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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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利用规则漏洞薅航班延误险“ 羊毛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没有正常的乘机出行需求,其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就是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因此,其不具有航班延误险的保险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行为,从而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6年9月1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20 次阅读

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文/许 浩

【裁判要旨】 利用规则漏洞薅航班延误险“ 羊毛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没有正常的乘机出行需求,其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就是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因此,其不具有航班延误险的保险利益。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行为,从而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21)沪0112刑初157号 二审:(2021)沪01刑终1110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杨高翔 、 何乐 、 卢鹏、李冠。

法 院 经 审理 查 明 , 2016 年12月至 2020 年 6 月 , 被 告 人 杨 高 翔在经营上海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翔创公司 )期间 , 聘用被告人何乐担 任业务部、财务部负责人,聘用 李芳、魏 静 、 李 雅 兰 、 刘 琴 霞 等 人 (另案处理 ) 作为保险理赔团队 , 并在广西 、 湖南等地招募被告人卢鹏 、 李冠和邓利芳(另案处理)等合作方 , 由合作方以免费境外乘机住酒店等方式招募乘机人,并由合作团队先行向翔创 公司预交每名乘机人 1 . 5万元至2万元的保证金。杨高翔以此资金 投保多份包含航空延误险、行李 延误险等保险,并订购多份联程 机票。尔后,被告人杨高翔通过 飞常准(业 内 版 )A P P等 软 件 分 析 各 大机场航班延误、取消情况 ,选择确定取消的航班,同时将 其他机票作退票处理,再将取消 的航班进行改签,以便乘机人有 足够的时间赶往可能系非其居住地的始发地机场。同时,为了便 于管理乘机人,被告人杨高翔、 何乐等人在每次出行中组微信群 、设领 队人员,由领队人员带领 、授意乘机人在途中办理延误证明 , 银行卡、手 机 SIM卡等,在 到达目的地后故意不取行李或者授意他人提前下机取走行李 , 并开具行李事故单等交翔创公司 。 结束行程后 , 翔创公司理赔部员工以乘机人名义申请理赔 ,包括伪造行李延误证明 、 购物小票等 , 待保险理赔金进入乘机人办理的银行卡(均交由翔创公司保管 ) 后,由 公 司财务将 资金 统 一 划拨至杨高翔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 , 经扣除成本后 , 与 合 作 方 分 享 利润 。 经审计 , 涉案理赔金额共计31686222.24元(航班延误险对应金额 14776567 .93元,行李延误险对应金额15784404.3 1元, 未区分延误类型对应金额1125250元)。

被告人卢鹏 、 李冠作为合作方 , 明知杨高翔等人上述操作模式 , 仍以自己或招揽他人作为乘机人 ,通过在机场开具航班延误证明 、 由他人提前下机取走行李并开具行李事故单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 。 经审计 ,被告人卢鹏涉案理赔金额为79800元(航班延误险对应金额28500元, 行李延误险对应金额5 1300元), 被告人李冠涉案理赔金额为 137900 元(航班延误 险对应金额 113200 元,行李延误险对应金额24700元)。

2020年5月12 日 ,被告人杨高翔 、 何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当日李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5月14 日 ,被告人卢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 被告人何乐 、 卢鹏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冠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 , 被告人卢鹏 、 李冠及其招揽的乘机人退出赃款共计112300元。

公诉机关指控4 名被 告人 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杨高翔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杨高翔骗取行李延误理赔金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 但提出涉案航班延误理赔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审判】

一 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高翔 、何乐 、卢鹏 、李冠结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保险标的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杨高翔、

何 乐 涉 案 金 额3 1 0 0 余 万 元 ,属数额特别巨大 ,被 告 人 卢鹏 、李 冠 涉 案 金 额 分 别 为 7 万 余 元 、13 万 余 元 , 分 别属 数 额 较 大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 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卢鹏 、李冠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 、 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乐 、 卢鹏均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减轻 、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冠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何乐 、 卢鹏 、 李冠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杨高翔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航班延误理赔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 经查 , 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证实被告人杨高翔等人通过合作团队以免费境外乘机住酒店为由 , 四处招募乘机人 ,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隐瞒其刻意选择取消 、 改签航班 的情况 , 并对 同 一乘机人向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 , 以此获取高额航班延误保险理赔金 。 被告人杨高翔等人在乘机人本没有出行 、 投保 、 理赔等意愿的情况下 , 故意制造乘机人乘机出行的行为并以乘机人名义投保 , 从而获得不应获得 , 且金额 明显超过 一 般 公众所认 知 的保险理赔金 , 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 , 其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故涉案航班延误理赔金应当计入本案犯罪金额。

