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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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支付货物后拖欠货款846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2020年8月19日
案件摘要

虽杨某某躲债且未到案,但不能据此反推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支付货物后拖欠货款846万被控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观点提取:为尔康公司经营多年,2016 年解散,合作企业众多,其他企业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保持正常合作,虽有欠款但 2016 年上半年付款多于进货,欠款为长期累积,且无证据证实为尔康公司低价抛售。

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的资产价值约 2.25 亿元,足以抵偿约 1.8 亿元债务。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某将资产转移至济某公司,济某公司转给为尔康公司的款项多于为尔康公司转给济某公司的款项。

杨某某有积极处置资产的行为,如 2016 年转卖珠海房产。

虽杨某某躲债且未到案,但不能据此反推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现有证据看,杨某某因躲债未在公司处理善后,安排他人处理,无证据表明其指使他人隐匿为尔康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所以杨某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刑终27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豫林、邓英良,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刑终75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018年12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683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与原审相同。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豫林、邓英良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6月18日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院均予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起,被告人杨某某独资经营的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尔康公司)在经营状况恶化,且巨额银行借款未还及大量拖欠供货商货款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从被害单位广东创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等大量采购药品,并基本销售、转移完毕。至2016年6月,为尔康公司共拖欠农业银行英德支行贷款11125万元,拖欠被害单位创某公司货款人民币8467069元。2016年6月17日,为尔康公司突然宣布解散,在未与创某公司等供货商联系协商货款偿付事宜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及公司管理人员藏匿,并变更工作地点组织人员对为尔康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系统清点整理,后将上述财务资料转移。

  2017年3月4日17时许,民警经蹲点守候在广东省英德市和平北路锦某豪庭楼下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2017年12月12日,创某公司与为尔康公司达成协议,由英德济某医院以名下两处商铺转让后所得转让款人民币2874485元自愿代为尔康公司(杨某某)偿还部分货款,并承诺剩余货款人民币5592584元后续继续偿付,创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以及英德市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被众多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名下财产悉数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经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判决书进行统计,法院判处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履行的债务总计高达人民币1.5亿元,上述判决债务除了有欠银行的人民币1.1亿元的贷款外,还有欠多家供货商等债权人近人民币4000万元的货款等债务,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判决。另查,为尔康公司和创某公司虽自2013年开始有交易行为,迟延付款亦是基本交易模式,但为尔康公司主要是在2015年至2016年大量频繁向创某公司采购药品,拖欠创某公司的绝大部分货款发生在背负上述巨额债务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46706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上诉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为尔康公司为正规经营公司,与创某公司有大量贸易往来,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表象条件。2.杨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实实在在经营公司,公司解散后,与供货商一一对账,与创某公司数次核对账目,积极履行债务,并请求政府协调。杨某某也不具有诈骗得手后的逃匿行为,暂时躲藏是出于躲债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名下有多处房产,资产足以抵偿债务,不能支付货款只是因为尔康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4.不存在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自2013年以来都是边欠款边拿货,并非突然加大采购量,不存在诱骗行为。二、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现为尔康公司的财务账簿因何遗失并未查清,没有证据证实是杨某某所为。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杨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公司经营不善、身负巨额债务的事实,履约时未与创某公司对账便将公司申请破产,即使杨某某、为尔康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价格高于所欠债务,因不动产已被抵押,创某公司并不享有平等受偿权,不能保证足额支付拖欠货款,应认定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在案证据证明,公司破产后,杨某某曾安排员工处理破产事宜,同意原判对杨某某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认定。因此,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某某实际经营的为尔康公司2013年开始即与创某公司建立了销售关系,由创某公司向为尔康公司供应药品,为尔康公司在次月支付货款,但有拖欠货款现象。2014年底,欠款达到840多万元。2015年,为尔康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困难,巨额银行借款未还,拖欠供货商大量货款。至2016年6月,为尔康公司共拖欠农业银行英德支行贷款11125万元,公司房产被抵押。拖欠被害单位创某公司货款人民币8467069元。2016年6月17日,为尔康公司宣布解散。

  为尔康公司解散后,上诉人杨某某为躲避债权人而藏匿,安排为尔康公司副经理朱某坤及相关财务人员继续对为尔康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系统清点整理,现为尔康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无法找到。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以及英德市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被众多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为尔康公司和杨某某名下财产悉数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2016年11月,法院判决为尔康公司偿还英德农业银行约1.1亿元,为尔康公司还欠多家供货商约4000万元货款。根据英德市税务局出具评估价,2016年,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的房产、土地价值共计2.25亿元。

  2017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英德市和平北路锦某豪庭楼下抓获上诉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证实上诉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撤销、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英德市和平北路锦某豪庭楼下将涉嫌合同诈骗的在逃人员杨某某抓获的情况。

