技术手段的作用大小、被害群体是否具有特定性等相关情节和报应及预防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准确定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诈骗犯罪取款行为的定性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已成近年高发型犯罪, 帮助取款人作为其犯罪链条中最后一步, 协助电信诈骗实施者转移与处置赃款。但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帮助取款人取款行为的性质, 致使司法实践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准确认定取款行为的性质, 从客观要素角度, 应当识别取款行为是否与电信诈骗实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取款人何时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犯罪何时既遂; 从主观要素角度, 应当识别帮助取款人是否明知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是否与电信诈骗实施者事前通谋。准确识别以上要素后, 再结合共谋共同正犯理论与帮助犯理论, 认定取款行为的性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取现行为的定性辨析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 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 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 ;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 ,其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对于不同电信诈骗犯罪类型司法认定罪名的不同 ,会直接影响量刑。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通过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定性、 类型以及电信诈骗犯罪类型在司法认定中最难区别的两组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网 87 份典型案例判决书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比对分析, 对我国完善医保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困境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宝山检察严打医保诈骗案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但有这样一群人盯上了这些钱,动起了歪脑筋。他们花钱租借他人的医保卡,在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药品转卖得利,8 个月的时间里,骗领医保基金 100 多万元。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诈骗案提起公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骗取医保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研究
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多发、频发态势明显, 并呈现出犯罪人群较为固定,犯罪手段多样隐蔽 ;发案时间滞后, 作案次数较为频繁等犯罪特点。打击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协调机制不够健全、行为性质较难认定、打击手段有待提高、群众意识淡薄缺位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打击效果。要通过创新医保监管制度建设、构建高效便捷打击犯罪协调机制、提升打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的数据治理能力、建立药品流、资金流和组织网络可追溯的大数据侦查模式,加大对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的惩戒力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入罪数额的认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整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及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常见易混淆】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导语:在司法实务中,电信网络犯罪与非法经营容易发生混同,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电信网络”、“非法经营”为关键词进行筛选,88份相关刑事判决书,46份相关裁定书,笔者从中抽取4份相关裁定书、6份相关判决书,归纳常见的犯罪手段及区分常见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准”的典型案例,已供大家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常见的8种量刑情节
导语:本文是作者通过整理南京市地区法院100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分析得出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不仅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在其他的经济类犯罪中也可适用,当然某些量刑情节适用于所有的刑事犯罪,笔者总结出8种量刑情节,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如有误,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8个案例,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检察院以谅解等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炒白银、贵金属投资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牵连犯),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认定合同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纠纷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关于“拆东墙补西墙”和“借鸡生蛋”这两种市场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11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国家补贴”涉嫌诈骗罪的八个无罪辩点
笔者通过对检索11份“骗取国家补贴”被指控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8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札记】从辩护的角度—认定保健品诈骗的关键证据也对行为人有利
在涉嫌保健品诈骗的案件中,大致的经营模式是设立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为由,组织会期,招募各地的经销商将客户引导至销售平台,并以检测、检测报告、宣传公司保健品功效,直至客户购买保健品,案发后,侦查机关会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实际上保健品诈骗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结合笔者办理保健品诈骗的案件,笔者从证据方面做简要的有效辩护阐述。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文主要对在诈骗犯罪中,“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进行阐述。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诈骗罪中仅有“同案犯”供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案说法】炒外汇被控诈骗一审被判13年,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列举的案例是一起涉嫌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最终被判决无罪。从2014年7月9日拘留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二审判决止,共历时三年多的时间。本文将根据刑法理论浅谈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案件中,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就定性为诈骗
对于行为人设立平台炒外汇涉嫌犯罪,部分法院单凭在案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证明行为人通过篡改后台数据操控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从而将案件定性为诈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这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不能单独证明行为人篡改数据的事实成立。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以及后台电子数据如何转化为证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保险诈骗罪法律、司法解释、审判参考案例等规范性文件汇总
【目录】 一、法律条文 二、司法解释 三、司法指导文件 四、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涉嫌保险诈骗—无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查阅、收集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文对涉嫌保险诈骗罪各类不起诉案件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进行归纳、汇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问题--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有证据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没有证据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虽有证据但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程度的,则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 |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案例(2013-2019版)
作为民刑交叉犯罪之一的合同诈骗罪,经常会与民事违约、民事欺诈相比较,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辩护律师在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这是一大难题,为了提高无罪辩护的概率,笔者通过无讼平台,以“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4篇,再提炼出法院的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2013-2020版)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如何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同类行为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通过无讼平台,以“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广东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2010-2020年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合伙投资协议纠纷、贷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人员在遇到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河北”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9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股权转让纠纷、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9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观点|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河北”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股权转让纠纷、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观点|吉林地区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7个一审 、二审、再审无罪判例,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车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7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广东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判【无罪】案例合集(一审)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2010-2020年近十年,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10个无罪判例,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合伙投资协议纠纷、贷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10个有效辩护意见,以供办案人员在遇到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吉林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合同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行为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7个一审 、二审、再审无罪判例,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车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笔者提炼出7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辩护意见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涉嫌诈骗罪,律师如何选择做无罪辩护?
在诈骗罪案件中,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所有的辩护方案都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在实务中,笔者经常会遇到家属来找我要求一定做无罪辩护,并且表示,这是他们找律师的标准,这个时候家属如果一昧的要求做无罪辩护,也不是不可以,就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是怎么样的。做无罪辩护没问题,这是律师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家属的权利,但是能不能成功取决于法院,不是要求无罪就一定能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近年来,因土地抵押借款、虚构网络股票投资、男女恋人关系借款、购买QQ号、股权项目投资、“通过虚假诉讼领取征地补偿款”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或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6个典型无罪案例。笔者提炼出5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广东地区近年来,因土地抵押借款、虚构网络股票投资、男女恋人关系借款、购买QQ号、股权项目投资、“通过虚假诉讼领取征地补偿款”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或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6个典型无罪案例。笔者提炼出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诈骗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20份涉嫌诈骗罪的判例,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笔录存在瑕疵、录像与笔录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的刑罚的典型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合集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合同诈骗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8个有效裁判观点,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笔录存在瑕疵、辨认过程有明显的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刑罚的典型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金融诈骗案-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金融诈骗、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6个有效裁判观点,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取证地点不符合、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做笔录、10小时连续形成17份讯问笔录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刑罚的典型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诈骗类犯罪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年来,因借款纠纷、疏通关系为名索取财物、工程款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18个案例,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9个案例。笔者提炼出27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等关键词,检索到河北地区近年来,因借款纠纷、疏通关系为名索取财物、工程款纠纷,、土地转让纠纷等被控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17个案例,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8个案例。笔者提炼出26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裁判要旨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因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被控诈骗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罪案,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等案件,一审判决无罪的7个案例裁判要旨,以及一审判决有罪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的3个案例要旨。笔者提炼出10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实录|当我被刑事拘留后,我说“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
“我需要一名律师”“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能这样说的人,大多都是有点法律意识的,或者二进宫的,他们知道律师第一时间律师介入才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意见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无罪、吉林”等关键词,检索到吉林地区近年来,因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财物被控诈骗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被控诈骗罪案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典型案例。笔者提炼出7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被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90万至5700万)无罪案例合集(图表版)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近5年来,行为人被控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在90万至5700万元不等的22份无罪案例(含一审无罪、二审无罪、发回重审无罪)。其中一审无罪的有9个案例:1278万:判无罪;2100万:判无罪...5700万: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均改判无罪的有13个案例:90万:判2年;150万:判12年;195万:判13.6年;258万:判10年;624万:判12年...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被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无罪案例合集(文字版)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近5年来,行为人被控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在90万至5700万元不等的22份无罪案例(含一审无罪、二审无罪、发回重审无罪)。其中一审无罪的有9个案例:1278万:判无罪;2100万:判无罪...5700万:判无罪;一审有罪,二审均改判无罪的有13个案例:90万:判2年;150万:判12年;195万:判13.6年;258万:判10年;624万:判12年...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
由于经济类型的犯罪与暴力类犯罪有所区别。暴力类犯罪很大可能是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而经济类犯罪大多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因此对于涉案财产办案机关的处置方式也成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经济类型的案件,在立案之后,办案机关很大可能是直接冻结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银行账户、房产等等。而这里我们所说的涉案财物,应当是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各种财产,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基于此,本文主要从6个方面对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律师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法律分析?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案例研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研究|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思路——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十三)
有效的刑事辩护,不限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在具备以上条件时还需要配合律师的专业功底、办案经验与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深入研究法律与司法案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本文以沈某涉利用“玖坝矿产”软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与客户进行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获取盈利被控诈骗,法院判决无罪案为例【案号:(2017)皖0705刑初114号】,从“案件事实”“控方指控事实及入罪思路”“辩方辩护要点”“法院观点”四个方面出发,还原案件的经过,并针对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笔者指出本案无罪辩护思路,最后结合笔者经办的同类型案例的法院判决不构成诈骗罪的有效辩护进行探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期货类案件:一审打掉诈骗罪(办案过程全纪录)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三):跑分平台洗钱被控诈骗,涉案人员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判例以及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跑分平台的人员洗钱行为被控诈骗罪,“参与”跑分,提供账户或涉案人员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诈骗罪被拘留,后变更为轻罪,是否有必要请律师—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六)
这个问题张律师经常被问到,问这个问题,主要家属存在以下疑问。 家属疑惑一:“公安给我讲,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现在是侦查阶段,请律师也没有用,到检察院辩护才有用” 家属疑惑二:“朋友告诉我,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才效果,因为案件最终是由法院判决。” 以上说法在刑事案件中不在少数,而相信了这些说法的当事人往往错失了许多辩护的良机,最终后悔莫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九)
搭建的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因此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从事现货交易,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期货被控诈骗罪中:业务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六)
专门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公司,他们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里面有一批人是通过正规的招聘软件应聘到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拨打投资人的电话,引导有意向的投资人在外汇平台上进行投资,从而赚取客户的手续费获利。 而当整个公司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诈骗罪的共犯从重打击。 在张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张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围绕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是否与他人有诈骗罪的共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来展开论证,从而做到罚当其罪。而不是整个案件中所有的涉案人员一律以较重的罪名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七)
