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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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 诈骗罪系列之四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是学理与实务部分都常有争议的议题之一。在上周分享的文章中,张律师引用的部分裁判案例也涉及到了对两罪的界分以及对应所采取的不同辩护策略。本周,张律师将以专章的篇幅向各位介绍何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现行法律对应有哪些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2026年8月18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90 次阅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  诈骗罪系列之四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

诈骗罪系列之四

导语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是学理与实务部分都常有争议的议题之一。在上周分享的文章中,张律师引用的部分裁判案例也涉及到了对两罪的界分以及对应所采取的不同辩护策略。本周,张律师将以专章的篇幅向各位介绍何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现行法律对应有哪些规定、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正文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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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中一类地区标准,其他地区规定的数额标准可能存在出入,以对应规定为准。

二、当前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两罪为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为一般条款,合同诈骗罪为特殊条款,两者在逻辑上具有包容关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必然符合诈骗罪构成,但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并不必然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因此,对于两罪的区分在刑事辩护中就显得无比重要,毕竟两罪的起刑点间存在十倍之差。

(二)以“合同”为核心的区分标准

合同诈骗罪本就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对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目的而来。而这也就导致了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在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因此,区分两罪的核心就在于对“合同”要素的理解。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然是可能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从反面来理解这一点,以上周文章中的(2019)沪0114刑初1261号案件为例,在该案中虽然当事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手段是以签订具有市场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合同为条件,以该合同为依据骗取财物;但当事人自始至终都是以虚假的认证书、伪造的网络招揽插件来招揽被害人,在被害人信任其资质与交易目的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藏品或隐匿,由此骗取被害人资产。可见,如果当事人在采取相关行为时根本就没有从事交易的真实目的,也并没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质行为,其本质就只是将“合同”作为开展诈骗活动的幌子和工具,并不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故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当是能够体现公共性的合同,而不能只反映个人财产权益。如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而市场是带有集合性、公共性的概念。因此在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合同的嫌疑人与被害人应当是经常性从事经营活动、商业活动的主体,并且合同标的、内容以及签订、履行或其他事项应当有可能涉及公共领域或者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否则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具备侵犯市场秩序的因素,不能为合同诈骗罪所规制。

再次,合同诈骗罪并不苛求“合同”的实际形式。在实际合同交易过程中,合同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书面正式合同,也有口头合同。但认定合同诈骗罪对合同的实际形式并没有明确要求,即只要符合上述“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且“具备公共性”的要件,合同形式并不会成为阻却入罪的要件。

三、刑事辩护中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纵观目前大量类案可以发现,司法实务对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分实际上是多种多样、千人千面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并不存在关于两罪界分的统一标准。因此,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在学理上如何去区分两罪实际上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更加重要的是如何在实际案例中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争取、保障其权益。更加直白地说,在当事人涉嫌诈骗罪抑或合同诈骗罪存疑时,必然是将罪名争取为合同诈骗罪更有利于当事人,两罪的定罪与量刑数额实际上天差地别。以下,张春律师团队简要分享一下在具体的刑事辩护中应当通过哪些要素为当事人争取合同诈骗罪的更优结果。

(一)考量当事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

对于典型诈骗犯罪而言,其非法占有目的多在着手前就已经形成,并在该目的支配下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实施欺骗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可能产生于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例如,行为人原意欲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现公司已然失去履行能力却持续隐瞒、欺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就此骗取对方财物。

(二)从行为人角度考量欺骗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

合同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核心就在于合同要件的嵌入。部分案件【如(2019)沪0114刑初1261号案件】中看似存在合同要件,双方也就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实际的磋商;但实际上合同仅仅是当事人欺骗行为中的一件外套,即行为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包装为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从本质上来讲,该合同并不符合“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可能,当事人由始至终都从未想过履行合同,而只是希望通过该手段非法获益。

(三)从被害人角度看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

在合同诈骗罪中,同样非常重要的认定要素是被害人因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换句话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非基于合同行为的作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因果关系则无法成立。举例,在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支付相关费用是因为误信了当事人所谎称的存在高价买家以及认证系交易必要步骤等,合同条款在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中并未起到直接作用。

总结来说,在目前对两罪未形成统一区分标准的现实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任务就在于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基础,尽量将案件往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辩护。而具体司法机关能否采纳辩护意见,这也并非辩护人可以左右,毕竟各地司法机关目前本就看法、做法不一。

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