  3.商品销售合同,销售药品表格、客户签收单,对账函,交易情况的详细列表。证明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与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及最终欠款的情况。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从2013年5月即有货款往来。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证明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英德市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英德市某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顺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巫某笋名下有英德市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数十个。为尔康公司的经营场所为英德市英城浈阳三路南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A栋2-8楼,注册资本1003万。

  5.民事裁定书,起诉书、民事判决书,土地房产资料及抵押情况,征信报告,抵押房产、土地价格评估,杨某某名下资产统计表,股东会决议,还款凭证,债主微信群初步统计欠债金额表、民事诉讼标的情况、为尔康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的财务报表、法院查封物品清单。证明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及杨某某的涉诉情况,财产价值及抵押、负债情况、查封情况。

  6.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还贷情况。

  7.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为尔康主要账户图以及关系明细汇总表。证实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杨某兰、巫春某的账户与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某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杨某某、为尔康公司、巫春某账户向济世账户转账共计2683.08万元,济世账户向杨某兰、杨某某、为尔康、巫春某账户转账4902万元。

  8.通话清单及记录。证明电话号码135***283(登记人杨某某)无通话记录;138*803(登记人巫春某)仅2016年12月后有数条通话记录,及与两个号码的短信记录;138*389(登记人巫春某)在正常使用,有较多短号通话;137***266(登记人谢某全)在正常使用,有较多短号通话。

  9.结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书。证明杨某某与巫春某于2005年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

  10.刑事谅解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被害单位创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刑事谅解书,陈述2017年12月12日与为尔康公司达成《协议书》,由英德济某医院以名下两处商铺转让后所得转让款2874485元自愿代为尔康公司(杨某某)偿还部分货款,现已偿付,并承诺剩余货款5592584元后续继续偿付,故创某公司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11.搜查笔录、搜查录象、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证明搜查的具体情况及扣押为尔康公司的物品。

  12.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明为尔康公司以及杨某某名下财产在2015年至2017年涉诉期间,悉数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13.查封药品清单。证明为尔康公司被查封的药品情况。

  (二)被害单位报案陈述1.被害单位王湘某(创某公司秘书)的报案陈述。主要内容:我所在的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是做医药配送生意的,我公司与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开始合作,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公司先给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发货,次月10日,对方才将货款给我们。刚开始的供应货量比较小,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基本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取得我们信任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就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或者支付很小一部分的货款,再以各种理由拖欠,但又叫我们发货,直到2017年6月份累计欠货款达到846万。2017年6月17日下午,我公司领导派销售经理曾某洲和他的团队过去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实地查看情况,他们到了之后反馈回来说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仓库的货全部清空了,大楼里没有员工上班,大门也锁了起来,办公室的电脑也少了很多,而且很多像我们公司一样的供应商也在现场。

  我们多次打电话和微信给巫某笋和杨某某两人,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6月17日上午,我公司还和巫春某联系,她还答应说2017年6月21日会打500万过来,当天下午我们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尝试过打固定电话没人接听,打杨某某、巫某笋、巫金某等人手机,要么关机要么不接听。发短信、QQ、微信也都没回复。

  王湘某提交了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单、对账函、银行承兑汇票等。

  2.被害单位曾某洲(创某公司销售员)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分别于2015年1月1日与2016年1月1日代表创某公司与为尔康公司的巫金某及郭某娟签订了两份商品销售合同。2015年1月1日签订的这份商品销售合同,到年底时双方都能基本履行合约,但为尔康公司还欠下我们创某公司800多万元的货款。因我们双方公司之前约定每年签订一份合同,到了2016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公司当时没有送货给为尔康公司,之后杨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我本人,口头承诺制订还款计划,于2016年1月份支付了一笔400多万元货款,并承诺于2月、3月、4月、5月分期支付剩下的400多万元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创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16年5月份按照合同内容将总金额达9188742.9元的710种药品分期送到为尔康公司。但为尔康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721673.75元,还欠创某公司8467069.15元货款未支付,杨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支付货款给我们创某公司,直到2016年6月发现为尔康公司已关闭,杨某某及其公司高层人员下落不明,我们在为尔康公司办公大楼也看不到有为尔康公司的员工在处置善后工作的事项。我们意识到问题后,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曾某洲提供了2016年1月至5月创新公司向为尔康公司的供货清单。

