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返回文章列表
其他类型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般来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较为复杂,其难点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十分关键。 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贷款时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的用途、贷款人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以及相关行为等来判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6年9月1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20 次阅读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蔡永成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 一般来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较为复杂,其难点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十分关键。 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贷款时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的用途、贷款人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以及相关行为等来判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认定

我国 《刑法》 第 193 条对对贷款诈骗罪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推定贷款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第一,贷款的理由是虚假的,是贷款人编造的 ; 第二,为贷款而使用的合同为虚假合同 ; 第三,向金融机构出示虚假的证明文件 ; 第四,作为担保的产权证明是虚假的,或者财产重复担保的 ; 第五,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诈骗贷款情况。对于贷款诈骗罪来说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构成要件之一,缺少了这个要件就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之争

关于非法 占有 目 的,法学界对此分歧很大。主要有 “非法占有说”、“非法所有说”、 “非法获利说”、“非法控制说” 等观点。其中较为主流的观点是 “ 非法占有说 ” 和 “ 非法所有说”。“ 非法占有说” 的主要论据来自于民法 , 民法上的所有权包括 四种权能 ,即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所以刑法上的所谓非法占有就是指上述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 非法所有说” 则认为,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所有。笔者赞同非法所有说的观点 ,不能机械地套用民法的观点来解释刑法 . 贷款诈骗中提到的“ 占有” 与民事关系当中的 “ 占有” 意义并不一致。 这主要是因为刑法调整的对象与民法不同 ,另外刑法的犯罪性质也决定了其与民法不可能相同。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采用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等方式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在这个客观行为当中 ,首要强调的就是获得贷款的方式 ,即诈骗,通过这种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的同意。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意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贷款人的这种占有是非法的。 贷款人在这种非法占有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后续的各种行为,逐步转化为非法所有状态 ,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已经丧失了 ,因此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 “ 非法占有” 应是指非法所有。

二、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 非法占有 ” 目的的认定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和难点,也是辩护方辩护的焦点。“ 非法占有” 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的犯罪构成要件 之 一 ,是 否 具 有“ 非法占有” 目的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予以否认的。 在刑法当中,要想探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就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去判断,即主观心理态度需要客观行为加以佐证。 具体到贷款诈骗罪当中,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有客观的行为加以证明。 为解决这种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 院出 台 了相关文件 , 即 《全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该文件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几类可以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 第一,在知道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还向银行申请贷款的 ; 第二,在获得贷款资金之后携带资金逃跑的 ; 第三 ,在获得贷款资金之后肆意挥霍的 ; 第四, 以各种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的 ; 第五,利用诈骗获得的贷款资金进行违反犯罪活动的 ; 第六,通过销毁账目的方式或者假逃避方式逃避返还贷款的 ; 第七,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资金之后拒绝返还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当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也需要开展一定的行为,既不能单以行为人的供述而认定行为人有罪也不能仅通过最终的犯罪结果来判定行为人的犯罪情况。 对于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行为,即使在贷款之后难以返还也不能认定行为人触犯了贷款诈骗罪。 对于采取了诈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并且行为人确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案发时行为人有能力返还贷款 ,或者当前虽然没有能力返还贷款,但这种能力的缺失并不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而是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对于这种情况也不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 ,在办案人员政策教育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悔罪认罪主动坦白交代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勿需讨论。在此,主要讨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非法占有目的情形。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和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实践,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贷款时贷款人的具体经 济状况来看。如果贷款人贷款时所贷款项和他的经济收入明显不成 比例,或者明知经营状况十分不良,甚至破产不可避免,可预期的收入和所贷款项不成比例 的 ,仍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贷款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从贷款人取得贷款后的对所贷资金的使用上来看。 如果行为人收到信贷资金后逃匿、 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虽然进行了合法的经营活动但是所使用的资金只占整个贷款的极小一部分,就可以推定贷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意图,也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贷款人做风险投资的情况。贷款人在获得贷款资金之后,将这些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当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抗风险能力,也就是亏损程度、 自有资金以及负债情况等等。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予为之,从而导致无法返还贷款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从贷款人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以及行为来看。贷款到期后,如果贷款人具有还款能力,而采取隐匿、销毁帐目、转移资金、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非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归还贷款,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法取得贷款后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会往往出现贷款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可以定罪存在不同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有些行为人在贷款的初期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是后来由于一些情况的改变,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对行为人已贷款诈骗罪论处的。但有另外一部分学者则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在诈骗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当中,诈骗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如果在贷款过程中没有诈骗的手段就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即在贷款之时并未采取欺诈手段,在合法取得贷款之后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以期将贷款占为己有的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笔者看来,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来看,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对客体的危害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都导致了无法按时规划贷款,这就使得银行面临着极大的金融风险,也会损害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贷款的所有权。但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看,贷款诈骗罪明确规定行为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即要求贷款人必须是使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取得贷款。如果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法贷款之后的行为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不能因打击犯罪之需要,而违反刑法基本原则。但合法取得贷款后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又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有观点认为可以侵占罪予以处罚,但贷款人合法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贷款人,不存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问题,所以以侵占罪论处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又采用了欺骗 的手段,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在合法取得贷款时都签有相关合同,对于贷款用途有明确约定,如果此后贷款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认为其在履行合同中骗取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以合同诈骗处理此情形既避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又避免无罪放纵犯罪,有效打击此类危害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贷款的所有权的行为。

[参 考 文 献]

[1] 张 勇 .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J] .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 1) .

[2] 田文昌,任亚刚 . 论贷款诈骗罪 [J]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 (1) .

[3] 周振想 . 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 [M] .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410.

[4] 陈兴良 . 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 [J]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 2004 (3) .

[编辑 : 周绍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