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辩护词分享:涉案金额过千万,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决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改判非法经营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GOIP电信诈骗案,在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减半轻判
承办律师:张春、曾杰 涉嫌罪名:C某涉嫌诈骗罪,利用GOIP设备插入电话卡,从而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该案由省公安厅督办 检察院量刑建议:4.5-5年(认罪认罚的前提) 一审法院判决:2.6年(没有签署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发行虚拟货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理由
近年来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高发,多是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投资入股、高回报、不定期/定期分红等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完善,在没有监管与审核的前提条件下,发行虚拟货币或者参与投资虚拟货币都是有很大的刑事风险的。在司法实务中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罪名。最常见的是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本文主要根据司法实务及曾经办理的虚拟货币案,进行展开讨论行为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笔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控方直接认定了存在主观意图的情况从而加重罪责,或者行为人会“编造”一些理由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清真实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实际上,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司法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而为集资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一些做他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思路。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从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的17个无罪辩点(2021版)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检索到以下案例,提炼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7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律师坚持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L某逮捕后成功取保(同案犯也获益)
检察院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成功,案件二次退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谋利,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八)
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不能以行为人开设的是虚拟平台就认为为诈骗罪,而是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运作模式来综合认定是符合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因此,定性之辩则成了律师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二)
今天,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话题,是因为团队刚好又办理了一起案件,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四以区块链项目和代币的名义在其平台,既云平台发行了自创的一种币,我们暂且叫他c币,投资人想要获得c币,就必须通过主流的货币如泰达币/以太坊等币进行购买,c币作为理财产品,只涨不跌,每天对外释放的c币是又比例限制的,等到达一定的数额时,投资人可以提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李四创建的这个平台只是接受用主流的虚拟币购买c币,后李四被控集资诈骗罪,张律师认为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认为定非吸更为合适。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信诈骗案:软件服务提供者的“明知”决定了是无罪还是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虽然明确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明确了构成诈骗共犯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要合理地把握“明知”的条件,却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围绕着软件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是电信诈骗的共犯,在什么情况下是无罪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为什么集资了5千多万后,却不能还款,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文以张律师最近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分析,行为人向他人集资了5千多万后,不能还款,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辩护意见分享:资金周转借款,被控诈骗罪,一审判11年,二审判无罪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以其经营的煤矿需要资金周转、假借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假借收购煤矿股份需要资金等为由,并以月息2分或3分为承诺,先后向董某1等人借款共129.97万元,用于归还其之前向他人借款、利息以及个人消费,后变更联系方式离开婺源,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案发前,除支付利息0.45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一审法院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1等被骗损失人民币95.86万元。林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搭建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一)
研究此类投资平台的定性问题,是具有实务意义的,今天张律师从自身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出发,再结合一起高院的案例展开评析(该案件中,平台收取了投资者的手续费、延期费、亏损一共有7000万左右,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后省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了该罪名)“搭建电子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搭建平台开展电子期货交易,金额21.5亿,为何不能定诈骗判无期?——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二)
目前,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在侵害投资人权益还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在案件的定性上也给部分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鉴于此,张春律师挑选了一份典型案例,涉案金额21.5亿余元,结合个人实务辩护经验,从辩护的角度,就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的在司法实务中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期货公司的销售总监反向指导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审理沈某某被判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外汇、期货虚假平台被控诈骗罪案,律师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量刑从12年降4.6年(实战案例)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实务中,民间集资行为实际上是具备民、刑双重特征的一个概念,通常来说是从借贷“演变”而来的,常见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的借贷;公司与公司的借贷。总的来说这类民间借贷最大的诱惑点是绕开了金融机构即银行等机构而借贷,利率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回报率。因此,当行为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时,要么就是无罪,要么就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因此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辩护是非常关键的。 从辩护的角度看,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因为集资诈骗的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合同行为,因此,律师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只有当双方的权益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再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民间集资是多种多样的,有资金集资、股权集资、劳务集资等情况,本文则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集资出发,讨论民间集资的民、刑责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
林某某案件是一起涉恶案件的“套路贷”案,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我们团队是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介入通过会见在侦查阶段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成功打掉其他罪名,最后林某某是以诈骗罪一个罪名起诉的,在检察院阶段,我们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到法院阶段,我们提出了8个辩点,法院采纳了5个辩点,最终,林某某获得轻判,被判处9个月的有期徒刑(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低),当事人对结果满意,案件不上诉,一审结束。 为了帮助更多的受案人,我们团队经过整理,决定将办案经历以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审判阶段的辩护三个阶段分为三篇文章分享出来,希望对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审查起诉:“套路贷”涉诈骗等罪如何争取部分罪名无罪(中)
上一篇《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我们对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为了继续为大家提供帮助,这篇我们继续分享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我们是如何继续争取无罪辩护的,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审判阶段:“套路贷”涉诈骗等罪从可能判十年到被判9个月(下)
上两篇文章我们把林某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分享,本篇文章我们将分享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我们先把之前的辩护成果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林某某案在侦查阶段涉嫌的罪名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律师在侦查阶段做无罪辩护,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辩护,在检察院阶段打掉了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并获得1-2年的从轻量刑建议。 侦查阶段如何为“套路贷”涉敲诈勒索、诈骗罪案有效辩护(上) 审查起诉:“套路贷”涉诈骗等罪如何争取部分罪名无罪(中)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被控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做无罪及罪轻辩护?——以借款和虚拟货币案为例
近几年,集资诈骗罪面临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手段多有变化和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所呈现的犯罪手段是花样百出,行为人/被害人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是全球等特点,该罪涉案人数动辄上千上万、对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较高、证据材料非常复杂、相关规定错综笼统,在审理过程中通常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方法和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等常见疑难问题。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时,律师如何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有效辩护,是重点关注的对象,辩护策略的不同,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本文我们就结合比较典型的案例及办案经验讨论当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时,律师如何做无罪/罪轻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帮助对象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技术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吗?
由于一些网络平台的开设需要技术人员提供网站建设、系统维护、数据维护等技术支持,司法案例中大量的网络平台在设立之前会通过技术外包解决这一问题,而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是将技术用于违法犯罪就不一样了,当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涉嫌集资诈骗罪时,技术人员究竟是定什么罪,最主要的还是要看技术人员是否知道他人将自己提供的技术用于犯罪,用于何种犯罪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技术的个人有四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无罪;二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集资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案件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主犯?如何为他们辩护?
在网贷、保健品、养老、P2P、虚拟货币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领域中,参与人员众多,有平台发起人、股东也有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员,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涉嫌了犯罪,但是由于故意内容不同,客观行为不同,不仅适用的罪名不一,而且会区分主、从犯进行处理。 一般主犯可能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往往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从犯的量刑会大大降低,也可能以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也有可能结合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因此主、从犯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极为重要。 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以及判断主从犯地位时,会考虑行为人参与的时间、程度、岗位、获利情况、资金控制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来进行综合认定,那么在实务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对于该类人员应当如何辩护呢?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被控集资诈骗罪,8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有效辩护策略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3-7年;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在7年以上至无期。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就关系到行为人罪行能否成立、罪行轻重和刑罚的大小,所以对集资数额的认定及辩护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带着8个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一起探讨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辩护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春律师及团队律师在法院阶段多次与法院沟通,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H某某终获取保候审,取得阶段性的成功。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款的去向,即是否实际投入真实项目中、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隐匿资金等,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因素。《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也多将集资款的去向作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
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涉案人数27人,涉案金额570余万,案件如果“顺利”往下推直至判决的话,那么该案就会有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律师团队经过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后一致认为该案是无罪的,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来,案件最终在检察院阶段被阻击了,林某某等人被检察院不起诉(即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分别为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及涉案人员较多,其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相对于其他案件较低。而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专业的辩护律师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除了应关注与常见刑事犯罪相似的辩点外,还应聚焦于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形成辩护策略。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经验讨论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有效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ATFX平台诈骗案,侦查阶段如何辩护?
为了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件,经过林某某的同意,我们团队继续整理案件辩护过程,接着上一篇文章《【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继续分享林某某等人的无罪辩护过程给大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通过该涉案资金的流向来进行审查的,又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前期的侦查过程中,查清涉案资金的流向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为了进一步的探讨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案资金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律师如何审查并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结合实务案例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如何区分?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集资活动。而认定是自然人犯罪显示单位犯罪的区别在于:如果案件被认定是单位犯罪,则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部分案件会很大程度的减少个人的刑期,员工也将有可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的员工将有可能是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很有必要的,能给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中途退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最近张律师又碰到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甲、乙人作为发起人,成立某平台招募人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前期主要是甲在管理,中途甲退出了该平台,甲在退出平台时涉案资金是600万。乙继续募集了400万资金。案发时总涉案金额是1000万。 在本案中,乙是共同与甲进行谋划,全程参与,是主犯,需要对所有的金额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甲是承担600万的涉案金额还是1000万的问题就产生争议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诈骗案件看:“电话通知到案”如何实现自首的有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对于“通知”到案是否可以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把握“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6个无罪辩点
虽然涉嫌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无罪,但是并非没有。截止到2022年11月29日,笔者在“把手案例”网上检索公开检索到6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并提炼出6个有效的无罪辩护要点,希望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指控是主犯,如何成功做从犯辩护?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余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余某某涉案金额6千万,期间担任“普通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被指控主犯,经过辩护打掉了主犯,法院判决余某某是从犯,并被从轻、减轻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辩护:如何打掉集资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的程度各不相同,各行为人对行为的非法性、运作方式的主观认知度也各有不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部分案件,打掉了“非法占有目的”改变罪名从轻判决或者被不起诉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涉案千万,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涉嫌罪名:诈骗罪 主办律师:张春 案件进展: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侦后取保候审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保健品诈骗案件,关于诈骗数额的7大有效辩点
本文我们一起看看行为人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是如何计算?在数额认定上,哪些金额可以扣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以案例入手,看涉嫌保健品养老集资诈骗的轻罪辩护思路
本文将从四个实务案例剖析保健品养老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轻罪辩护思路。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以项目为由借款,后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无罪辩点?
民间借贷涉诈骗案件在实务中是比较典型且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的用于使用借款,从而被出借人控告从而涉嫌诈骗罪。“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今天我们以肖某某民间借贷涉诈骗罪被判12年,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为视角进行评析肖某某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案件中“诈骗方法”的认定(附不构成诈骗罪及二审改判的成功案例)
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具有与诈骗类犯罪的共同特征。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使投资者产生认识错误或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集资款的行为。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之一,也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辩护人,研究实务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入罪逻辑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他能更好的甄别出那些是合法的方法,最终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虚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案件:行为人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如何争取自首?