据此 , 闵行区人民法院 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高翔有期徒刑 12年, 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 万元 ;判处被告人何乐有期徒刑 8 年 8个 月 ,并处罚金6 万元;判处被告人卢鹏有期徒刑 10个月,缓刑 1年 , 并处 罚金 2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冠有期徒刑 1年,缓刑1年, 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杨高翔不服 ,提 出上诉 。上海市第 一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有组织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 ,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和骗取行李延误险理赔金两个行为 。 其中 , 行为人采用故意不取行李 、 伪造行李延误证明等手段骗取行李保险理赔金的行为 ,因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 故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对此基本没有争议 , 关键争议在于对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 杨高翔等人采取事先购买多张机票并投保航班延误险,事中利用信息分析判断出必定延误或取消的航班 , 据此获得航班延误险的保险理赔金 , 这种行为方式属于利用规则漏洞获利 , 由于其所购买的航班确实发生了延误 , 故不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 行为人的此种行为方式不符合保险诈骗罪规定的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 一 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 该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 因为机票是真实的 、 延误是真实的 、 保险合同是真实的 、 保险双方当事人也是真实的 , 因此不存在诈骗罪中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 该行为虽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 但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 且具有诈骗罪中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行为 , 行为人虚构了具有正常乘机出行需求的乘机人 , 隐瞒了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的真实目的 , 故可以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 基于此类骗保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对此类行为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 故在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上 ,对于虚构保险标的可以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 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也并无不可。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中行为人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 ,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 主要理由如下:

一 、航班延误险诈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格来说,航班延误险诈骗并不是新类型案件 , 类似案件几年前就已经发生过,发生在20 20年的南京李某骗取300余万元航班延误险理赔金 一 案还曾 一 度引起热议 , 该案中李某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近年来 , 航班延误险诈骗有愈演愈烈之势 ,甚至逐步发展为有组织 、产业化的黑灰产,造成很大的危害 ,本案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案例 。据统计 ,上海各保险公司航班延误险赔付金额近年非正常飙升,202 1年赔付金额共计 1900 多万元 ,2022年骤然飙升至3 .4亿余元 ,而且还有继续升高的态势 。 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 黑灰产的蔓延很有可能会给航班延误险的正常运行造成致命危害 ,还有可能会造成保险行业的逆向选择 , 保险公司为强化审查 ,赔付的便捷性必然大打折扣 ; 为阻止骗子获利,

只赔机票款的航班延误险会越来越多 , 这些实际上都是大大降低了航班延误险的用户体验 , 好的保险产品被淘汰 , 造成的后果就是由对航班延误险真正有需求的广大群众买单 。 这种骗保行为与职业 打假还 不太 一样 ,职业 打假起码对促进商家合法经营还具有积极意义 , 但这类骗保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 当然 , 骗保案件有助于我们发现规则漏洞并加 以填补 ,但如 果仅 是这 一 点的话 , 很多案件都具有这样的意义。

二 、航班延误险诈骗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航班延误险诈骗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是毋庸置疑的,但能否定罪处罚,关 键还在于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 也就是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问题 。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入罪必须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 保险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规定了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 ,但后四种行为方式与本案中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的行为基本无关 ,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本案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 的 行为是 否符合第 一 种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 , 这就涉及对保险标的的理解问题 。仔细阅读保险法 , 会发现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标的与通常理解的标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通常理解的标的是指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而不是指某个物品 ,但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却很接近于通常理解的标的物概念 。 也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 》 第1 条就规定, “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 同 一保 险标 的 分别投保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 一个标的物上因为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可以有不同权利主体投保 的 多份保 险合 同 , 比 如 同 一 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投保 , 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投保 ,两份保 险合 同肯 定 是 不 一样的 , 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 两份合 同 的保 险 标 的又 是 一样 的 。 问题实际上在于保险法规定的滞后性 , 仍在最初的意义上使用 “ 保险标的 ” 一 词 ,将其与保 险标 的物混为一谈。