  3.被害单位李某(佛山创某药业公司商务代表)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于2015年11月入职创某公司。我到公司之前,为尔康公司已累计欠我公司货款约六百多万元,这些都是我前任刘某留下的。我在任期间,佛山创某公司供货给为尔康公司的药品有八、九百万元左右,与对方签合同的是我上级曾某洲签的。我只负责去催收货款,公司规定是月结10天清。业务上的事由曾某洲负责。我没有催收到货款就会立即打电话将实际情况汇报给曾某洲,曾某洲有权决定是否发货继续供应给为尔康公司。我在任期间,我催收为尔康公司货款约600多万元,对方是以电汇到我公司账户或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的,汇票的章均是杨某某的私章。

  在我来创某公司之前,为尔康公司属下的连锁店便有高价低卖的现象,我在任期间,为尔康公司属下药店又出现五折出售药品的现象,他们以促销为借口,这些现象发生在2016年4月到5月期间。当时我把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报告给曾某洲。直到2016年6月19日,我到为尔康公司发现已人去楼空,杨某某去向不明,对方负责人一直无法联系。

  (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烟(为尔康公司法人、杨某某父亲)的证言。主要内容:1989年至1992年我在英德市桥头镇桥头街经营一家桥头济某药房,1992年至2008年期间一直在外面做小生意,2008年在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至公司宣布解散。为尔康公司总经理是杨某某,自己在公司不负责业务上的事,只是负责公司器材的购置,每月工资3000左右。

  2.证人朱某坤(为尔康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9年10月到维尔康公司工作,任行政助理,2010年11月开始任副总经理。为尔康公司和济某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但做事是分开的。两家公司老板都是杨某某,财务总监都是巫金某。两家公司中层会议一般是分开召开。谢某海是杨某某姑丈,负责中药仓的管理,并没有参与为尔康公司运营。

  我在2009年10月入职时,公司在英德市利民路办公,经营规模较小,但运作正常。2010年筹建新公司,2011年公司办公地址迁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三路,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公司在英德市沙口镇购买土地两百多亩,2013年在英德市光明路盛某豪园购买商铺一千多平方米,2014年公司又购买英德市浈阳三路一块土地,约1万平方米,公司债务不断扩大,2015年底公司债务情况已经到了非常恶劣的地步,导致2016年5月很多厂家供应商不愿意供货给公司,银行又不断追债,到2016年6月18日,老板杨某某宣布公司停止运作。为尔康公司解散时,仍欠供货商货款几千万元,欠工人工资约有200多万元,致使100多人失业。

  公司采购指标由采购员提出,采购经理审核,数额大的要报老板杨某某决定。公司宣布解散前的财务账单由黄柳某负责保管,解散后就不清楚谁负责保管。财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服务器之类要问信息中心的陈某欢才清楚。

  3.证人巫金某(为尔康公司采购经理、杨某某前妻巫春某堂妹)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6年在广东为尔康公司任业务员,2009年任采购员,2011年任采购经理,公司倒闭后离职。公司于2012年开始就和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有合作,当时是公司委托我签订购销合同的,具体采购药品的数量不在合同上体现,公司根据库存量的多少确定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2015年的合同是我签订的.公司账册由财务室保管,财务总监是巫金某。公司宣布解散之后安排了公司的财务人员作善后处置,留守的财务人员有:邓莹某、马某茵、黄柳某、张某肖、包括我在内。她们各自整理负责公司的账册、应付、应收及发票以及其他会计凭证之类的资料,其中邓莹某整理应付部门(供货商销售给为尔康公司的销售单据以及为尔康公司拖欠供货商的欠款数据),马某茵是公司出纳,整理公司关于出纳方面的资料,黄柳某是公司会计,整理公司发票及会计相关资料,张某肖负责整理公司销售单据及下游客户拖欠为尔康公司的欠款资料,我负责协助邓莹某对公司供货商的货款的核对。7月初,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回公司帮他接管马某茵整理的公司公账存折、水电费存折、公账K宝、张某肖整理好的下游客户的欠条以及销售单据。其中黄柳某整理好其手头上的资料后,叫我一起上去,告知我资料已分别放在了其办公室的各个铁皮柜里,将存放资料的铁皮柜锁好,之后将锁匙统一放在另一个铁皮柜里,后我们一起锁好办公室大门就离开了;张某肖将整理好的资料拿下公司一楼大堂交给我,大概三、四袋用灰色的塑料胶袋装着的,我记得有十几张欠条及医院的销售单据。我接手后将这些整理好的资料放在了我的汽车尾箱;马某茵将整理好的资料(公司公账存折、水电费存折、公账K宝)用一个环保购物袋装好,拿下公司一楼大堂交给了我,我之后放在了我汽车尾箱,之后我们又一起上了公司宿舍七楼,看黄柳某手头上的资料整理好没有,黄柳某已整理完毕,锁好门;据我所知邓莹某整理的资料交给了马某茵。过了几天,徐某养打电话给我,之后我在车停放的和平中路金某停车场将这些资料交给了他。

