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客户进行非法对赌外汇交易并抽取佣金的行为定性——符某某、岳某某合同诈骗案
郭慧丽 周 力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570125]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570125]
[基本案情]
2007 年 2 月,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经商量决定筹建一家公司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牟利 。 同年 3 月27 日,符某某提供开办费用并出资租赁泰达商务 大厦27D 房 , 找中介公司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海南 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注册 资金为人民币 200 万元,股东为“蔡海 ”(符某某找人伪造该身份证)、岳 某 某,各 占 50%股份,法 定 代表人 为“蔡海” ,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中介服务等。公司由符某某负责资金管理 , 岳某某负责外汇交易技术管理。公司成立后,符某某出资购买了电脑、 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 。硬件准备就绪后,符某某、岳某某决定以私购外汇保证金交易软件作为交易平台 , 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后,不将资金汇给境外交易商, 由公司 与客 户“对赌 ”,利 用客 户交 易知识、心 态 方 面 的缺陷, 以及收取佣金(每手 50 美元)和 点差(即买入价 与沽盘价之差,每手约 50 美元)方式,赚取客户保证金。
具体流程为 :符、岳设立公司并制作了大量的培训 和宣传资料,谎称交易系通过正规交易平台 ,公司只收取交易佣金→ 中盈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和采取发放底薪和返佣方式招募经纪人,发展 了客户,双方签订《客户协议》 约定客户通过在 ODL 公司开户,ODL 公司提供交易平台 ,该内容为虚假, 实际为符某某或岳某某在租赁的“ 交 易平 台 ”进行后 台操作,将取得账户和密码提供给客户 ,谎称是由 ODL 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客户的交易实际没有进入市场 ,只是进入公司交易平台,客户如果盈利就不是从市场上获得 , 而是需要公司自掏腰包填补,相反如果客户亏损, 实际款项也不是亏损到市场中 , 而是进入公司腰包→ 中盈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均由符某某实际控制 , 并未按宣传和协议约定交ODL 公司→ 符某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公司开支、 退还保证金、发放工资及佣金→2007 年 7 月底,除用一辆猎豹车抵押工资外, 中盈公司无法退还保证金 ,符某某、岳某某无法找到,被害人报案。
[审判结果]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对被告人符某某、 岳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符某某、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海南省海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12月 21 日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 12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罚金人 民 币 2 万元 。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符某某、 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第一,从本质上看,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经营行为 , 行为人所谋取的是通过经营法律法规特许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 ,获得经营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即利润)。 但本案中,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欺骗了客户 ,根本没有提供真实交易服务 ,他们所取得的直接就是客户的保证金本身 , 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个经营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二,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1. 在客观方面 ,二犯罪嫌疑人谎称交易系通过正规交 易平 台, 由 ODL 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资金交ODL 公司,公司只收取交易佣金。但实际上,客户的交易并没有进入市场 , 只是进入公司自己交易平台,“亏损 ”实际全部归公司所有, 资金均由符某某实际控制。即犯罪嫌疑人隐瞒了实为对赌的事实真相 , 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 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 .按刑法通说,非法占有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 , 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需紧密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 ,主要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否有积极履约行为、标的物处置情况、事后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正确区分非法对赌交易与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差异 , 是准确认定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关键 。 对赌交易是指客户的交易实际没有进入市场, 只是进入公司交易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如果盈利就不是从市场上获得 ,而是需要公司自掏腰包填补 ,相反如果客户亏损, 实际款项也不是亏损到市场中,而是进入公司腰包 ,这实际类似于赌博活动。而诈骗犯罪是典型的目的犯罪 ,行为人追求的就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结合本案 ,要直接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就必须进一步证明所谓交易只是幌子, 即使客户操作正确盈利了,也根本不能顺利拿到应得的利润 。 本案确在客观上发生了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情况 ,但没有二犯罪嫌疑人关于不给客户出金进行共谋的证据 , 符某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公司开办及经营、退还保证金及工资发放等 ,没有用于挥霍或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的证据 。仅凭现有证据 , 直接认定二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尚存在一定问题 。但从以下事实可以推断出符某某、岳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及履约情况上看,诈骗罪(含合同诈骗)作为侵犯财产犯罪,本质在于以骗取财 ,被害人被骗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 ,行为人处于掌控的优势地位。而赌博、对赌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肯定也是要获取他人财物 ,客观上也会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但从根本上讲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决定赢输的主要是偶然因素。 从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和交易方式上看, 符某某、岳某某明显处于掌控的优势地位。按合同约定,“ 交易”要通过正规交 易平 台, 由 ODL 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 资金交 ODL 公司 ,而实际上这些情况是虚构的 。 二人深知“交 易 ”实情,并收取佣金,符某某、岳某某根本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也没有积极履约行为。
(2)从向客户收取高额佣金和点差方面看,按合同履行, 即通过正规交易平台, 由 ODL 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 资金交 ODL 公司 ,客户提出出金申请后三日内要退保证金给客户 , 这是向客户收取高额佣金和点差(合占保证金的 10%)的前提。但实际上,该“交易”根本不存在 ,符某某、岳某某根本就不应该收取佣金和点差。对此,符某某、岳某某是心知肚明的,仍然欺骗客户及经纪人进行所谓“交易 ”,并收取佣金和点差,显然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保证金。
(3)从中盈公司注册和资金投入方面看,在正常情况下,抛掉佣金和点差因素,外汇按金交易(含对赌)会有赚有亏 ,符某某作为投资人应当投入一定自有资金以保证客户出金。从中盈公司注册和资金状况上看 ,实际上其以“蔡海”(身份证照片为符某某,系伪造)为名,找他人代办注册公司 ,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该利用假身份证和没有实际投入的行为说明 ,符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客户盈利出金, 也根本没有进行出金的必要资金准备,该事实可间接证明符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4)从事后表现看,符某某、岳某某均有逃匿行为,该事实可间接证明符某某、岳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符某某、岳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裁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