自首的概念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普通犯罪电话/口头传唤因行为人能逃跑而不逃跑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自动投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则应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成立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但具体到司法实务中,即使行为人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也不一定会被司法单位认定为自首。本文我们就结合诈骗犯罪的案件一起探讨哪些情况下构成自首,哪些情况下不构成自首,以便于更深入的了解如何争取自首。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案例:虚构或改变原约定借款用途,支付高额利息,不是诈骗罪
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或者改变借款的用途是否属于诈骗一直是实务中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分享的案例除了具备该特征之外,行为人还被指控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账还旧账,指控涉案金额1200余万,一旦诈骗罪成立,将面临的刑期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李四被判无罪的理由和证据就值得我们讨论和分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涉诈骗案:逮捕后,“院长”成功取保候审—张春律师成功案例分享
2023年5月1日,我接到家属的委托,我的当事人由于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委托我时,当事人已经被拘留半个月之久了。由于侦查阶段的辩护是相当重要的,而本案又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我们立刻赶往看守所会见与当事人了解情况。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这是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李某成立了某某咨询管理公司,代理了一个名叫“X”外汇交易平台,承担代理商的角色,同时还扮演各种资深的专家人士,发展客户在“X”平台投资。根据投资者小丽的报案称,其在该平台陆续投资了800余万元。李某则供述投资者可以在“X”进行买涨买跌,客户下载“X”平台进行安装,“X”接入市场行情,客户可以选择某种交易品种,并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即可完成交易。同案人供述“X”平台存在操作价格走势。本案李某等人被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金融借贷型诈骗案无罪,涉案金额五千七百余万
本案的当事人C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57765028元(该金额一旦认定可以最高可以判无期)获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案例】不能将民事纠纷,借新还旧的模式认定为诈骗——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分享
本案是一起真实的案例,张春律师团队办理的无罪案例。因为借款后无法偿还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上千万,由于当事人无法偿还借款被错误的认定为诈骗。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能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辩护观点。最终,该观点被检察院采纳,当事人被不起诉(无罪)。本文分享的是我们团队提交的多份法律意见书的其中一份,希望能帮助到更多同类的当事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用假提单签订没有真实交易的煤炭合同,1400余万元,为什么从十年改判无罪——合同诈骗辩护与研究1
为了帮助更多的同类的当事人及家属,张春律师根据多年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经验对本案的进行详细分析。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老板叫我签的合同,没想到是合同诈骗,关了五年多我才洗拖罪名——合同诈骗犯罪辩护2
本案是一起真实的案例,张春律师对文中的公司和当事人均做化名处理,以第一人称向大家生动展示案例。这个案件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主观明知的应用是无法统一的。案件的核心围绕着合同诈骗的定义、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如何准确地评估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的判决基于对现有证据的解读,认定行为人有罪,这一判决触及了对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深层次理解。 此外,本案也触及到了证据法的重要原则,包括证据的收集、评估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和推理确立事实,是对专业刑事律师分析和论证能力的重大考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辩护:如何打掉集资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非法集资辩护2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且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的程度各不相同,各行为人对行为的非法性、运作方式的主观认知度也各有不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部分案件,打掉了“非法占有目的”改变罪名从轻判决或者被不起诉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以案例入手,看涉嫌保健品养老集资诈骗的轻罪辩护思路 ——非法集资辩护3
本文将从四个实务案例剖析保健品养老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轻罪辩护思路。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保健品诈骗案件,关于诈骗数额的7大有效辩点 ——非法集资辩护4
本文我们一起看看行为人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是如何计算?在数额认定上,哪些金额可以扣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将采矿权多次转让被控合同诈骗,从判无期到改判无罪的辩点——合同诈骗犯罪辩护3
在处理违法转让矿业权的情况时,如果需要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除了依法进行其他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吊销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而不是一味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公司的法人或股东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指控是主犯,如何成功做从犯辩护? ——非法集资辩护5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余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余某某涉案金额6千万,期间担任“普通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被指控主犯,经过辩护打掉了主犯,法院判决余某某是从犯,并被从轻、减轻处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6个无罪辩点 ——非法集资辩护6
虽然涉嫌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无罪,但是并非没有。截止到2022年11月29日,笔者在“把手案例”网上检索公开检索到6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并提炼出6个有效的无罪辩护要点,希望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钱不还的借贷型诈骗案件,有无罪空间吗?律师如何开展?——合同诈骗犯罪辩护4
张春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借贷型的诈骗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与欺骗借贷实务中区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这类案件的办理是很考验律师的水平,同时也很考验司法人员是否有担当。这种案件会存在一部分半真半假的因素,很难去评判,比如虚构部分借款原因、还款时间、还款能力、担保财产等行为。有部分出借人为了尽快地拿到借款,不想走民商事渠道,而是直接进行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是比较常见,比如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的案件,借款纠纷5五六千万,好在我们介入后,检察院有担当地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还了C某某一个清白。这个过程很漫长,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过程,有可能慢慢地也会对自己的案件失去信心。这起案件中C某某遇到我张春律师及有担当的检察官她是幸运的,虽然她不幸地也在看守所羁押了很久。但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像C某某一样幸运,因此,为了帮助更多的家属及当事人,我们将此类案件所要关注的无罪辩点整理分享出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中途退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辩护7
最近张律师又碰到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甲、乙人作为发起人,成立某平台招募人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前期主要是甲在管理,中途甲退出了该平台,甲在退出平台时涉案资金是600万。乙继续募集了400万资金。案发时总涉案金额是1000万。 在本案中,乙是共同与甲进行谋划,全程参与,是主犯,需要对所有的金额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甲是承担600万的涉案金额还是1000万的问题就产生争议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结合实务案例看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如何区分?——非法集资辩护8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集资活动。而认定是自然人犯罪显示单位犯罪的区别在于:如果案件被认定是单位犯罪,则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部分案件会很大程度的减少个人的刑期,员工也将有可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的员工将有可能是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区分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很有必要的,能给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提供辩护思路,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非法集资辩护9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通过该涉案资金的流向来进行审查的,又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前期的侦查过程中,查清涉案资金的流向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为了进一步的探讨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涉案资金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律师如何审查并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虚构在市政有关系,签订609万合同,被控合同诈骗罪案看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5
本文由张春律师撰写,分析了孙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无罪辩护思路。孙某某被指控以虚构公司名义签订609万树苗合同,承诺利用市政关系回收,但未能履行。一审判决孙某某有罪,判处十五年,但二审改判无罪。争议焦点包括孙某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其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春律师强调,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诈骗意图,以及对关键问题如赃款去向的证据不一致或不足,支持了无罪判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非法集资辩护10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分别为涉及面较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及涉案人员较多,其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相对于其他案件较低。而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专业的辩护律师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除了应关注与常见刑事犯罪相似的辩点外,还应聚焦于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形成辩护策略。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经验讨论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有效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微商平台吸引顾客投资进行期货交易,以赚取手续费和佣金,并没有占有客户财产的故意,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户充值交易是为获取投资利益,并非错误的将其财产处分给被告人或交易平台,投资有盈有亏,且有事实证明有客户盈利,客户亏损并非直接占有其账户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罪不成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4
这是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李某成立了某某咨询管理公司,代理了一个名叫“X”外汇交易平台,承担代理商的角色,同时还扮演各种资深的专家人士,发展客户在“X”平台投资。根据投资者小丽的报案称,其在该平台陆续投资了800余万元。李某则供述投资者可以在“X”进行买涨买跌,客户下载“X”平台进行安装,“X”接入市场行情,客户可以选择某种交易品种,并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即可完成交易。同案人供述“X”平台存在操作价格走势。本案李某等人被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罪辩护:期货外汇案,ATFX平台诈骗案,侦查阶段如何辩护? ——期货外汇犯罪辩护6
为了帮助更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件,经过林某某的同意,我们团队继续整理案件辩护过程,接着上一篇文章《【无罪辩护经验】委托前如何咨询律师?27人涉诈骗罪高达570万,取保后又被逮捕(一)》继续分享林某某等人的无罪辩护过程给大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外汇、期货虚假平台被控诈骗罪案,律师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量刑从12年降4.6年(实战案例)——期货外汇犯罪辩护7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期货公司的销售总监反向指导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8
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审理沈某某被判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搭建平台开展电子期货交易,金额21.5亿,为何不能定诈骗判无期?——期货外汇犯罪辩护9
目前,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在侵害投资人权益还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在案件的定性上也给部分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鉴于此,张春律师挑选了一份典型案例,涉案金额21.5亿余元,结合个人实务辩护经验,从辩护的角度,就个人私设电子期货交易的在司法实务中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搭建交易平台,操盘手反向操纵行情,金额过千万,主犯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0
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购买电子现货交易,招募人员,组建运营团队,通过建立微信群、操盘手等方式,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人为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造成了大部分客户的资金亏损,部分平台的盈利是通过赚取客户的手续费;部分则是通过在平台上控制产品的涨跌来和客户进行反向操作,赚取客户的亏损,使公司的账户盈利;还有的平台的盈利同时来源于客户的亏损或者客户的手续费,这些被打击的平台案件都是有虚假的成分,行为人也都是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但是由于假的地方不一样,被害人陷入的错误认识也不尽相同,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就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被控集资诈骗罪,8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有效辩护策略——非法集资辩护11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3-7年;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在7年以上至无期。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就关系到行为人罪行能否成立、罪行轻重和刑罚的大小,所以对集资数额的认定及辩护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带着8个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一起探讨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辩护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案件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主犯?如何为他们辩护?——非法集资辩护12
在网贷、保健品、养老、P2P、虚拟货币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领域中,参与人员众多,有平台发起人、股东也有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员,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涉嫌了犯罪,但是由于故意内容不同,客观行为不同,不仅适用的罪名不一,而且会区分主、从犯进行处理。 一般主犯可能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往往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从犯的量刑会大大降低,也可能以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也有可能结合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因此主、从犯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极为重要。 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何罪以及判断主从犯地位时,会考虑行为人参与的时间、程度、岗位、获利情况、资金控制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来进行综合认定,那么在实务中哪些人员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对于该类人员应当如何辩护呢?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非法集资辩护13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时,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集资以外,还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案件中有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进行推定,而是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认定,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重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分界点,对行为人更是关系最终刑罚的轻重问题。本文我们就一起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是如何认定的?律师如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非法集资辩护14
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款的去向,即是否实际投入真实项目中、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隐匿资金等,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因素。《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也多将集资款的去向作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辩护15
实务中,民间集资行为实际上是具备民、刑双重特征的一个概念,通常来说是从借贷“演变”而来的,常见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的借贷;公司与公司的借贷。总的来说这类民间借贷最大的诱惑点是绕开了金融机构即银行等机构而借贷,利率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回报率。因此,当行为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时,要么就是无罪,要么就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因此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辩护是非常关键的。 从辩护的角度看,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因为集资诈骗的行为从开始就存在合同行为,因此,律师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只有当双方的权益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再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民间集资是多种多样的,有资金集资、股权集资、劳务集资等情况,本文则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集资出发,讨论民间集资的民、刑责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为什么集资了5千多万后,却不能还款,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辩护16
本文以张律师最近接触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分析,行为人向他人集资了5千多万后,不能还款,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宿托管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负责人/法人如何做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6
“我记得你那套房子是毛坯房,啥时候能装修好?可以交给我们管理/装修,每月坐等收每月4000元的租金...”“如果你的房屋是精装修的,现在是闲置,可以交给我们管理...”,现在要提前缴纳一部分的装修费,剩余的我们承担...... 由于很多业主出于方便的心理,就统一将自己闲置的房屋交给托管公司,装修房子也好、后期管理也好,都不用操心。 最后双方签订民宿托管合同,约定5年/7年的一个托管周期,随后缴纳装修款,由于近几年市场行情不好,业主不多,客源不稳定,很多民宿托管公司可能出现“倒闭”的情况,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就以刑事进行报案,最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辩护20
今天,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话题,是因为团队刚好又办理了一起案件,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四以区块链项目和代币的名义在其平台,既云平台发行了自创的一种币,我们暂且叫他c币,投资人想要获得c币,就必须通过主流的货币如泰达币/以太坊等币进行购买,c币作为理财产品,只涨不跌,每天对外释放的c币是又比例限制的,等到达一定的数额时,投资人可以提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李四创建的这个平台只是接受用主流的虚拟币购买c币,后李四被控集资诈骗罪,张律师认为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认为定非吸更为合适。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从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的17个无罪辩点(2021版)——非法集资辩护21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检索到以下案例,提炼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7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非法集资辩护2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笔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控方直接认定了存在主观意图的情况从而加重罪责,或者行为人会“编造”一些理由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清真实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实际上,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司法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而为集资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一些做他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思路。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发行虚拟货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理由——非法集资辩护23
近年来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高发,多是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投资入股、高回报、不定期/定期分红等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完善,在没有监管与审核的前提条件下,发行虚拟货币或者参与投资虚拟货币都是有很大的刑事风险的。在司法实务中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罪名。最常见的是行为人被控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本文主要根据司法实务及曾经办理的虚拟货币案,进行展开讨论行为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对某某(医院院长)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公安部督办的医保诈骗案
关于建议对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谋利,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1
本律师认为,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不能以行为人开设的是虚拟平台就认为为诈骗罪,而是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运作模式来综合认定是符合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非法经营一般五年以下,因此,定性之辩则成了律师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4
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期货被控诈骗罪中:业务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5