那么,刑法中的保险标的是否一定要和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做同样解释呢 ? 笔者认为 , 这不是必须的 。 以往就曾有过对侵犯著作 权 罪 中 的 “ 复 制 、 发 行 ”作出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 “ 复制 、 发行 ”含义之解释的例子 , 因此,对刑法用词完全可以变通作出更合理化的解释 。 笔者认为 , 保险标 的 并 不 是 指 一个 实体财物 ,而是指人对财物享有的财产权利或利益 , 财产保险保的就是这种权利或利益 , 而不是财物本身 。 因此 , 可以对刑法中的保险标的做适当的扩大解释 , 把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 。在航班延误险诈骗案中 , 保险标的就是与航班准时到达相关的财产及其利益 , 正常的购买机票出行都具有这种利益 ,但以骗保为目的就不具有这种利益 , 因此可以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

三 、利用规则漏洞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有观点认为, 行为人是利用了航班延误险的规则漏洞 , 是根据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与保险公司博弈 ,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就是保险公司输不起 。对此,

笔者认为 , 首先 , 航班延误险并不是行为人用来与保险公司对赌的 工 具 , 它 的 设计 目 的 是 保 障 有正常出行需求者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能得到保险补偿 。其次,

行为人实际上没有遵守航班延误险的 一 项 隐含规则 ,那就是供正常的出行需求购买。最后 ,利用规则漏洞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 利用规则漏洞实施侵财犯罪的案件 。比如 ,利用网上支付结算规则的漏洞充值 , 实际上钱没有充进去 ,但却显示到账了 , 行为人利用漏洞反复刷充值 ,进而非法占有商家的财物 。还有利用国家农机补贴规则漏洞诈骗农机补贴款的案件 , 有农民加价收购其他农民购买的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 ,然后贩卖牟利 ,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这实际上也是利用规则漏洞。

四、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民事合法行为

有观点提 出, 一 个民事上的合法行为 ,无论如何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是法秩序统 一 的要求 。对这个观点笔者表示赞同,

不过笔者认为这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航班延误险诈骗 。 本案行为人 目 的 很 明确 , 不 是 为 了 正 常 乘机出行 , 而是为了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 。 虽然从形式上看 , 该行为貌似民事合法行为 ,但就算在保 险法和 民法上 也存在 一个诚信原则 。 就是说 , 这样貌似合法的行为 , 至少也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 一个违反诚信 原 则 的民事行为 , 可以如此确定地说它就是 一个 民事上 的合法行为 吗?

对此 , 笔者觉得是大有疑问的 。实践中 , 如果行为人只有少数的几次行为 , 可能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 可以默认其都是民事合法行为 ,但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 是否还要坚持认为其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呢 ? 笔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 。 据此 ,对航班延误险诈骗行为入罪也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 的要求。

五 、 民事行政手段不足 以规制此类骗保行为

对于此类航班延误险骗保行为 , 保险公司加强制度和技术防范当然是十分重要的 , 但如果说仅仅依靠民事或者行政手段规制此类行为 , 笔者认为是不足的 。民事方面 , 保险公司针对此类行为当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但问题在于 , 保险公司如何从千千万万的投保中识别出此类行为 ? 这种识别大概率只能是事后的 , 在航班延误险理赔流程不断简化的趋势下 , 保险公司难以做到事前精准识别并拒绝赔付 。 事后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很可能又是 一个 旷 日 持久 的过程 ,而且民事追索根本不足以对行为人形成有效震慑 ,对行为人而言,

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败诉后把骗得的理赔款退还而已 。 至于行政处罚 , 更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 一 百七十 四条规 定也是以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之一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虚构保险标的 , 行政处罚的依据何在 ?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虚构保险标的的违法性 ,那么其构成犯罪也就没有什么障碍。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