  4.证人巫某笋(为尔康采销副总、杨某某前妻巫春某妹妹)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为尔康任职期间负责公司所有药品的销售,销售部由总经理杨某某负责。我不知道巫春某在公司任什么职务。济某连锁公司是为尔康的下游公司,所采购的货品都是委托为尔康配送到各个分店,两家公司的部分财务员工是公用的(后又说不清楚两公司财务是否有存在共用的情况)。

  我在为尔康辞职后没有再参与为尔康公司的相关业务。不清楚为尔康解散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由谁保管,解散后我没有联系过杨某某。

  5、证人巫春某(为尔康财务副总、杨某某前妻)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一直都正常经营。不知道账本及进销货单据的去向。不知道为尔康解散前有无拖欠上游公司的货款,解散后没有回去过公司。

  6.证人吴某霞(原为尔康医药公司质检部主管、现济某医药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开始就在为尔康上班。公司从2015年开始经营不好,6月中旬公司宣布倒闭,还拖欠工资。为尔康公司倒闭后有很多人陆续来追钱,后来政府也介入了。

  济某医药公司租用了为尔康公司的办公楼,济某医药公司的老板、实际经营者是谢某海,济某医药公司是201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的时候就租用为尔康公司的办公楼二层,一层办公,另一层仓库。在为尔康公司倒闭之前,济某医药公司的药品全部都是为尔康公司供应的,济某医药公司已经把全部货款结清给了为尔康公司。为尔康和济某公司之间就是供货与买货的关系。

  7.证人郭某娟(为尔康公司采购部副经理)的证言及签认笔录。主要内容:我觉得为尔康公司运营不是很正常,因为有时发不出工人工资,对上游供应商的货款一直以来都不能及时付款,我不清楚为何出现这情况。公司针对这情况的对应措施就是,采购部副总巫某笋叫我们对公司积压的库存商品尽可能销售出去以支付上游供应商的货款,叫采购部对公司销售比较好的商品尽可能大量从上游供应商那里进货。2016年后,公司未对上游供应商做过公关工作。

  佛山市创某药业有限公司是我们公司的上游供应商,我们一直有业务往来。2016年1月1日我代表为尔康公司和创某公司签过一份商品销售合同,是为尔康公司对创某公司销售商品结算付款方式的确认合同,没有具体的购入商品内容。

  证人郭某娟签订了合同复印件。

  8.证人邓某锋(为尔康公司财务副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7年到为尔康公司财务部工作。2012年至2016年任财务副经理,主要做公司内部日常支出及货款支出的复核工作。相关支付货款的单据会交给巫某笋或杨某某亲笔签名确认,多数情况下都会找杨某某签名,如杨某某不在公司的话,10万元以下的货款可以交由巫某笋签名,但10万元以上货款必须由杨某某亲笔签名确认。

  为尔康公司于2015年年初开始出现货款支付困难,到2015年年底公司出现支付货款困难的情况更加严重,并出现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情况。具体表现为,公司在时间上会延迟支付货款,公司在内部就实行开源节流的方式应对,并通过加大营销力度的方式,具体工作由巫金某负责。公司销售出去的货款由财务部张某肖负责跟进,公司追收回来的货款交给出纳员邓某聪到银行入公司账户。公司倒闭后,公司员工手上有相关单据的,全部交由会计员黄柳某处置,并放置在公司702室的铁皮柜里面。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租用了我们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作为门店,并与我们公司有业务往来。

  2016年6月19日上午上班时公司召集副经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开会,由朱某坤副总经理宣布解散。到会人员有朱某坤、巫某笋、巫某星以及副经理以上的所有中层管理人员。朱某坤点名我以及张某肖、马某茵、黄柳某等四人留守公司进行财务清点。其他人员立即遣散。主要是清点统计一下已发货未收货款的情况,我留守到6月23日就不再回公司。我是负责供货商发货付款部分的,张某肖是负责已发货应收部分的。我保管与供货商结算完毕的单据,未与供货商结算的供货单据是邓莹某保管。我走之前按照朱某坤的要求把我以前一直保管的单据交给出纳马某茵处理。据我所知邓莹某以前保管开的单据也是交给马某茵处理。

  我曾见过黄柳某会计制作过公司账本,解散后账本去向我不清楚,要问黄柳某才知道。公司解散后我没有见过巫春某、巫某笋以及杨某某回去公司,办公用品、电脑设备那些部分办公室已关门,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我们留守的办公设备还继续使用。