在张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张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围绕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是否与他人有诈骗罪的共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来展开论证,从而做到罚当其罪。而不是整个案件中所有的涉案人员一律以较重的罪名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网络刷单是违法还是犯罪,需要区别来看——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7
刷单比较常见的是在网上找兼职,提供二维码,办理银行卡等模式在各大网购平台刷单返利。当你把钱刷到某个指定的平台时,对方以账号输错、时间超时,要联单、三联单、支付错误和冲单激活等理由,让其继续支付才能返利为由进行诈骗或者从事其他的犯罪活动。那么对于这种情形,这类人是受害者,刷单的人是不构成犯罪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8
实务中,一些期货、外汇投资类公司为了招揽客户投资,通过网络直播提供分析、介绍、建议期货交易服务,从而赚取手续费,在投资者操作失误亏损后,一些办案单位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判决,张律师认为此种判决有待商榷,根据实务案例及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在被控诈骗罪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争取打掉诈骗罪,以实现轻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期货类案件:一审打掉诈骗罪(办案过程全纪录)——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9
我们办理的华某等12人没有资质经营期货、外汇业务被控诈骗罪一案,涉案资金5474610元,投资人(被害人)80余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1年至12年。202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宣判:“华某等12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至此一审结束了。 回想起整个办案经过,着实不易,现将整个办案经过做分享,给同类型的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研究|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思路——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0
有效的刑事辩护,不限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在具备以上条件时还需要配合律师的专业功底、办案经验与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深入研究法律与司法案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本文以沈某涉利用“玖坝矿产”软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与客户进行对赌式电子期货交易获取盈利被控诈骗,法院判决无罪案为例【案号:(2017)皖0705刑初114号】,从“案件事实”“控方指控事实及入罪思路”“辩方辩护要点”“法院观点”四个方面出发,还原案件的经过,并针对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笔者指出本案无罪辩护思路,最后结合笔者经办的同类型案例的法院判决不构成诈骗罪的有效辩护进行探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无资质从事期货交易,投资者全部亏损不属于诈骗,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1
在实务中,期货平台有两种模式:1、正规:有经营期货的手续/资质;2、“不正规”:挂靠国内的现货平台从而变相从事期货业务。正是“不正规”的这个特征,就容易涉嫌犯罪,最后对定性发生争议,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无法逃脱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对于罪名的定性、量刑轻重则成了涉案人员所关心的地方。 笔者在之前已写了多篇关于涉嫌期货犯罪的辩护实务文章,本文将从结合实务案例,从另外一个角度讨论平台无期货经营资质,投资者投资后全部亏损,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情形。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网络炒外汇刑事合规——法律问题的解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2
本文主要从司法实务案例与办案经验,展开讨论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刑事合规问题,如有不同的观点,欢迎交流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分三种观点讨论-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3
笔者主要是做经济犯罪类型的刑事案件,难免也会遇到虚拟货币涉嫌犯罪的情况,而虚拟货币比较容易触碰到罪名有传销、非吸、诈骗、非法经营类犯罪。 近几年,虚拟货币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各种名称的虚拟货币,相继涌现出来。为了更进一步明确此类“币种”市场的流通性,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该《公告》我们可以看出,只是明确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明确禁止:“个人不能购买虚拟货币。” 从法理上来看,法无禁止既可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是没有问题的,那今天笔者主要从民事关系上来讨论“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案例】代理商代理mt4黄金、外汇、期货交易软件—判缓刑 检察院不服抗诉——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4
代理商代理mt4黄金、外汇、期货交易软件—判缓刑 检察院不服抗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购买公民信息用于发展客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定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5
外汇、期货公司为了发展客户,通过购买信息采集软件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把公民个人信息发给业务员用于发展客户,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构成,行为人是否是数罪并罚?本文将沿着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效吗?——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6
在利用外汇平台炒黄金、外汇、期货等业务过程中,投资公司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没有获得国内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平台,通过外汇交易软件,进行境外理财、外汇买卖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与公司往往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不仅是广大投资者的困惑,同时也是公司的困惑,那么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投资金额如何返还?——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7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对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投资委托协议》无效进行讨论,那么这一篇,笔者就对《投资委托协议》无效后,投资金额如何返还?问题进行阐述。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案件中,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就定性为诈骗——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8
对于行为人设立平台炒外汇涉嫌犯罪,部分法院单凭在案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证明行为人通过篡改后台数据操控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从而将案件定性为诈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这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不能单独证明行为人篡改数据的事实成立。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以及后台电子数据如何转化为证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案说法】炒外汇重审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9
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述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大无罪辩护要点,文中列举的典型案例是一起涉嫌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最终被判决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案说法】炒外汇被控诈骗一审被判13年,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30
本文列举的案例是一起涉嫌炒外汇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最终被判决无罪。从2014年7月9日拘留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二审判决止,共历时三年多的时间。本文将根据刑法理论浅谈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46份不起诉决定书总结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期货外汇犯罪辩护31
199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笔者作为研究并办理经济犯罪的律师,在办理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过程中,为了说服办案人员采纳辩护观点,通过把手案例输入关键词“外汇、非法经营、不起诉决定书、2019”进行检索,查找到截止到2019年11月23日共计46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对文书的分析总结,总结出九个无罪、罪轻辩点,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炒外汇、炒白银、贵金属投资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牵连犯),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32
导语——本文讨论外汇的投资,贵金属投资,炒白银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如果构成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是否属于牵连犯,笔者主要从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定性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是否属单位犯罪?做具体讨论,以期提高办案水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会计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定要告知被告人吗?答案:是的。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告知被告人鉴定结论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鉴定有异议的,是可以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被控职务侵占罪的4个无罪辩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十分常见。《公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在实务中,会有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伪造公司文件欺骗登记机关,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侵占”他人股权,事发后常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罪。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进行关键词搜索,找到了4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被控职务侵占罪判决无罪的案例,归纳出以下四个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被控职务侵占案件中无罪辩护要点,以指导此类案件中的无罪辩护工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案件:行为人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如何争取自首?
自首的概念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普通犯罪电话/口头传唤因行为人能逃跑而不逃跑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自动投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则应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成立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但具体到司法实务中,即使行为人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也不一定会被司法单位认定为自首。本文我们就结合诈骗犯罪的案件一起探讨哪些情况下构成自首,哪些情况下不构成自首,以便于更深入的了解如何争取自首。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认定的非法获利少了一千多万,依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两个辩点
最近我们团队在办理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出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的文件,实际上出现这份文件我们感到是非常高兴的,从《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至少我们第一阶段的辩护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公诉方采纳了我们的初步部分辩护意见。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经验谈:签署认罪认罚,律师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最近几年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大量的“认罪”的案件。有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就会认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不需要律师再辩护,或者律师就不能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了。” 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即便是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集资诈骗案件中“诈骗方法”的认定(附不构成诈骗罪及二审改判的成功案例)
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具有与诈骗类犯罪的共同特征。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使投资者产生认识错误或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集资款的行为。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之一,也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因此,作为辩护人,研究实务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入罪逻辑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他能更好的甄别出那些是合法的方法,最终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涉嫌洗钱,如何从“明知”做无罪辩护?
以支付宝、微信以及Apple Pay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线下的大型上家、小型店铺等作为支付接口,为传统商务提供服务。第三方支付是一种平台,是连接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中介机构,主要是解决交易的信用问题,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实务中,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的平台将资金转入到第三方的账户,因此,网上支付成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重要的资金流转方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嫌洗钱类犯罪屡屡发生,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如何更好的避免该风险的发生是重中之重,本文我们主要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知”做进一步的讨论分析。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为赌博平台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聚合支付:也称“融合支付”,是指只从事“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服务”,依托银行、非银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银行、非银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集成了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多种支付方式为一体,提供一个聚合类型的二维码给商户进行收款的服务。其本质是提供技术服务,不是资金结算,不属于《支付结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支付业务范围。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诈骗案件看:“电话通知到案”如何实现自首的有效辩护?
在实务中,司法单位在对行为人定性没有问题的条件是,他们对自首的认定是比较消极的。就需要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主动的挖掘证据,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自首的认定我们发现有些案件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律师可以通过与家属沟通、会见当事人、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建立主动发现证据线索的意识和能力,在辩护中熟练的运用证据规则来进行有效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后,是不是没事了?会缓刑吗?还会侦查吗?
取保候审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就会想当然的认为取保后不需要请律师介入,案件就没事了,因为取保后,人是在外面的,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认为办理了取保候审,交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了保证人,案件就没事了。还有会认为既然都取保了,那么可能会被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被判缓刑,也就不管了。 实际上,以上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我们今天来聊聊两个问题:错误想法1被取保候审就没事或者被判缓刑;错误想法2:取保候审后案件不再侦查,没事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全面解读:三协会发布的NFT(数字藏品)倡议,释放的合规信号
2020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三协会倡议”),该倡议让NFT原本属于灰色地带的区域,此时“崭露头角”,认可了NFT在中国的地位,张律师相信,近期会陆续出台相关的规定或解释,对项目方来说,不小心就触碰到集资的刑事风险,当然最多的风险应该是知识产权的风险,因此,项目方的合规也是不容小窥,本文以《三协会倡议》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讨论与NFT有关的合规问题。 这也表明,NFT 本身并不是交易的对象,通过 NFT 技术转变为数字资产的商品才是被交易的对象,相应价值也是由数字商品来实现的。该凭证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能够记录关于该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个 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 NFT 与另一个 NFT 不可相互交换,一个 NFT 也不能拆分成若干个子单位,这即为 “非同质化”的内涵。与之相反,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易于交换和拆分,功能近似于一种“货币”。NFT是一种天然的数字收藏品,相较于传统收藏品,它具备流通、收藏、使用等方面的优势。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闲谈:我和办理批捕的前检察官聊,为什么侦查阶段很需要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越早介入取保/不批捕/无罪的概率就很高,很形象的举例就是类似金字塔,口子越往后收的就越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网络犯罪案件如何对电子数据展开有效辩护?
随着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上出现得越为频繁,《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从司法实务来看,由于案件的不同对电子数据取证就会出现“天差地别”的变化,甚至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无法证明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完整性,还有对于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无法证明真实性与关联性等等。在部分案件中,是非常依赖电子数据破案的,甚至电子数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因此,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辩护是不容小窥的。张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当案件中存在电子数据的时候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辩护,以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元宇宙”可能会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吗?
在这个虚拟世界交易,就需要发币,或者买卖币,而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币种,因此,虚拟世界的“币”无疑是在挑战国内的金融市场,这也是不允许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实务研究—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司法实务中,在刑事案件中,公权力机关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追求将罪犯绳之以法实现正义,可能会存在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范围。而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的认定关系到行为人的退赔,退赔违法所得在量刑上可以得到较大的从轻的空间,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对被告人、对被告人亲属,还是对受害人来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容忽视。为了帮助更多的当事人及家属,张春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梳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实务研究—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法规(详细版)
在上一篇文章中,张春律师团队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进行了梳理。为了提升办案水平,本文张春律师团队对办案单位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需要履行什么手续;股票、债券等如何查封、扣押、处置;哪些财物不能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置进行梳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实务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的案件大量涌现,涉及财产数额也较大,人员众多,因此关于涉案财物的辩护工作也引起重视。由于司法实务中更多倾向于实体的查明,因此在涉案财物方面的查封扣押冻结会出现不够严谨的情况,就需要律师对涉案财物进行细致的审查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策略,以防止司法处置错误的出现。那么,本文我们就一起探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向家属透露哪些可以拯救亲人的有用信息?
我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家属加我微信,或者给我打电话,直接开口就问:“张律师,我家属被某地拘留了,请问找你可以放出来吗?”、“可以取保候审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感言||陷入刑事“官司”后,去找关系来疏通案件,可不可靠?
在我介入之前,家属一直都在找关系,花了很多钱,到了法院,法官建议他们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当然你不找也行,也有法援律师介入的),所以才有我的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对“两高一部”发布的《电信诈骗司法意见二》全文逐条解读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共十七条规定。《意见二》细化了办案单位的管辖、帮信罪中的“明知”行为与“帮助”行为、还将提供“中立性”的人员在某些情况下构成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两卡”的数量标准、经销商的处罚标准、不符合市场交易行为涉嫌的罪名、境外与境内所取得的证据使用标准、“弱势群体”的处罚标准;扩大了入罪标准(行为人的出入境次数与时间)、单位结算卡的“属性”;最后,《意见二》对被害人的权益也进行了明文规定的保护。本文笔者将对规定逐条解读,以期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不起诉案例最新大全——以246份案例为样本
本文着重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246份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选取41份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汇总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与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聊聊张春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的无罪辩护成功经历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经常在自媒体平台分享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这里面包括一些实务研究还有辩护要点,前几年张春律师还会专门抽时间写一些办案感言,但是这几年工作越来越忙,很多时候就是一头扎进案件里面去,对于辩护要点之外的感言就写得很少了。 现在我正在赶往某法院的路上,写下这些文字时,我正坐在高铁靠窗的位置,这次办理的这个案件又正面临重重困难,我希望我会遇到一个有担当,有魄力的办案人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点统计大全
由于我国近几年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大提升,执法力度上去了,自然而然假冒注册商标罪也在攀升。而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假冒的行为,应当打击。但是实务中,在认定该罪名的时候一些办案机关是不严谨的,没有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另外在取证程序和证据上也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情形,从而导致被判决为无罪。而律师的辩护是离不开司法判例的,因此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及司法实务判例,总结出以下九大无罪辩点。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实录:开庭时为什么不能给被告人戴手铐脚镣?
