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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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以亲办诈骗案例谈经济犯罪案如何做撤回起诉的辩护(附法律法规)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往往容易陷入一起诉即判刑的误区,而了解撤回起诉制度本质上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更进一步了解应当如何应对刑事案件。

2026年8月8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108 次阅读
以亲办诈骗案例谈经济犯罪案如何做撤回起诉的辩护(附法律法规)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以亲办诈骗案例谈经济犯罪案如何做撤回起诉的辩护(附法律法规)

导语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担任控方角色,在控辩对抗的环节中负责追诉犯罪,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撤回起诉制度就成为检察工作中纠错的重要机制。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如何结合案件事实与撤回起诉制度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是尤为关键的;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往往容易陷入一起诉即判刑的误区,而了解撤回起诉制度本质上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更进一步了解应当如何应对刑事案件。

不少当事人或家属存在误解,觉得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就再无撤回起诉的可能。实则不然,是否能撤回起诉,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就像张春律师团队经办的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超1500 万,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团队积极与公检法沟通,全力争取,最终成功促使案件撤回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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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办理的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

就像上述文书里呈现的情况,即便案件到了法院环节,若经专业辩护、沟通,发现证据不足等问题,仍有撤回起诉、不起诉的转机。这也提醒着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从案件各阶段挖掘辩护点,哪怕到了法院,也不放弃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让每一份努力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可能,为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

然而,撤回起诉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与要求,考验律师的沟通与专业水平,接下来张春律师就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撤回起诉制度,同时结合经办案件与大家分享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借用该制度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文末还整理了与撤回起诉制度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正文

一、六个问题带你快速了解撤回起诉制度

1.什么是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来说,或许从概念上直接理解撤回起诉制度依旧略有模糊。那么接下来张春律师将逐个拆解撤回起诉制度,帮助各位快速了解撤回起诉制度的本质。

2.谁能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而若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也有可能构成撤回起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规定若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认为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而对于法院撤回起诉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若其不同意,开庭审理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或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总结:在撤回起诉制度中,人民法院仅有建议撤回起诉的权限,而人民检察院享有最终是否撤回起诉的决定权。对当事人及家属来说,这也意味着如果想要争取将案件撤回起诉,不仅需要与检察院的经办人员沟通,还要争取同步向法院反馈案件情况,推动法院与检察院的沟通与联动。

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撤回起诉?

v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v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v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v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v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v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v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v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简单来说,能够撤回起诉的案件,往往要么存在实体上的无罪因素,例如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并非当事人所为,要么存在程序上的无罪因素,例如刑事责任年龄等。

4.撤回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撤回起诉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时间限制,要求检察院只有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才可以撤回起诉。如果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前,检察院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一般会直接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换句话来说,案子尚未起诉到法院时,也就不存在所谓撤回起诉的概念。

5.撤回起诉是否等于无罪?

撤回起诉并不必然等于无罪。人民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对于家属而言,一旦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如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将被无罪释放;而如果案件进入到重新侦查环节,侦查机关则会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能否无罪释放,则暂时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6.撤回起诉后检察院能否再次起诉?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

该规定的本质意思就是一旦案件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检察院依旧可以再行起诉。

二、刑辩律师如何运用撤回起诉制度达成良好的辩护效果?

1.最根本的始终是吃透案件事实与证据,寻找可能的突破口

从检察院予以撤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来看,主要包括实体原因与程序原因,实体上主要指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因此,辩护律师如果想从根本上瓦解案件,本质上还是要通过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入手。一方面,应当首先瓦解在案证据的证据链。例如,案件证人证词反复、自相矛盾,案件鉴定意见存在违法情形应当被推翻,在案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等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当积极调取、提供可以佐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例如,在涉嫌诈骗罪案件中提供被告人还款的银行流水,佐证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再如申请新的证人到案等等。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是应当具备通过在案证据组合、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

2.应当结合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策略

正如上述,在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前,若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将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检察院就只能采取撤回起诉的处理方式。因此,对刑辩律师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具体案件目前所处的实际阶段,根据阶段的不同,提交的文书、沟通的对象都略有不同。若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积极与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申请对涉嫌XX罪的XXX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而一旦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除了要与检察官积极沟通,还要积极与法官沟通、反馈意见。法院一旦发现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也有权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换言之,与检察院、法院的同步沟通有助于多维度、多方面运用辩护策略,进而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而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向哪个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始终都要求具备清晰的在案事实、详实的佐证材料与准确的法律法规。

3.及时跟进案件进展,衔接案件后续处理流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的七日内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二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撤销案件的建议。因此,对辩护律师来说,一旦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在七日内积极与检察院沟通跟进,明确案件目前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抑或退回公安重新侦查。若案件被退回公安重新侦查,辩护人则应当及时申请撤销、解除或变更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并跟进案件是否最终做撤案决定。

在这一步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如若检察院拟对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应当格外关注其作出的是法定不起诉决定抑或酌定不起诉决定。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于酌定不起诉认为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仅因为情节轻微,所以检察院基于宽严相济与对诉讼效率的考量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且酌定不起诉决定进一步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以及在国家赔偿环节因被羁押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从法律规定来说,检察院一旦撤回起诉、拟作不起诉决定,就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不能做酌定不起诉决定;但从我国现实来说,实践中存在大量检察院为规避法院无罪判决、申请撤回起诉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检察院是否有权通过如此操作规避法院的无罪判决一直都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此处就不再展开,张律师的观点是一旦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就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不能做酌定不起诉决定。这也就要求刑辩律师在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及时跟进案件进展,一旦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应当确保为法定不起诉。

4.衔接国家赔偿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正如上一点所述,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金。因此,辩护律师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申请国家赔偿。其中应当重点计算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天数、法律规定的每日赔偿金等,同时应当附上拘留证明、逮捕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佐证材料。

5.对于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新的事实或证据

对于检察院而言,撤回起诉的案件要再次起诉应当具备新的事实或证据。而刑辩律师如何在其中找到辩护抓手呢?其核心在于审查是否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反过来说,如果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以新的罪名起诉(如原来起诉诈骗罪,重新起诉把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是否构成新的事实呢?答案显然为否定。更进一步而言,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更不应进入审判程序并作出有罪的实体判决。一旦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而这就是辩护律师的辩点所在。【可以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案号(2005)新刑初第258号、二审案号(2005)乌中刑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再审案号(2007)新兵刑再字第2号】

对刑辩律师来说,撤回起诉制度绝非被动等待的救济途径,而是主动破局的关键武器。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既应当具备结合在案事实与证据重构案件真相的能力,也应当具备通过程序辩护攻破控方的逐个指证的能力。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案件得以撤回起诉,并不只是一次简单的程序运转,而是对其个案正义的彰显。

期待与各位同仁携手精进刑事辩护技巧,坚定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附:与公诉案件中撤回起诉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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