  9.证人张某肖(为尔康公司财务部结算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7年6月开始在为尔康公司财务部任结算员,从事应收货款的事项。为尔康公司于2015年年中开始出现货款支付困难,并大量向社会公众甚至向公司员工私人借款(并许诺高息借款)。为尔康公司支付货款困难的具体情形是出现延迟支付客户货款,并有拖欠员工的工资情况。我时不时会在公司大堂见到有供货商与公司采购员因为货款的问题在争吵。

  公司销售出去的货物,对方支付的货款由我本人负责跟进,我每月会做出统计表交给巫某笋和杨某某,追收回来的现金货款就交给公司收银员曾某先,由曾某先到银行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或巫春某和杨某兰的私人账户。追收回来的支票货款就交出纳员邓某锋、邓某聪,由他们办理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公司购买了一个“用友”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数据统计,这个数据由公司会计黄柳某负责,她负责成本计算和财务应收、应付所有单据的汇总,我们应收组则使用“本草纲目”的销售软件,数据保存在公司某一台电脑的服务器上,以上软件都由陈某欢管理和维护。

  2016年6月18日公司解散几天后,朱某坤副总通知我回去整理财务应收数据,我于22日左右我回到为尔康公司,回去后看见黄柳某(会计、税务账、外账)、马某茵(出纳)、邓某锋(出纳)、蓝某莲(会计、内账)他们都在公司处理善后工作。我主要介责整理应收货款数据(下游所有客户的欠款),7月5日的时候我把整理好的资料一部分用电脑通过QQ发送给巫金某,还有部分纸质资料。为尔康公司解散时还有1200万左右的欠款未曾收回,其中公立医院的有900万左右,其余的欠款(医药公司和药店)有300万左右。为尔康公司下游客户约3000个,解散时欠款未曾收回的客户有100多个左右。

  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谢某海,谢某海是杨某某的姑丈,其实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老板为杨某某,他才是实际控制人。杨某兰是谢某海的妻子,她在英德市某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工作。

  10.证人黄柳某(为尔康公司财务部会计)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购买了一个“用友”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数据统计,这个数据由本人来统计,负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统计,财务应收、应付所有财务数据由相应级别进行统计。数据保存在公司某一台电脑的服务器上,以上软件都由陈某欢管理和维护,纸质数据也会相应打印出来,放在公司七楼的财务室里保存。我只知道财务方面的纸质资料都放在了七楼的财务室,钥匙交给了巫金某保管。为尔康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宣布歇业后,2016年6月20日上午,巫春某打电话让我回公司,叫我操作电脑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做好报给税局。为尔康公司所进的所有货物都要打印发票、销售的货物也要打印发票,这些发票都由我保管在财务办公室的铁皮柜,公司歇业后我将铁皮柜及柜钥匙交给巫金某了。

  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部分药品都在为尔康公司进的货,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是为尔康公司的下游公司,老板就是杨某某,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会计邓某1和我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为尔康公司所购的商品都已付清款项。

  11.证人邓某聪(为尔康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杨某烟,不定时会在公司出现,他在公司的具体工作我不清楚。总经理杨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包括公司的日常运作。我负责公司的日常支出和支付工作。公司支付货款的流程是:由公司营销(采购)部发起申请,通知邓莹某将相关单据提出,并交给巫某笋或杨某某亲笔签名确认后,再由邓某锋复核签名确定,最后交给我来付款。为尔康公司于2015年年初开始出现货款支付困难,到2015年年底公司出现支付货款困难的情况更加严重,并出现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情况。公司销售出的货物,对方支付的货款由财务部张某肖负责跟进,公司追收回来的货款交给收银员曾某先到银行入公司账户。

  杨某某是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向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供货,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就会支付货款给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公司是通过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来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出纳是林某英,她和我同一间办公室办公,同是财务经理邓某锋的下属。

  12.证人马某茵(为尔康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应聘时是为尔康公司的巫某星副总对我进行面试的,当时他跟我说: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济世连锁药店都是属于为尔康公司的,现在济世连锁药店的支出管理岗位空缺,需要我负责。我所在的是财务部,由巫春某负责。公司还有黄柳某和邓某1是会计。黄柳某是负责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邓某1是负责做账的。

  解散后朱某坤副总经理通知我、黄柳某、邓某锋、肖姐(负责应收)等几个财务人员,整理公司的财务资料,看看还有多少间公司欠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钱。我大概留守了20天,期间我的工作是整理公司的现金、未结算的单据、保管公司的支票、K宝、公司的日常水电费单和医药公司的三证资料。我把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现金、未结算的单据、支票(现金支票)、K宝(公司公账的网银)、医药公司的三证资料、为尔康的日常水电费单票交给了巫金某。黄柳某整理的空白发票退还税局,其他人的情况我不清楚。公司账册由谁善后我不清楚,留守期间的工作是由朱某坤副总经理传达。