在张律师的办案过程中,也不是每个案件都要求必须要打开械具才开庭的,有些案件也是需要戴上械具的,是否戴械具是根据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服管教、被告人数多少等等因素来决定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律师: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
由于经济类型的犯罪与暴力类犯罪有所区别。暴力类犯罪很大可能是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而经济类犯罪大多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因此对于涉案财产办案机关的处置方式也成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经济类型的案件,在立案之后,办案机关很大可能是直接冻结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银行账户、房产等等。而这里我们所说的涉案财物,应当是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各种财产,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基于此,本文主要从6个方面对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律师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法律分析?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经济犯罪案件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四大辩护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细致检验,对关键财务会计问题作出鉴别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这一活动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和获利金额的认定上,司法会计鉴定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更进一步讲,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往往对案件的起诉和最终判决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并在必要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我们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曾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辩护意见,这些意见有的被司法单位采纳,有的则成功推翻了原鉴定结论,从而为案件争取到了更为有利的结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常见的四大辩护要点进行梳理和归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大全
目录 一、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准备相关法律规定 1.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书与律师事务所函 2)向侦查机关了解委托人涉嫌的罪名及案情 3)在特殊案件中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涉案法律法规的准备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1.会见应携带的文件和证件 2.了解案情与提供法律咨询 3.向嫌疑人介绍自己 4.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5.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6.其他工作 (1)确认授权委托书 (2)制作会见笔录 (3)适当传递亲情 7.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8.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三、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主要事项 1)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据 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2.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为被羁押的人申请取保候审 1)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2)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 2.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辩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代理申诉 2.代理控告 六、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1.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特点 2.提交证据式辩护 3.法律论述式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内容大全
目录 一、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 1.提交委托辩护手续并复制全部证据 2.如何阅卷 1)程序性梳理案卷材料、编制证据材料索引 2)重要事项的证明内容对照表 3)阅卷摘要 4)对案卷材料提出质疑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1.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 2.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1)询问证人 2)询问受害人或其亲属及受害人提供的证人 3)咨询专家 4)勘查现场 5)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调查取证的方向 1)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2)寻找否定或对抗侦查证据的证据 4.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四、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 五、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改变案件定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实录|当我被刑事拘留后,我说“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
“我需要一名律师”“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能这样说的人,大多都是有点法律意识的,或者二进宫的,他们知道律师第一时间律师介入才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案记录:这起刑事案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记录:这个案件是我办的案件中最用心的一个案件之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要旨|诈骗类犯罪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诈骗类犯罪中最常见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常以该意见认定犯罪的金额。实务中,侦查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鉴定后,鉴定人员可能并未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由于缺乏检材等因素,也很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面临质疑。 一些案件中的鉴定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并未客观、独立地开展鉴定,而是不当地基于其他信息开展鉴定,甚至按照鉴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丧失了真实性。各种主客观的因素都可能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导致鉴定意见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特别是诈骗类犯罪案件,鉴定意见在某些情况下成了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若鉴定意见被排除后,就有可能做到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效果。 本文主要讨论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并通过大数据检索到41份诈骗类案例,鉴定意见由于存在违法或者不适格的情形,从而不被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金融诈骗案-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本文通过“把手案例”以“金融诈骗、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词检索到6个有效裁判观点,其中侦查人员存在取证地点不符合、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做笔录、10小时连续形成17份讯问笔录等违法取证的情形,法院在启动该程序后依法予以排除,当事人取得较轻刑罚的典型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家属及当事人应当知道的7天内批准逮捕的条件、决定及执行的机关
在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内,一般是先由办案人员阅卷,然后由审查批准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是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辩护意见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作为辩护律师,如何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以达到有效的无罪辩护,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笔者通过把手案例平台,以“诈骗罪、再审、无罪”关键词搜索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13篇,再提炼出无罪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何高效阅卷(技能)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案卷移送至检察院起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止。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手续后可以阅卷,本文围绕辩护律师到检察院进行阅卷的一些常见问题;以及如何制作阅卷笔录两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办案技能。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保险诈骗罪法律、司法解释、审判参考案例等规范性文件汇总
【目录】 一、法律条文 二、司法解释 三、司法指导文件 四、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p2p平台暴雷,如何收集证据报案?什么时候可以拿回投资款?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如何准备报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会提高?(技能)
刑事案件中,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实务中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的准备报案材料,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从而耽误案件的侦办,甚至导致案件无果而终。为了提高立案可能性,本文将从如何收集证据材料及如何写报案书两个部分展开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
在近期的案件咨询中,当事人家属多次提到了侦查阶段嫌疑人可以得到哪些辩护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此文中统一作出解答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全)
导语——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阶段的羁押期限及不计入审限/办案期限进行归纳汇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2019年)
导语——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后期笔者再分两个篇幅对有关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进行总结归纳,文章的后期更新,请关注笔者的公众号。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
导语——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前期已对侦查阶段的期限进行汇总,后期笔者再对有关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进行总结归纳,文章的后期更新,请关注笔者的公众号。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
质证意见是整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质证之前除了要反复的熟悉案情,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质证时,除了内容要与辩护思路相吻合以外,质证的格式也要做到统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第708号]——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uploads/1787453787620-afbsd5.jpg)
《刑事审判参考》[第708号]——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诱惑侦查适用的是发现犯罪人,而绝不是“制造”犯罪人,“机会提供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采用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属于“制造犯罪”,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言词证据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浅谈——不是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有种判决叫证据不足无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是全部排除五个系列问题
导语——本文主要讨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只有口供能否定罪,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不应该排除,合议庭评议后和作出那三种判决,审判监督的程序是用什么程序审判,律师不是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五个系列问题进行浅谈,以期提高办案水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罪、罪轻辩护可同时存在,除几种特殊情况,律师知道的均应当保密
笔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偶尔会遇到部分家属对律师的辩护提出疑问,比如:是不是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有效果、如果我在押的家属认罪的条件下就不用请律师了,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是不是不能做罪轻辩护等等系列问题,笔者经过梳理,整理出以下四个问题,以期提高办案水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九个涉嫌高利转贷罪之不起诉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起诉
导语:这是笔者在把手案例网上检索到的9个典型关于行为人涉嫌高利转贷罪案,而当地检查机关认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以供大家办案参考之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这些老赖还不上借款后,不仅把我删了,还报警说自己被“套路贷”,被恶势力恐吓
本文主要是针对社会上的“老赖”,借款后不但不还钱,为了逃避债务,报警说被“套路贷”,办案机关“错误立案”的行为,做讨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常见的8种量刑情节
导语:本文是作者通过整理南京市地区法院100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分析得出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不仅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在其他的经济类犯罪中也可适用,当然某些量刑情节适用于所有的刑事犯罪,笔者总结出8种量刑情节,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如有误,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律师|“套路贷”可能存在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
导语:本文是笔者与团队成员经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涉及罪名有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已开庭未判决,笔者经过梳理,提炼出可能存在的十个无罪辩点,以期提升办案水平,如文中有误,还请批评指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份判决书中看法院如何认定金额、量刑、判决
笔者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判决,在把手案例上进行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152份判决书,再对其中100份判决进行分类——分别从法院、案号、被告人、金额、量刑情节、刑期、判决日期进行归纳汇总,以供实务参考(如需表格版,请关注公众号添加笔者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程序员开发软件被控诈骗罪请求公安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程序员开发软件被控诈骗罪请求公安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
张春律师团队接触到一起案件,C具备外汇投资经验。B从事金融行业,但是其并不擅长外汇投资,于是两人沟通,合伙投资外汇,B出钱,C出技术,赚钱二人平分,账户委托C操作,但是B可以随时查看账户。协议达成后,C开始操盘,在投资了一年多后,本金百余万全部亏损,期间出金了1000美金,二人进行分红。 二人操作越来越频繁,在盈利时没有及时出金,也不断的投入本金,最后出现爆仓,亏损严重,二人对亏损达不成协议,B要求归还亏损的金额,C认为是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最终二人闹翻,C同意认为是操作不当导致亏损,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B反复向公安报警立案,公安以诈骗罪立案,并对C进行拘留。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常见易混淆】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导语:在司法实务中,电信网络犯罪与非法经营容易发生混同,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电信网络”、“非法经营”为关键词进行筛选,88份相关刑事判决书,46份相关裁定书,笔者从中抽取4份相关裁定书、6份相关判决书,归纳常见的犯罪手段及区分常见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准”的典型案例,已供大家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在辩方提供的证据存有很大疑点,未达到“证据占优势”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辩方证据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尚未就控辩双方承担的证明责任适用差别证明标准进行系统研究。 立法仅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应当达到的证据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被告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所应达到的证据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关注控方的证明责任承担应当达到的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方承担有关责任的程度如何把握则比较混乱。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1997 年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认定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不时发现一些被通缉人员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在户口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办理身份证,从而“漂白”了身份,给通缉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但是此类案件中,违规办理身份证的时间和“清网行动”中发现通缉犯的时间往往相距较长,如何把握渎职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成为疑难问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金属仓单重复质押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动产担保融资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重复质押事件的频发,出资方或基于融资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价款,或以合同诈骗罪为由进行报案以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笔者认为,单纯以融资经营为目的所进行的仓单重复质押,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双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化解纠纷。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将融资款项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被控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旨
现实生活中,因融资经营导致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过于漫长、即便“万里长征”走到了胜诉的最后一步,其案件执行效果也未必就好。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实现快速追债,或为了加大对债务人的惩罚力度,在案件存在部分“欺骗”因素的情形下(即在借款原因、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能力、担保债务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部分债权人便倾向于选择“双管齐下”,民事不行就走刑事,甚至民事、刑事一起走。 笔者近日经办的一起案件便是如此,案涉企业家将融资所得款项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因逢市场波动与企业亏损,最终由于还款能力的暂时不足,而被控合同诈骗。在检索相关司法解释与大量判例后,笔者认为,将“欺骗”所得的融资款项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其缺少“非法占有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传统型赌博犯罪的认定及无罪辩护要点
公安机关“清风2023”专项行动已取得显著成效,行动期间,深挖“团伙化”地下赌场案件2800余起,打掉团伙5100余个,查破农村赌博类刑事案件1万余起、治安案件7.5万起,查扣涉案资金7.4亿元。而今,“清风2024”专项行动正热火朝天地开展,延续以往严打高压的态势,进一步打击赌博违法犯罪。 基于此背景,赌博罪重新活跃在大众视野下。参与扑克、麻将、六合彩等娱乐活动,是否会成立犯罪呢?张春律师团队将剖析法规法律,总结回答传统型赌博犯罪的常见疑问,从司法实例中归纳出四个无罪辩护要点,与大家一同交流。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明知亏损而借款经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其盈亏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属于企业运行过程正常现象。除了国家的垄断性行业外,极少企业能在经营过程中处于始终盈利的状态。即便案涉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就已存在亏损的状况,但就此推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不合理的。在笔者近日经办的一起案件中,就涉及企业家所经营的公司存在亏损,且最终因还款能力不足而陷入合同诈骗罪的侦、捕、诉刑事程序中。然而,笔者认为,公司“亏损”不等于就此“无履约能力”;明知“亏损”,不等于明知“无履约能力”。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喜讯: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获不起诉决定(无罪)
近日,张春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W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获某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良好结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不构成犯罪(刑事风险)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公权力介入民间经济纠纷的界限:以合同诈骗罪为例
对于民营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与合同履行所引起经济纠纷,如果能够运用商业惯例、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等途径有效防范社会风险、规制违法行为,就不必追求刑法手段的刚性介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新还旧用于实际经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笔者所办理和接触的案例中,不乏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选择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获取资金,实现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等目的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诚然,实践中这类行为存在着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风险,然而,笔者认为,借新还旧后将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既不落入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客观情形,又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专业解读“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随着《解释》的正式施行,张春律师团队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并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解释》逐条全面解读,从10个角度分享专业见解。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非法运输、储存炸药280余斤、雷管416发——法院判缓刑(附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W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刷单炒信”获取佣金——辩护策略分析
行为人根据商家的信誉炒作要求,组织刷手在电商平台发表虚假的评论、交易量、为商家获取好评从而获取佣金的“刷单炒信”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律师的辩护就是重中之重。本文从案例的角度展开讨论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喜讯:张春律师再获锦旗
近日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春律师再次获赠当事人送的锦旗,以感谢其在处理一起复杂刑事案件中尽职尽责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 锦旗上镌写的十六个烫金大字--“忠诚法律 专业精湛 尽职尽责 不负重托”表达了当事人对张春律师在办案中的的卓越表现和专业精神的敬佩之情。 张春律师一直坚持刑事专业化道路,精于办理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的处理,多次获赠当事人的锦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祝贺张春律师办理的两起诈骗案荣获2024年度十佳经典案例
在过去的一年里,张春律师以卓越的专业素养、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了辉煌的篇章。在众多复杂案件中,张春律师办理的两起诈骗案脱颖而出:L某某诈骗罪被不起诉案荣获知恒总部颁发的十佳经典案例,C某某诈骗罪被不起诉案荣获知恒(广州)颁发的十佳经典案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Q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词 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Q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捷报: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被控诈骗案获不起诉(无罪)
近期,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期货诈骗案,获某检察院不起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给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家属/当事人寻找律师的一些话
所谓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务中通常是涉案金额巨大,涉案的当事人多,涉案的被害人也是众多的案件,张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在刑法适用时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这类案件有刑民交叉的因素;还有是法律在制定时没有出现的模式,是法律滞后的原因,从而导致司法人员之间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还有,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企业家或者是企业高管,他们是市场活跃的主体,刑法的介入还应当考虑防止“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因此,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如何提供精准辩护,是重中之重。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被控诈骗罪的辩护思路(全)
张春律师团队在处理涉及行为人开发或代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我们深知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具体案例,旨在分享我们的辩护策略和宝贵经验,希望能够为那些面临类似法律问题人士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帮助。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张春律师荣获市律协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说几句刑辩心里话
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完成2023年度各项奖项的评审工作并发布获奖名单,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荣获业务成果奖奖项,在此表示热烈祝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型诈骗案件7个无罪裁判要旨
在张春律师C某某案件中,控方指控:C某某编造虚假的理由承诺高额的利息向他人借款后挪作他用,借款金额五千多万元,在借款的过程中借新还旧,具有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以诈骗罪对C某某立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款人资不抵债且存在“借新还旧”行为,提供帮助不必然构成诈骗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款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诈骗?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争议与辨析
在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因素。公诉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时,需结合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客观条件进行推定。例如,若行为人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集资或贷款,并在事后拒不归还或隐匿财物,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推定的适用需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仅凭外在形式特征而忽略实质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推定的适用应谨慎,避免因不当推定导致冤假错案。张春律师指出,行为人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投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黄某某和李某的案件中,法院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强调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此,检察院在指控诈骗罪时,必须严格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应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亲办虚拟货币诈骗案探究法庭讯问,问什么?
