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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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个问题来源于我在今日头条发了一个微头条,从而引发了网友的争论,大概意思就是,我办理的一个案件,开庭时给被告人带上了手铐脚镣。我和审判长沟通:“在没有判决之前,不是‘罪犯’。”要打开械具,审判长和法警沟通后打开了手铐,而脚镣没有打开,于是我要求打开脚镣,不然庭审很难继续,审判长休庭了五分钟,找到法警的负责人沟通后,打开了脚镣。以上内容,本来只是一个小小庭审记录。
于是,网友就分为两派的讨论这个问题,张律师就暂时区分为正反方:
反方认为:不应该有这样的要求,万一被告人跑了怎么办?是不是你律师要负责?这样得罪了法官,法官一定要重判;如果按照张律师的理解,那公安就不能用械具了,那无罪就不应该抓人;是做给家属看的;能上法庭的都是罪犯,一定要重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正方认为:大概意思就是“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
总之,这个该不该戴上械具引起了各位激烈的讨论,实际上是否戴械具,是和有罪无罪没有关系的。
在张律师的办案过程中,也不是每个案件都要求必须要打开械具才开庭的,有些案件也是需要戴上械具的,是否戴械具是根据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服管教、被告人数多少等等因素来决定的。
因此,在我说的这个案件中,张律师在做以上动作的时候,是经过一系列的评估的。大概说一下为什么要解开:
1)被告人没有人身危险性,年龄有70来岁了;
2)案件是民间纠纷引起来的;
3)两个人打架,另外一个伤情较轻还被取保了,理由是有重大疾病,但根据在案的材料是没有证据病历等资料显示的;
4)对方年龄在50岁且有重大过错;
5)由于对方在取保,因此抱着不谅解的态度,特别嚣张。
(看着这位老人家戴着械具,自己空手空脚的,那气势就不说了。为此他还找了20多位‘家属’过来旁听,是否真的是家属就无从考究。不过经过我肉眼看大部分是一些年轻人,对于这个事情,张律师为什么也‘较真’了尼!在开庭之前,张律师反复问过审判长,也问过书记员,反复确认,旁听每个被告人只能来三个,所以我们的家属大老远的从省外赶过来的有几个家属都没有进来旁听的。当时看到对方来了20多位家属,那自然要按照法院提前定好的规则来走,张律师和审判长协商,要求他们出去,有时候不得不感叹不是老人‘坏了’,而是‘坏人’老了。)
另外,在这个案件中,张律师还补充到,如果要戴上械具开庭,也可以,但是另外一位被告也要戴上,这样就没有问题。综上考量,才做了以上的决定,并不是“杠精,”也不是说要和法院“对着干。”
当然,在张律师办理的一些诈骗类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比较多,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开庭时被告人都是十几个,这是很常见的情形,那这种情况,张律师也没有必要说要求打开械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当然,有些案件开庭,不用律师说,审判长就直接和法警说打开械具的,这样就省下辩护人的工作了。
说句题外话,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一样。英美法系开庭时被告人都是西装革履的,即使在看守所穿的是囚服,开庭时开会专门准备一套像样的衣服,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自己辩论,他们认为自己的地位是和法官“一样”的。
而我们就不一样了,大多时候是可以穿便装,那就还好。在之前或者一些偏远的地方,那可能就穿“黄马褂”了。
还有一些背后写着一个大大的“囚”字。有些案件全程要求被告人站着开庭的,试想,都是肉身之躯,正常人能坚持站一个上午或者下午吗?
说远了,那不就是人权的问题,说近一点那就是有罪推定了,当然了这也是立场的不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院才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如果都是以有罪的思维办案,那案件也有问题,反之也是一样的。如:“公安没有,有罪推定的思维,那就无法办案;律师没有无罪辩护的思维也很难办案。”
至于有些人也会说到,既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了,那肯定是有问题的,还大张旗鼓的私信我。这种我通常是不予理会的,我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去给这个人普法,若办案人员是这样的想法,那我国就不会存在冤假错案以及国家赔偿的程序了。
这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相辅相成的,比如:1)取证程序,通过刑讯逼供的证据,那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2)一些经济类案件中,鉴定意见没有《鉴定委托书》、没有检材的移送清单,也要申请排除或者不作为指控的证据等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
那律师通过程序上的辩护。打掉讯问笔录、打掉鉴定意见等等,才能更好的做实体上的辩护,取得满意的结果。在张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二审案件就是因为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
以上说了这么多,主要还是想说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都是很重要的。
说回本案的主题,像这类案件,被告人被羁押了这么久,上到法庭,就是想得到公正的审判。让他戴着械具,实际上就是起到一定的“震慑力了。”
有些被告人话都不敢说,吓的直哆嗦的都有,虽然现在我国司法在逐步完善,侦查阶段非法取证的较少,但实务中还是存在的,那么这些被告人在取证阶段就受到过“威胁”或“刑讯逼供。”
又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他可能也不知道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那就即使不是自己做的,也说是自己做的了,因为“只要认罪就能轻判,不认罪就要重判,反正事实就是这样的。”或者就是不配合开庭。
那此时,在法庭上,辩护人能为被告人争取到的权利自然要去争取。就本文开篇讨论的这个案件,打开械具后开庭是很顺利的,并不存在审判长刻意为难的情况,庭后,还与审判长就案件讨论了一会。
开完庭后,家属给我说,看到老父亲戴上手铐脚镣,都哭了,心里面很难受。我去看守所见被告人,被告人说这是他这几个月感受到的一次温暖。
以上说了这么多,开庭时是否给被告人戴械具还是要区分开的,像张律师办理的这类案件,我认为就没有必要戴着械具开庭了。
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