  在我留守的最后那天,巫金某打电话问我资料整理好没有,如果整理好就交给她,我说整理好了并问她在不在公司,如果在公司就可以把资料交给她。当时巫金某说她在公司一楼等候,接着我把整理好的资料放入一个空纸箱(原A4的包装纸箱)装好,然后拿到办公楼一楼大堂交给巫金某,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的账册我不清楚,但是我自留守期间看见黄柳某的办公桌面有公司的会计凭证。留守期间黄柳某整理公司的发票、报税工作,将空白发票还给税局,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13、证人邓莹某(为尔康公司财务部结算员)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解散后发票我交给了黄柳某,全部单据是邓某锋打电话告诉我叫我交给马某茵。没有核对过的单据我听说都交给了巫金某,至于巫金某有没有交给其他人我不清楚。大概是公司解散后的2016年6月底左右巫金某有电话通知我回公司核对应付单据的情况。我知道的公司欠供应商货款大概就有1000多万元(另陈述我与大约100家供应商核对过应付数据并制作应付函,应付金额接近2000万元。)

  在公司处理善后工作的还有巫金某、朱某坤、黄柳某、马某茵、张某肖、蓝某莲(负责会计)、徐某养(司机)和我。

  2016年6月26日至7月6日我与巫金某在为尔康公司内核实与企业对过账并出具《应付函》,差不多做过有100家左右的企业的对账单,我印象中金额都没有超过100万元,都是一些小金额的企业,我印象中佛山创某药业、大某华公司、九某通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没有对过账,因为这三家公司的金额都比较大,所以印象比较深。

  14.证人曾某先(为尔康公司财务部收银员)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所有的送货员当天收到的现金或欠条交给我本人,由我本人当天或次日将现金存入为尔康公司账户或杨某某、杨某兰和巫春某的个人账户。

  15.证人欧阳某锋(为尔康物流部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物流部送货后,无论收现金或兑票都相应出据报表,将报表交收银员(曾某先),最后交应收组(张某肖、胡某娇、胡某英三人)保留单据。原来公司运营都很好的,2010年开始公司就有向银行贷款及向社会公众借款,直到2016年6月解散,公司的业务都不好,具体表现为缺货问题严重,客户经常催要的药品公司都无法进货。听说是公司资金短缺,没钱进货。

  16.证人袁某敏(为尔康公司开单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原来公司运营都很好的,从2015年开始到2016年6月解散,公司的业务都不好。具体表现是客户需要的药品无法提供,缺货问题严重,客户经常催要的药品公司都无法进货。听说是公司资金短缺,没钱进货。

  17.证人胡某玲(为尔康公司仓储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7年2月开始在为尔康公司财务部从事盘点货物和资产的事项。2011年初任仓储部经理。我公司购买了一个“本草纲目”的软件,使用这个软件对商品的入仓和出仓进行统计和记录,所有数据都保存在公司行政办公四楼靠电梯口左边第一间办公室里的服务器上。我们工作规程是不定时由系统统计并打印盘点单进行盘点工作,盘点单纸质资料放在仓库里,我工作的仓库是公司唯一的仓库。公司倒闭前,仓库管理的盘点都是准确无误的。盘点单没有统一归档,盘点正确后就放仓库了,累积太多就销毁,公司倒闭时不知道是否还保存有盘点单。以上软件和服务器由信息中心的陈某欢进行维护和管理。

  2015年年初时,我听财务部的人说过出现货款支付困难,具体情形是延迟支付客户货款,还拖欠员工工资,听说公司还向员工高息借资。我听财务部的同事说过,时不时会有供货商来公司追货款。公司仓储量2015年年中开始出现品种不均衡,2016年3月开始出现仓储量下降的情况,直到2016年6月19日左右公司正式关闭,仓储量只是达到平时的一半左右,而且基本是滞销药品。

  18.证人陈某欢(为尔康公司信息中心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负责为尔康公司软件、硬件、网络的正常运作和管理。为尔康公司使用“用友”财务软件对财务数据进行统计与管理,还使用“本草纲目”软件对药品或商品的采购、销售、库存进行统计与管理,以上数据均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上。从2011年公司搬到新址之后就开始使用网络系统一直到2016年6月歇业。以上数据除了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上以外,还会使用一个移动硬盘进行数据保存,移动硬盘一直插在服务器上。公司的服务器由我本人管理,平时钥匙都放在信息中心办公室的钥匙柜里,除了我有钥匙外,公司的后勤部也有。公司的服务器一直在公司办公大楼的四楼的机房里(出电梯左手边第一间室)保存着,直到公司歇业前都在,公司歇业后我就不确定服务器还在不在。