当案件进展至审判阶段,被告人此前在庭前的多次讯问笔录,虽有其价值,却无法完全等同于其在庭审现场亲口向法庭呈现的真实情况。法庭讯问绝非简单地重复庭前讯问,一方面,时间因素限制了重复的可能;另一方面,庭前讯问笔录对辩护方而言并非全然有利,辩护人不能毫无保留地全盘呈现。 由于问话场合的差异,被告人回答的方式与内容难免存在偏差。正因如此,辩护人肩负着在法庭上、在法官的审视下,引导被告人自愿、准确地呈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重任。若案件真相呈现得当、逻辑清晰,后续辩护工作将事半功倍;反之,若发问不当,案件走向可能出人意料。因此,辩护人需做好充分预判,被告人庭审中的每一句话都至关重要。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要点与案例分析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第一讲:法人、股东伪造印章借款购买和开发土地、偿还债务无罪案例
本文围绕被告人 W 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展开。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间,W 某某以开发土地需资金为由,利用自身身份,未经润某公司、国X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使用伪造印章以两公司名义为其借款担保,分别骗取汇某公司 2024 万元、周某 1 总计 3000 万元借款,借款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利息,且陆续归还部分款项 。经鉴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相关公司印章与备案印章不同一。检察院指控 W 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法院审理认为,虽 W 某某使用非备案印章签订合同事实清楚,但指控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足。W 某某案发前有实体企业及待开发土地项目,借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有实际还款行为,且相关公司控股方已知晓其对外担保借款情况并进行了处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 W 某某无罪,其债务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第二讲:民营企业家收到1000万货款后用于还债不发货,为什么无罪
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收到款时对款项的态度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第三讲:采矿权转让600万被控合同诈骗——周某某无罪案
导语: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领域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其认定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以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为例,深入剖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无罪辩护策略。案件中,控方指控熊某某、周某某等人隐瞒真相、伪造合同,诱骗他人投资并瓜分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然而,辩方从采矿权转让的合法性、合同履行情况、资金去向、停产原因及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无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第四讲:从两起民事转刑事的无罪案例看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思路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张春律师接触过许多被控合同诈骗的当事人,其中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频繁,涉及交易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多种类型。然而,商业活动充满不确定性,债务违约、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此时企业还存在账务混乱、管理不善等问题,就容易被错误地认定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500万建设工程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以闵某某案件为例 合同诈骗第五讲
我们在办理建设工程被控合同诈骗的案件中发现,在履行合同中出现欺诈的行为,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具体来说应当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来全面判断是否成立刑事犯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中,第五种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其解释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约束,并为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所制约。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有个刑事案件的家属用deepseek对我做背景调查
最近接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还有各种类型的诈骗案件的咨询比较多。 就像今天我分别接了一个装修合同诈骗案件,还有一个工程保证金合同诈骗案件。 其中有个案件是前段时间我们就一直在线上沟通咨询的,他的家属已经被逮捕了,他看了我之前有个期货诈骗案件,是两次被逮捕后争取到不起诉的,还有一个经济纠纷引起来的诈骗案件,也是争取到不起诉,然后又七七八八的看了我的其他案例,后面就持续的做付费咨询。 他在家属被逮捕之前就咨询我,那时候我就分析说,这个案件90%以上的概率是要被逮捕的,然后给他分析为什么要逮捕,逮捕的理由是什么(当然除非证据出现意外,那么就可能是证据不足不逮捕,或者案件比较轻,或者就是无罪的案件,但是根据他给我的信息来说,这个案件光涉案金额就是700余万,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所以出现不逮捕的概率是很低),向我咨询案件的家属,通常我都是毫无保留的把案件的空间给他们说,同时也是一个低成本的双向选择的过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案:申请撤销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作出的《A公司及B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申请撤销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作出的《A公司及B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收取工程保证金二次分包,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第六讲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收取工程保证金及二次分包行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谨慎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收取保证金后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或二次分包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合同诈骗不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其中,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是否遭受实质性损失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害人没有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且可通过民事救济手段收回债权,那么就应当视为没有侵犯本罪的财产保护法益,收取保证金二次分包的行为可视为民事欺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新还旧,补签担保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第七讲
最近,我接手了一个相当棘手的案件。我的当事人 A 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摸爬滚打多年的中型企业,一直以来业务发展也算平稳,但前几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逐渐吃紧。为了维持公司运转,A 公司的负责人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 B 公司。B 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双方很快就借款事宜展开了洽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手记:诈骗案件无罪背后的国家赔偿之痛
我办理的好几个案件拿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有几个案件虽然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我还是很不甘心的,因为我想要的是决定无罪的不起诉,但没有办法,这是我们的“制度”导致的现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向亲朋好友借新还旧、经营公司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第八讲
近几年,我们在办理借贷型诈骗类的案件中发现,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是行为人还不上借款,有借新还旧的行为,就一律推定是诈骗犯罪,只要签订合同,没有把合同履行完毕,就推定是合同诈骗。当我们介入后,通过开展会见还有阅卷等工作发现,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太过于片面。无法全面地展示案件的全貌,导致在逮捕和审查起诉时所掌握的证据就集中往诈骗犯罪靠拢,可刑可民,甚至直接就是一个民事纠纷的案件,最后变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对合同诈骗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答复的质证——打掉该份证据
导语:张春律师本次发表的Q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的质证意见,本案已经开过一次庭审,张春律师司法会计鉴定违法违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庭后,检察院又补充了三份司法会计鉴定存疑的答复,张春律师继续对该答复质证,最终打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最高检、最高法三令五申,严禁公权力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然而在地方层面,此类案件却屡禁不止,频繁发生?
就在上个月,我们团队又成功办理了一起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无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900万元以上。 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即涉案金额普遍较大。虽然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类案件中一定存在利益输送,但最高检、最高法多次明令禁止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这表明此类案件在地方司法实务中已呈现出一种常态化的趋势。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构人设,发送盈利截图,引诱他人投资的行为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张春律师在办理大量的投资理财类的案件被控诈骗罪的案件中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股票、期货、农产品、邮币卡、原油、黄金、虚拟币交易或者配资等),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冒充投资专家、教授、发送盈利的截图,吸引客户投资的行为就一律指控诈骗罪。还有部分行为人代理软件平台,然后发展客户,吸引客户观看直播,还有冒充讲师分析走势,给客户操作建议,在客户投资后赚取佣金,还有客户的亏损,也认定是诈骗罪。在这些案件中,有的平台是没有限制客户出金的,客户可以随时出金,甚至有的客户在盈利了以后,拿钱“跑路”,当然有的平台也限制出金,出金设置一些障碍。张春律师认为这类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案件中的家属,你知道拿到决定不起诉,难点在哪里?
在诈骗案件中,要拿到一个不起诉的决定是很难的,家属知不知道最难的地方在哪里?想要拿到这个结果,我们首先要熟悉不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公安撤销案件?
有个案件,家人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800万,自首,主犯,认罪认罚,退了200万,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了。 家属问张春律师:取保了能不能委托律师把案件撤销了?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归到法律法规上来讨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撤案的条件及终止侦查]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张春:为什么坚定做刑事律师?
罗翔老师说:“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门学科,最早的大学只有三个专业,神学、医学和法学。当人的灵魂出了问题,需要神学;当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人们常说,法律是武器,它能够保护我们自己和身边人的权利。律师就是帮助别人拿起法律武器去战斗的人。 在这样的时代,我希望你通过这种方式认识我,认识刑辩律师在这个时代的重要性。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电诈:让外国人登录钓鱼网站、下载币安转钱的“杀洋盘”案辩护策略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的发展,电信诈骗案件只增不减,犯罪呈现的特点是高科技,非接触式,抓捕难,打击难的特点,因此就决定了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也加大了司法认定的难度。杀猪盘听得太多了,今天我们来聊一下杀洋盘的案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代理商未操纵价格及数据,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不构成诈骗犯罪
近年来,网络非法期货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当下网络非法期货交易,代理商在未具有期货交易资质代理境外平台在境内开展业务,根据期货行情数据,假冒理财师、分析师等专业人士身份,以高收益的噱头吸引投资者“入金”炒期货。面对此类犯罪,司法认定不一,具有多样性,有的是非法经营罪,有的是诈骗罪。 在涉炒期货诈骗案件中,关于平台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问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的。代理商与投资者往往基于真实的市场行情对赌,此类交易模式与诈骗罪无关,只有存在人为操纵价格,修改行情数据影响到投资者的期货交易行为时,才能以诈骗罪定性。但由于我国的期货交易均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交易所内进行电子化撮合交易,因此,场外的期货对赌交易,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期货业务”,面临犯罪风险。 此外,如果代理商是依法做工商登记设立,与境外交易平台签订了《代理合同》并获得授权,具有代理交易资格,那么虽然客户亏损、公司盈利,但行情与国际即时报价一致,公司相关人员并无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底层员工,根据其从业经历、学历背景、工作时间短暂,是可以论证其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经办民营医院院长的医保诈骗案谈为何一定要争取合同诈骗罪?
