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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实务中怎么划清民事债务和刑事诈骗的边界

2026年10月20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12 次阅读
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实务中怎么划清民事债务和刑事诈骗的边界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刑事案件的庭审包含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三个最主要的阶段,其中法庭调查包含了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讯问及发问、举证及质证等环节。在大量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当中,罪与非罪的边界模糊,同样是欠钱不能归还,有的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债务,有的则构成借贷型诈骗。很多办案机关容易单纯以 “到期还不上钱” 这一结果,直接将民事债务上升为刑事诈骗。

张律师认为,辩护工作的核心就是厘清民事债务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边界,无论是法律意见、庭审发问还是质证辩论,都要围绕边界要件展开。精准把握二者区分标准,能够为质证、辩论打下良好的基础。本篇结合亲办多起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分享实务当中如何划分民事债务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正文

一、为什么刑民交叉借贷案件极易发生定性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庭审发问的相关程序,而实体层面,民间借贷与借贷诈骗在外在表现上高度重合:二者都存在借条、转账记录,都出现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的结果,部分案件当中借款人还存在隐瞒负债、夸大项目收益等不实表述。

简单来说,民事债务与刑事诈骗外在表象高度近似,但内在法律构造完全不同。对控方而言,容易以财产损失结果推定犯罪成立;对辩方而言,则需要拆解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把属于民事借贷的事实剥离出来。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吃透两类案件的区分逻辑,重视边界要件审查,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确立己方辩护事实主张,区分民事履约不能与刑事诈骗;

·审查控方证据体系,识别客观归罪的逻辑漏洞;

·削弱、否定控方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影响法官心证,推动法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提交法律意见做好铺垫。

二、民事债务、刑事借贷诈骗的基本特点

在展开边界划分之前,应当首先了解两类行为各自特点,这是后续法律分析、庭审发问、书面意见撰写的基础。

在张律师经办的大量刑民交叉借贷案件中,总结两类行为典型特征:

普通民事债务(民间借贷)特点:

·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一般出具借条、欠条;

·借款发生之时,行为人具备一定经营、资产基础,存在还款的主观意愿;

·不能还款来源于市场下行、客户拖欠货款、行业周期等客观经营风险;

·资金大多用于实体经营、偿还经营性旧债;

·债务爆发后没有刻意逃匿、转移资产,存在沟通协商、部分还本付息行为。

借贷型诈骗特点:

·行为人借款之时即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只是幌子;

·虚构核心项目、虚假资产,捏造关键事实骗取对方出借款项;

·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者企业已经停业,纯粹借新还旧、债务空转;

·取得资金之后逃避债务,失联逃匿、转移隐匿资产;

·出借人基于行为人虚构的核心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钱款。

在理清上述基本特点之后,辩护人就要对症下药,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欺骗行为程度、资金去向、损失成因、事后处置态度五个维度划分边界,也可以据此拟定法律意见、庭审发问提纲。以近期经办的 M 某某涉嫌诈骗罪为例,下面展开实务边界划分要点。

(一)庭前要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刑辩不打无准备之仗。处理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庭前准备、证据梳理是决定辩护效果的关键。如果庭前没有厘清两类行为的区分要件,后续无论是写法律意见还是庭审发问质证,都很容易陷入被动。

首先,辩护人要完整阅卷,吃透全部卷宗材料,对比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借条等全部证据,区分哪些事实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哪些事实符合诈骗特征。

其次,会见当事人,协助当事人梳理借款发生时的资产、业务、对外债权情况,梳理资金真实流向,梳理债务爆发之后沟通、还款、协商处置资产的相关事实。协助当事人预判公诉人的讯问方向,预判控方会从哪些角度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针对性模拟回答。

最后,辩护人要明确己方辩护的核心边界观点,告知当事人辩护思路,传授回答问题技巧。引导当事人使用 “是、否、不清楚、以书面流水证据为准” 这类明确表述,杜绝 “可能、大概” 这类模糊化用语,防止出现自认不利的口供。

(二)从五大核心维度,划清民事债务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结合 M 某某案件阅卷、会见之后,辩护确定本案存在大量属于民间借贷的事实,不能整体评价为诈骗。区分边界,需要回归诈骗罪的法律构造: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我们从五大要件点对点开展区分。

  1. 从非法占有目的维度区分 —— 核心看 “借款当时” 主观心态,不能以后期资不抵债倒推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者最核心的要件,重点审查借款发生的时间节点,而不是看案发之后的债务状态。实务发问、书面意见可以参考如下要点:

1)你在向 XX 借款的那段时间,你的企业在开展什么业务?

2)借款当时,你企业名下有哪些资产、对外有多少应收账款?

3)借款的时候,你是否打算归还该笔借款?你当时计划通过什么来源还款?

4)后期无法归还借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5)你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你当时的资产和业务情况,证据分别是什么?是否提交办案机关?

该组问题目的,向法庭阐明:如果借款当时具备经营资产、回款预期,主观上有归还意愿,后期因经营风险丧失还款能力,属于民事债务;只有借款之时就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没有经营回款来源,才具备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基础。

2.从欺骗行为程度维度区分 ——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法意义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非只要存在隐瞒、夸大就一律构成刑事诈骗,要区分是细节性隐瞒夸大,还是捏造交易赖以成立的核心基础事实。

1)在向 XX 借款时,你是否向对方介绍过自己企业经营情况?