  公司歇业后我回去过公司,由于济某公司的员工对系统不熟,所以叫我回去教他们如何维护系统。为尔康公司与济某公司使用的系统基本相同,都是向同一间网络公司购买的,由于两家公司具体运作模式有点不同,当初都是我来进行调试的,两家公司的系统服务器各自独立运行,都存放在同一间机房,为尔康公司歇业后我就不在岗位,济某公司的员工对系统维护不熟悉,所以吴某霞叫我回去教他们。

  为尔康公司与济某公司的老板都是杨某某。为尔康公司是属于批发类型,济某公司是属于零售类型,而且济某公司的药品基本都是为尔康公司供货的。这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经常互换调整。吴某霞是杨某某的弟妇,为尔康公司歇业后还欠了很多外债,吴某霞进行善后工作。

  19.证人徐某养(为尔康公司后勤部副经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解散后的善后工作我没有参与,公司钥匙归谁保管我不清楚。为尔康公司留守人员整理好的资料我没有接手保管,我绝对没有从巫金某手上接过任何物品。

  杨某某没有安排我参与公司倒闭后的相关业务,只是叫我送过几次衣服给他,我拨打杨某某手机都是打不通,然后他就会回拨我的手机,我在杨某某办公室翻到他的衣服后就送到桥头镇桥某小学门口,杨某某会出来拿。

  (四)上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收到了2017年1月公安机关发出的《传唤证》,但怕被债主见到催还货款,于是没有来公安机关。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我本人,法人代表是我父亲杨某烟,股东是我一人独资的。

  为尔康公司大概欠全国100多家药企的货款,总计4200多万元,包括佛山惠某医药10多万、佛山大光某医药400多万、佛山创某医药600多万。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为尔康公司和佛山创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对账函、银行支票等材料,销售合同方面因不是我谈的合同细节,所以不能确认。银行支票等材料可以确认属实,编号为52303-67、52303-1的《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对账函》可以确认属实。为尔康公司欠创某公司8423353.31元人民币,我没有跟该公司联系过,因为没有钱支付货款。我公司购进的创某公司的药品都正常销售了,销售得来的钱用去还其他货款和银行贷款。2014年公司开始出现支付货款困难,之所以还和佛山创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大额销售合同,是公司采购部的事情,我没有规定过他们和其他药企签什么合同。

  2016年6月16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出现困难,我将170多名员工全部解散,现公司处于停业,关门状态,物业、资产已被清远市中级法院查封,因为公司欠银行招行、中行、农行共1.4亿元左右。解散后公司由杨某烟,朱某坤对公司进行善后,账本大概是由朱某坤及财务人员保管。我委托由杨某烟及朱某坤对公司的合法账本及入货单、出货单等单据进行提取。

  上述事实,还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第一组:为尔康公司员工的证言1.证人邓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杨某某未安排其帮忙整理公司账册,她也不清楚公司账册由谁保管。2016年6月,巫金某曾让邓莹某在亲戚家的电脑上整理过公司对账资料,资料整理后便交给巫金某。

  2.证人张某肖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济某公司因运营需要拆分出为尔康公司,并分出一部分管理人员。两家公司注册地点一样,在一起办公,并未区分楼层,而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只是分工不同。济某公司出纳是林某英、会计员是邓某1;为尔康公司的财务人员是黄柳某,出纳是邓某锋。

  两家公司的实际老板都是杨某某,未更改过,巫春某一直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召开中高层管理人员会议室,基本上两家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都参见,杨某某对两家公司业务发出指令,安排两家公司主要业务。两家公司虽然经常变动法人,但都是在杨某某和谢某海之间变更。而谢某海是杨某某姑丈,在为尔康仓库工作,负责中药仓的管理。谢某海应是为尔康公司员工,而非济某公司老板,张也没有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工作会议中见过谢,谢也未下达过任何关于济某公司运营的指令。为尔康公司和济某公司用一个集群短号。

  杨某某没有让张某肖整理过账册,公司账册由黄柳某负责整理,由会计师保管,巫金某是财务总监。2016年6月,张将保管的客户欠单、欠条整理后,交给巫金某。其本要请示杨某某,但一直联系不到杨。

  3.证人朱某坤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和济某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未区分楼层),但做事是分开的。两家公司老板都是杨某某,财务总监都是巫金某。两家公司中层会议一般是分开召开,偶尔会一起开会,都是杨某某负责(决策、任务安排)。谢某海是杨某某姑丈,负责中药仓的管理,并没有参与为尔康公司运营。

  公司账册由财务室保管,财务总监是巫金某。

  4.证人马某茵的证言。主要内容:公司倒闭后,我没接收到杨某某关于整理账册的指示,财务部“锋哥”要求我整理资料,整理好的资料我交给了巫金某。我理解的是,济世连锁药店是济世医药连锁公司的门店。