张春律师经办了很多起民营医院相关人员,院长、行政院长、院办主任、住院部主任、主治医师等人员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其中有被行政处罚、不起诉、缓刑、从轻判的结果。最近我们又代理了一位院长的案件,上个月刚被取保候审,于是想结合办案经验与大家分享医保诈骗案谈为何一定要争取合同诈骗罪? 医保诈骗案件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张春律师团队从经办民营医院案例切入,围绕医保协议民事属性、合同诈骗罪特别法适用、单位犯罪责任划分等,论证争取合同诈骗罪定性的必要性:既契合法律逻辑(法条竞合、单位犯罪规则),又能通过更高数额标准、双罚制下部分人员免责等,为涉案人员争取更轻刑罚、厘清罪与非罪边界,破解实务中定性与追责的核心难题。
超级管理员 律师

L某不构成诈骗罪一案辩护词(虚拟货币投资理财)
导语:这是一起由张春律师团队代理的虚拟货币平台投资案件。在深入会见当事人、全面细致阅卷后,团队发现从证据角度分析,此案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当前许多家属及当事人自身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常处于迷茫状态,这种对法律与事实认知的不足,往往可能使本不构成诈骗罪的案件朝着不利方向发展。为助力更多类似案件的家属与当事人明晰法律状况,张律师秉持着对法治精神的敬仰与对公众法律意识提升的期望,决定无偿公开本案的辩护词。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假律师西绿事件说一下刑事案件的乱象
最近“西绿事件” 一爆出来,好多人都看傻了眼 —— 竟然有人敢冒充律师。我自己在自媒体领域也活跃了六七年,现在平台对发布法律知识,律师都是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认证的,但是西绿居然以律师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她出入的都是一些高大上的场所,精致的妆容,加上穿戴都是奢侈品,更有趣的是,西绿“律师”居然和另外一名刚执业两年的律师炒CP,俊男靓女,无疑就是成功人士的标配,这样的组合在网络上据说接的案件有上百万的律师费,也吸引了不少人想进入律师行业,憧憬这样的生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营医院院长的医保诈骗案无罪与缓刑全流程干货分享
张春律师团队在2023年4月代理了一起民营医院院长X某某涉嫌诈骗案的案件。今天,我们陪同X某某一起走过了两年多的时间,也就是2025年6月30我们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拿到了医院负责人、院长、住院部主任、住院部副主任的缓刑判决结果,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2024年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拿到了三位主治医生不起诉的结果。目前,医院正常运营,医生等其他人员正常工作。一路走来感谢家属、当事人的信任,也感谢司法机关有担当的行为,还有感谢团队各位律师夜以继日的付出,大家的一起努力才拿到今天的结果。 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当地都是很典型的案例。张春律师团队秉承着办案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同时也为了帮助同类案件有需要的当事人、家属,还有同行更好地办案、交流,经过讨论,我们决定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办案的过程。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办理诈骗犯罪案件辩护的张春律师|个人简介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辩护与研究,具体包括: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成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为了能够更加专业和专注地办理案件,自2024年起,张春律师团队原则上将主要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件辩护,并且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张春律师也将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缩小到十起以内。 如果您及您的家人不幸卷入到刑事案件中,那么可以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张春律师的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专业刑辩律师教你取保候审并附成功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
当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每一分钟都像被拉长。在焦虑与慌乱中,“取保候审”成为一道希望之门——它意味着被羁押者可能暂时重获自由,在案件审理期间回家等候。但这道门如何开启?需要哪些钥匙?是刑事案件的家属需要了解的内容,张春律师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办理了很多取保的案件,为了让大家更了解我们的办案流程,我们将取保候审的流程做简要的拆分,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当事人还有家属。在文章后面我们团队附上已经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移走管辖权,才能促成无罪或有利结果—— 以亲办诈骗案为例
今天为什么要分享管辖权的这个话题,是因为我们团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案件的管辖去趋利性执法、异地乱执法的案件频频发生。比如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还有保健品的诈骗案甚至还有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所带来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就像我们办理的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职业放贷人的诈骗案,这些案件有的地方公安认为是民事纠纷,有的公安却认为是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靠拢。 司法实务中诈骗类案件侦查机关违法管辖的问题比较多,因为诈骗类案件经常出现刑民交叉的现象,立案比较难,所以很多“受害人”会找公安机关的关系立“人情案”。而出现这样的局面,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而有的却是想通过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方式追讨债务,司法机关变成了“催收”的角色,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也参与案件的本身。这类案件除了需要我们专业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还有实务经验,还需要有勇气去敢于对抗,其中将管辖移出办案地就是很大的一个辩护策略,可能会拿到不一样的结果。我们在2023年的时候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就是通过提出管辖权拿到了不起诉结果。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类案件入手,以张春律师团队办理的诈骗罪展开分享如何在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中恰当地运用管辖权异议申请,以促进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发展。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民间借贷的诈骗案如何打掉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争取无罪?
今天和大家分享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里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什么是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它具有什么特点?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如何针对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特点打掉这份报告争取无罪的结果? 张春律师团队的经办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到横跨五年、涉及十余人、金额上千万的诈骗案件,我们拿到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结果。这个案件自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呈现出极大的互相矛盾。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无法对应,犯罪嫌疑人供述已经偿还了所欠金额,由此导致案件进展停滞、无法推动。而在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来往流水明细与情况又是案件的重中之重,所以侦查机关为了查清涉案人员的所有流水来往情况,启动了本案的司法会计检验程序。在众多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选定了本案的审查起诉部门的上级检察院来开展本次司法会计检验程序。 在团队经办本案例的过程中,团队的核心观点始终是嫌疑人始终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人员之间仅仅是民间借贷关系,仅仅是因为经济下行、营商环境恶化才导致行为人资金链断裂而暂时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在论述这一辩护观点的过程中,这份司法会计检验意见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会计检验意见如何?能否佐证团队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何全面地打掉这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意见?这都是本案辩护过程中的重点,以下将详细为各位展开论述。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案例:在诈骗罪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如何做从犯的辩护?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精密论证。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应当通过深入研读裁判文书,把握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要件的理解尺度、主从犯的区分标准、责任范围的认定规则以及对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只有了解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与裁判标准,才能在复杂的事实与繁复的证据中准确抓住辩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亲办诈骗案例谈经济犯罪案如何做撤回起诉的辩护(附法律法规)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担任控方角色,在控辩对抗的环节中负责追诉犯罪,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撤回起诉制度就成为检察工作中纠错的重要机制。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如何结合案件事实与撤回起诉制度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是尤为关键的;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往往容易陷入一起诉即判刑的误区,而了解撤回起诉制度本质上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更进一步了解应当如何应对刑事案件。 不少当事人或家属存在误解,觉得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就再无撤回起诉的可能。实则不然,是否能撤回起诉,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就像张春律师团队经办的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超1500 万,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团队积极与公检法沟通,全力争取,最终成功促使案件撤回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 就像上述文书里呈现的情况,即便案件到了法院环节,若经专业辩护、沟通,发现证据不足等问题,仍有撤回起诉、不起诉的转机。这也提醒着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从案件各阶段挖掘辩护点,哪怕到了法院,也不放弃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让每一份努力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可能,为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 然而,撤回起诉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与要求,考验律师的沟通与专业水平,接下来张春律师就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撤回起诉制度,同时结合经办案件与大家分享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借用该制度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文末还整理了与撤回起诉制度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L某某百万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的成功辩护经验
张春律师团队在今年六月份中旬接受了一起国企高管涉嫌诈骗案件的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余万左右。刚刚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就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将当事人L某某拘留;七月中旬,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此期间,张春律师通过数次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双管齐下的辩护策略:一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二是结合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定性辩护,向办案机关说明本案是职务侵占案件而非诈骗案件。 因此,张春律师多次向经办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反复提出当事人应当是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同步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核对案情、开展刑事辅导。在辩护人刚提出该法律意见时,经办机关直接认为不可能、不正确、不听取;但张律师多次以法律意见形式从不同角度向其反馈,后当事人也被多次提审,案情逐渐明朗,走向也愈发有利于当事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系列之一:诈骗案件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拆借诈骗犯罪结构,可以发现该罪往往遵循以下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产。对应的,在诈骗罪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就需要通过逐个拆解以上要件来达到辩护目的。 接下来张春律师将结合裁判案例与办案实务,通过几篇文章逐个向大家介绍如何在诈骗案件的辩护中做到抽丝剥茧、重构案件事实与真相,打掉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诈骗指控。而在首篇,张春律师将结合现行法规、裁判案例及亲身经办的L某某与C某某借款纠纷案,与各位分享在诈骗案件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不等于诈骗行为——诈骗罪系列之二
在上周的第一篇系列文章中,张律师与各位分享了在诈骗罪中如何就“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要件上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例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典型的欺骗行为而言,例如行为人本身已然负债累累,但是还通过虚构公司项目或投资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并将相关款项用以出入高奢场所、炒股、赌博等挥霍途径,其本质上就是虚构事实、致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而反过来说,在对诈骗罪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如何打掉“欺骗行为”则成为难点之一。 本篇中,张律师将以借贷型案件为典型,与各位分享在刑事辩护中如何通过重构案件事实、组织证据链来打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要件,从而达到辩护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裁判案例看“认识错误”对诈骗罪认定的重要影响——诈骗罪系列之三
在已经发出的关于诈骗罪系列的两篇文章中,张律师已经详细向各位分享如何就“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展开刑事辩护。而根据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与链条,下一步则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因而,在诈骗罪辩护中,对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也是重要辩点之一,如果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将“认识错误”要件打掉,那么行为人有可能可以获取无罪的结果。本文将为各位详细展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 诈骗罪系列之四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是学理与实务部分都常有争议的议题之一。在上周分享的文章中,张律师引用的部分裁判案例也涉及到了对两罪的界分以及对应所采取的不同辩护策略。本周,张律师将以专章的篇幅向各位介绍何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现行法律对应有哪些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诈骗罪系列之五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也是实务中时常被混用的罪名;本周张春律师团队将结合亲办案例与各位分享如何对两罪名进行区分,以及对应应当采取何种辩护策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辩护律师在诈骗案件中如何调查取证以实现无罪辩护——诈骗罪系列之六
本文中,张律师将以借贷型诈骗案件为例,向各位介绍该类案件中如何全面收集证据、使得证据为案件辩护目的服务。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在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最后陈述
故而,张春律师将以专篇形式与各位分享——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一份自我陈述,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一起案例看,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借款960万元,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张律师代理的某起诈骗案件需要专家论证,所以又在北京和各位法律专家做案件的对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否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或者缓刑?