2)对于企业部分负债情况,你有没有做过说明?

3)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是什么?

4)你有没有虚构不存在的工程项目、虚假资产作为借款的理由?

5)出借人当时借钱给你,主要看中的是什么,是你的项目还是你企业整体资产实力?

该组问题意在厘清:仅仅美化项目收益、隐瞒部分负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只有捏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资产,该虚假事实直接主导出借人作出出借决定,才属于刑事诈骗的欺骗手段。

3.从资金去向维度区分 —— 看钱款实际被用于何处资金去向是主观心态外化最重要的客观证据,同样的不能还款,资金用途不同,定性完全不同。

1)每一笔借款到账之后,这些钱你实际用在了什么地方?

2)有多少资金用于企业采购、发工资、支付租金等经营开支?

3)有多少用于偿还旧的债务,这些旧债是不是企业经营产生的?

4)有没有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高风险行为?

5)相关付款流水、合同凭证是否可以印证你的说法?

该组问题用来区分:资金用于实体经营、偿还经营性旧债,一般偏向民事债务;资金用于挥霍、违法活动、无业务支撑的债务空转,则更符合刑事诈骗特征。

4.从财产损失因果关系维度区分:损失是欺骗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商业经营风险导致

1)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前,有没有实地了解过你的企业?有没有做过沟通谈判?

2)出借人是否知晓做生意存在亏损风险?

3)后期资金链断裂,主要是什么因素造成?是市场原因还是你处置资金的行为造成?

4)如果经营顺利,你是否有能力归还该笔借款?

该组问题阐明:如果财产损失来源于市场下行、客户违约等商业风险,即便存在部分隐瞒行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弱化,偏向民事债务;如果损失来源于行为人挥霍、债务空转行为,则属于诈骗的危害结果。

5.从事后对待债务的态度维度区分,辅助判断主观故意事后态度属于辅助判断要件,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但可以用来印证主观心态。

1)债务到期之后,出借人找你催债,你是否有进行回应?

2)你有没有更换联系方式、刻意隐匿行踪逃避对方?

3)你有没有转移、变卖企业资产用来逃避债务?

4)你有没有提出过以物抵债、分期还款的方案?有没有实际归还过部分钱款?

以上问题用来区分:债务出现之后积极沟通、协商处置资产、部分还款,是民事债务人典型表现;逃匿失联、转移隐匿资产,则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重要辅助情节。

案情所限,无法把全部发问提纲完整展示。但刑民交叉借贷案件当中,边界划分的核心始终围绕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辩护工作中,既可以把这五大维度用于庭审发问,也可以作为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的核心框架。

三、实务当中划分边界容易出现的几类误区

结合大量亲办案件,实务办理中经常出现三类误区,辩护律师需要格外警惕。

第一大误区:只要到期还不上钱,就等于刑事诈骗。将经营失败、商业风险带来的债务违约直接升格刑事犯罪,典型客观归罪。资不抵债只是结果,不能回溯推定借款之初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大误区:只要存在部分隐瞒、夸大事实,就直接认定虚构事实诈骗。忽略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中间地带,没有审查欺骗行为是否属于交易的核心基础,没有审查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真实动因。

第三大误区:将借新还旧直接等同于诈骗。不去区分借新还旧背后,是为维持实体企业经营周转,还是企业已经死亡之后纯粹债务空转,二者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参考同类裁判案例

案例一:肖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2020)冀刑再 3 号刑事判决)

裁判要点:行为人虽然存在虚构部分借款理由,但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侦查机关未查清借款当时资产与还款能力;借款后继续经营,没有携款潜逃,还转让股权用于还款。综合全案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再审改判无罪。

启示:存在部分欺骗情节不等于就是诈骗,要综合借款时资产、经营、事后履约行为综合判断,不能只看不能还款结果。

案例二:刘某波集资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4‑1‑134‑004)

裁判要旨:企业因暂时性资金困难引资、借新还旧维持实体经营,属于经营者正常商业思维,应当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防止将经营风险转化为刑事犯罪。

启示:具备真实经营背景的融资周转,应当优先考虑民事途径化解债务。

案例三:张 * 彬诈骗案(2018)粤刑终 21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企业无实际经营,资金全部用于债务空转,即便不存在个人挥霍,综合全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启示:如果没有真实经营基础,单纯拆东墙补西墙式债务空转,可以认定刑事诈骗。

结语

刑民交叉借贷案件中,民事债务与刑事诈骗之间没有一条简单、非黑即白的分界线,不能简单依靠借条、不能还款结果直接定性。

实务划分边界,必须回归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重点审查借款当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虚构事实的程度、资金真实去向、财产损失的因果来源、债务爆发之后行为人对待债务的态度,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禁止客观归罪。

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庭前要做好完整证据梳理,既可以将五大区分维度用于书面法律意见,也可以转化为庭审发问、质证的要点。既要识别真正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也要避免把正常商业经营失败、民事债务违约不当升格刑事追诉。

以上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