退赃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退还被害人或者国库;而退赔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按照犯罪行为取得财物的价值赔偿给被害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手记:实际上有些办案人员对怎么办诈骗案也有争议
又在办一个诈骗案,上周五又被法院通知有新的证据要求我们去阅卷,案卷拿回来以后,一直在研究,案件被安排在11 月开庭,我们团队最近一直很忙,忙着再次梳理资金走向和人物关系,还有很多新补充的证据对我们当事人有利还有不利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提供资金账户行为的定罪难点与辩护方案 —— 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张春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是行为人因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而涉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由于实务中对 “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的行为究竟构成共同犯罪还是洗钱行为存在争议,张律师特此针对该行为展开分析分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8000万,不构成骗罪的辩护思路
本文将结合这起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借新还旧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逻辑及辩护要点,以期为面临此类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参考与实务指引。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如何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拿到不起诉
为了做进一步的有效辩护,我们又对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做进一步的研究,现分享出来,以便于帮到更多的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以亲办案件为例说明
本篇中张春律师将专章向各位说明: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聘请刑辩律师?应当在什么时候聘请刑辩律师?应当如何聘请刑辩律师、刑辩律师能够做什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贷型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被告人发问、争取无罪
本篇中张律师将结合近期亲办的借贷型诈骗案件向各位介绍——如何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借助发问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如何作从犯的辩护
这篇文章主要与各位分享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如何作主从犯的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助贷中介伪造资质助贷: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此类中介多依托公司开展业务,当前法律对其资质要求、经营规范及收费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助贷行业滋生出各类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一文讲清医保诈骗领域法律法规大全
在医保诈骗频发、形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国家对医保诈骗行为的规制也日趋完善。本文中,张春律师将围绕认定医保诈骗的标准、医保诈骗中多个罪状的认定与处罚、医保诈骗的量刑情节等为各位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各位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类案件中,如何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争取无罪或罪轻
根据法律法规可知,医保诈骗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往往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即医保参保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因此,在医保诈骗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需要针对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构成来开展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参保人员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在前两篇文章中,张律师与各位分享了医保诈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除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也是涉医保诈骗案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本文张律师将结合亲办案件专篇与各位分享在涉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参保人员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巨额血友病骗保案件中,医药代表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本文张律师将结合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例咨询,与各位分享:血友病“骗保”案件中,为何不能绝对化地认定药企的医药代表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及直接将此类案件认定为诈骗罪的疑点、难点在哪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张律师在全国各地办过各种疑难复杂重大的诈骗案件,有借贷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等。在这些案件中,有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上亿的,或许案情各自不一,但其中的辩护、沟通门道却是触类旁通的。侦查阶段,如何联系侦查人员、向其提交证据材料、交换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如何通过检察官为当事人争取不予逮捕、不起诉;审判阶段,如何联系法官、争取二审开庭等,都是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与公检法人员沟通来解决的。本文中,张律师就结合自身的亲办案件,与各位分享: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两则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看:如何对诈骗罪中的“借新还旧”行为做无罪辩护
从张律师经办的诈骗案例来看,借新还旧行为是诈骗案件中的一大突出特征——当事人出于商业经营、资金周转等需要多次借新还旧,而公安机关则以借新还旧的行为指控行为人并不具备实际盈利与还款能力,甚至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无数次的办案经验告诉我,直接以借新还旧推定当事人构成诈骗无疑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但辩护律师究竟应当如何结合案情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或许,今天分享的两则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思路。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男性保健品案,打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无罪辩护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定性争议突出的保健品电销类刑事案件。当事人L 某某因卷入跨省特大系列案件,最初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高达 620余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法律风险。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阿斯利康案件看:药企高管如何规避医保诈骗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风险?
自2021年,作为龙头跨国药企的阿斯利康爆雷——大量员工(包括基层销售、区域经理、高管等)被刑拘并被指控存在医保诈骗,阿斯利康公司被国家医保局、公安部约谈。时至2026年,阿斯利康前全球执行副总裁、中国区总裁王磊被正式提起公诉,被指控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非法贸易、医疗保险欺诈三项罪名。 从张律师前几期分享的与医保诈骗相关的文章可以看出,医保诈骗是目前诈骗案件的高发领域,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犯罪类型。从2021年至今,阿斯利康公司的医保诈骗案件始终热度不减,其中牵涉到员工与高管之间就医保诈骗的责任分摊问题、是否存在医保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等等。今天,张律师就从公司高管角度剖析:在医药公司中,高管如何有效地规避医保诈骗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风险?如何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开展工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行刑交叉看: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医院院长、医生等争取无罪的有利结果
正如张律师在以往几期医保诈骗的文章中所提及的,医保诈骗领域是一个典型的行刑交叉的领域,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又对医保诈骗中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规定得极为模糊,导致大量医保案件落入刑事责任的范围中。本文中,张律师将结合医保诈骗的现行规定、典型案例及团队的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在行刑交叉的视角下,辩护人如何能够为医院的院长、医生等争取到无罪的良好结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若当事人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近期,张律师接受C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委托,但当事人C某某并未被按照普通程序送往看守所羁押,反而被当地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而自本案案发以后,C某某家属完全不知晓其任何信息:究竟人是否被抓了?是否被拘留了?关在哪个看守所?家属完全属于一问三不知,仅仅是通过当地公安的自媒体文章才知晓C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抓获,询问公安也并未取得任何有效信息。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措施一直以来都是学理与实务领域热议的话题之一,其适用范围之模糊、实际效果之异化等都是大众诟病该制度的原因。在张律师代理的C某某案件中,办案单位实际上也是在违法边缘来回试探。本文张律师就专章分享,面对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这一性质模糊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宗教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无期(法律法规版)
少林寺管理处7月27日发布情况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新法规|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裁判案例:在诈骗罪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如何做从犯的辩护?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精密论证。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应当通过深入研读裁判文书,把握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要件的理解尺度、主从犯的区分标准、责任范围的认定规则以及对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以亲办诈骗案例谈经济犯罪案如何做撤回起诉的辩护(附法律法规)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往往容易陷入一起诉即判刑的误区,而了解撤回起诉制度本质上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更进一步了解应当如何应对刑事案件。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L某某百万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的成功辩护经验
对比两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在诈骗犯罪中五十万就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刑点为三万元,对于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目前存在争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不等于诈骗行为——诈骗罪系列之二
拆借诈骗犯罪结构,可以发现该罪往往遵循以下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财产。对应的,在诈骗罪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就需要通过逐个拆解以上要件来达到辩护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裁判案例看“认识错误”对诈骗罪认定的重要影响——诈骗罪系列之三
在诈骗罪辩护中,对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也是重要辩点之一,如果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将“认识错误”要件打掉,那么行为人有可能可以获取无罪的结果。本文将为各位详细展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诈骗罪系列之四
张律师将以专章的篇幅向各位介绍何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现行法律对应有哪些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诈骗罪系列之五
对于辩护人来说,如何在案情中寻找可能的突破口,对诈骗犯罪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非常考验其将案件情况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逻辑匹配的能力。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辩护律师在诈骗案件中如何调查取证以实现无罪辩护——诈骗罪系列之六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在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最后陈述
在刑事案件的流程中,当事人在控辩审的结构下往往容易落于被动——大部分时候只有在办案人员提审时当事人才有机会向办案人员陈述事实、表达观点。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否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或者缓刑?
关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退赃退赔是一个复杂问题,当事人应当分阶段、分情况来考虑这个问题,不能盲目听从侦查机关的说法。本篇中张春律师将详细说明刑事案件中的退赔退赃问题,供各位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提供资金账户行为的定罪难点与辩护方案 —— 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张春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是行为人因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而涉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由于实务中对 “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的行为究竟构成共同犯罪还是洗钱行为存在争议,张律师特此针对该行为展开分析分享。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8000万,不构成骗罪的辩护思路
检索过往裁判文书可见,因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而被认定为诈骗罪,最终获刑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如何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拿到不起诉
在公安以诈骗罪提交给检察院报捕后,我们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张律师的专业水平以及负责的态度,对案件的把控得到检察官的认可,撰写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成功将本案的罪名改成职务侵占罪。为了做进一步的有效辩护,我们又对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做进一步的研究,现分享出来,以便于帮到更多的人。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以亲办案件为例说明
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聘请刑辩律师?应当在什么时候聘请刑辩律师?应当如何聘请刑辩律师、刑辩律师能够做什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亲办医保诈骗案,十年以上的指控到被判处缓
虽然我也拿到了很多无罪的结果,身边的人会调侃“找张律师能拿到无罪”,还有的家属看了我的一些无罪案例以后,来找我就是想要无罪,认为别人办不到的,张律师可以办到,我也是很无奈。事实上这类案件不论是委托张律师,还是委托天王老子来了都不可能拿到无罪呀!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借贷型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被告人发问、争取无罪
刑事案件的庭审包含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三个最主要的阶段,其中法庭调查包含了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讯问及发问、举证及质证等环节。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如何作从犯的辩护
在这份法律意见中,张律师的主要辩护方向就是为当事人争取拿到从犯情节,尽量做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这篇文章主要与各位分享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如何作主从犯的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助贷中介伪造资质助贷: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从民事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认可了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助贷中介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并不违法。但需注意的是,助贷中介一旦触碰刑事红线,核心诱因在于其通过虚构理由等方式骗取钱财,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涉及贷款环节的资质伪造等行为,则需进一步区分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一文讲清医保诈骗领域法律法规大全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类案件中,如何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争取无罪或罪轻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参保人员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除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也是涉医保诈骗案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本文张律师将结合亲办案件专篇与各位分享在涉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参保人员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诈骗罪主犯15年量刑到被判一年十个月,罚金十万】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巨额血友病骗保案件中,医药代表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本文张律师将结合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例咨询,与各位分享:血友病“骗保”案件中,为何不能绝对化地认定药企的医药代表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及直接将此类案件认定为诈骗罪的疑点、难点在哪里。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成功案例|法定代表人涉嫌贷款诈骗罪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成功
2025年3月的某天晚上,王某某的家属在网上找到张春律师的联系方式,联系张春律师的时候王某某已经被拘留了10天了。这个期间家属一直是等待的状态,对具体的案情是一概不知,只知道王某某被羁押的看守所是在广州市某看守所,而家属是在外地(山东),联系张春律师的当天晚上,家属就预定了当晚的航班一定要过来广州面谈沟通案情。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两则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看:如何对诈骗罪中的“借新还旧”行为做无罪辩护
从张律师经办的诈骗案例来看,借新还旧行为是诈骗案件中的一大突出特征——当事人出于商业经营、资金周转等需要多次借新还旧,而公安机关则以借新还旧的行为指控行为人并不具备实际盈利与还款能力,甚至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男性保健品案,打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无罪辩护经过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阿斯利康案件看:药企高管如何规避医保诈骗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风险?
从2021年至今,阿斯利康公司的医保诈骗案件始终热度不减,其中牵涉到员工与高管之间就医保诈骗的责任分摊问题、是否存在医保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行刑交叉看:医保诈骗案件中,如何为医院院长、医生等争取无罪的有利结果
从张律师在本公众号的《一文讲清医保诈骗领域法律法规大全》中可以看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保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违法的情形几乎重合,似乎两者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
超级管理员 律师

银行行长虚构过桥项目、将借款用于炒股,如何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
诈骗案件中的典型特征就是:办案人员将民事案件错立为刑事案件、使用刑事手段插入民事经济纠纷,导致出现大量的诈骗罪错案冤案。结合张律师过往的办案经验,在面对刑事诈骗案件时,应当首先在刑事与民事的层级上进行考量,是否真的是刑事诈骗?抑或仅仅构成民事上的欺诈?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在借贷诈骗中,资不抵债后又向他人借款不一定构成诈骗
在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资不抵债”这一事实常常被指控方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依据。一个流传甚广的逻辑链条是:行为人借款时已资不抵债→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向他人借款→最终无力偿还→构成诈骗罪。这一推论虽然听起来顺理成章,但很容易踩中一个重大雷区——把还不上钱的民事纠纷,错误地纳入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
超级管理员 律师

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做好一份讯问笔录
近年来,张春律师接待、经办了非常多起诈骗犯罪案件,多数当事人一上来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张律师,我究竟应该怎么做讯问笔录?我应该怎么和公安沟通?我能否保持沉默?公安会不会对我刑讯逼供?”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心理一定是焦急、恐慌、不知所措的,也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公安的讯问。为回应广大客户需求,结合张律师的办案心得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张律师今天就专篇分享:一旦被指控诈骗犯罪,当事人应该如何做好一份讯问笔录。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若当事人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指定场所监视居住措施一直以来都是学理与实务领域热议的话题之一,其适用范围之模糊、实际效果之异化等都是大众诟病该制度的原因。在张律师代理的C某某案件中,办案单位实际上也是在违法边缘来回试探。本文张律师就专章分享,面对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这一性质模糊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超级管理员 律师
律师手记:实际上有些办案人员对怎么办诈骗案也有争议
超级管理员 律师
从一起案例看,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借款960万元,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超级管理员 律师

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涉嫌诈骗罪如何争取轻判—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四)
电信诈骗犯罪要想得逞,是离不开“卡商”的帮助的。那么,对于对提供银行卡帮助的诈骗人员应该如何定罪处罚?笔者结合司法判例以及自己所办案件总结归纳一些该类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期对实务中该类型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超级管理员 律师

诈骗案件中出售400万条公民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春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网络犯罪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因为电诈需要大量拨打电话开拓业务,就有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我们代理的张三除了实施网络犯罪以外,也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对方李四的笔录显示,购买了400多万条信息,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
超级管理员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