  第二组:济某公司员工的证言1.证人朱永结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济世工作的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济某公司的老板是杨某某。杨某某会在公司开年会、季度颁奖时讲话、颁奖、激励员工,也会参加中层会议,公司大的决策均由杨某某决定,审批促销公司大批量的滞销药品。谢某海是杨某某的姑丈,为尔康公司仓库验收区人员,本人没有什么文化,主要做体力活,并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2.证人马某莲的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于2004年至2016年在济某公司工作。济某公司的老板是杨某某,兼任总经理,副总是朱某坤,巫春某负责财务部,巫某笋负责采购部。截止2017年初公司倒闭前,杨某某为济世老板。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杨某某决定。杨某某也会在重大节日和公司举办活动时,带领片区经理到各个分店巡店。公司组织的每月会议除了济某公司人员参会,为尔康公司的人员也会参加。2009年至2016年,公司每日的销售款均存入巫春某的私人账户。2011年11月和2015年7月,杨某某以为尔康公司名义向我借了5000元和6000元用于为尔康公司周转。

  马某莲指认了借条、偿还借款协议书的复印件。

  3.证人伍某欣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济世时,听员工说,济某公司老板为杨某某。

  4.证人李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李系2003年入职济某公司。2017年左右,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改名为济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某公司的老板是杨某某。2007年我有资格参加中高层管理人员会议,每次会议都是杨某某主持,并以老板身份安排相关事项。济某医药公司有60家左右的分店,杨某某是公司老板兼总经理,巫春某是副总经理,巫某笋是采购部经理,巫金某是管理财务部兼行政部。我参加的公司会议中没有见过谢某海。

  5.证人周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4年10月到2017年3月在济某公司工作,济民药店的前身为济某公司。济某公司的老板是杨某某,杨某某会在会议上讲话,前往门店指导工作,管理全面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门店的销售款都是存到巫春某的银行账户。药店一些数额较大的费用需要杨某某审批。为尔康公司和济某公司存在员工混用的现象,我们之前为为尔康公司工作,只是在济某药房上班,后来才知道是两家公司。谢某海是杨某某的姑丈,为为尔康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并未参加公司管理。2016年6月,我借款50万元给杨某某。

  6.证人钟某花的证言。主要内容:济某公司的老板是杨某某,杨某某会在季度会、年会上讲话。

  第三组:证实杨某某向员工借款情况1.证人胡某英证言及指认笔录。主要内容:为尔康公司和济某公司存在独立公账,但是财务主管都是巫春某,有时两家公司资金合并在一起,都汇入巫春某、杨某兰、杨某某私账。

  2014年-2016年,杨某某以扩大业务为由,向胡某英借款15万。目前还欠款12万。胡某英指认了借款材料。

  2.证人陈某梅、陈志某、苏某葵、杨某莲、马某莲、周月某、陈某竹、卢永清、陈某惠等人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杨某某以扩大业务为由,向上述证人借款,目前尚未还清借款。上述证人对借款材料进行了指认。

  (二)书证1.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未查找到谢某海、杨某兰。黄柳某、巫金某、邓某1、林某英等人的电话无法拨通,或者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由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农业银行将为尔康公司债券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后,并未将抵押物评估报告移交给该公司。

  3.农业银行提供的民事判决、贷款材料。证明农业银行最后一次向为尔康公司发放贷款为2016年4月;2016年7月,农行向为尔康发放几百万的汇款垫款。2016年6月,农行英德支行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尔康公司。2016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

  4.贷后价值重估认定表。证明2014年,为尔康公司A栋、B栋、英城浈阳三路南(为A、B栋所在地)重新估价为1.9174亿元。

  5.税务局提供的地产估价。证明税务局提供了2016年杨某某名下大部分商铺、住宅(两处无法查询)的住宅参考价,但无法提供土地估价。根据税务局提供的单价进行折算房屋价格,加上土地估计,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于2016年的名下不动产价值共计2.25亿。

  6.为尔康公司、济某公司员工向杨某某借款的材料。证明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向个人的借款情况。

  7.银行账户资料。证明账户622***********270(陈少琦)、800*********584(熊某对)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8.法院判决材料。证明借款人候某英、廖某娣曾向法院起诉杨某某、巫春某,要求归还资金周转为由的借款。

  9.巫春某、杨X、杨X琪名下不动产查询情况。证明杨X系杨某某女儿,杨X琪系杨某某儿子。巫春某与杨X及杨X琪名下的多处房产已被查封、拍卖。

  庭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又提交了以下证据:1.不动产权登记表,证明杨某某2014年在珠海市购买房产及转变房产的情况。2.民事裁判文书。证明杨某某对清远建行264万多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大某华药业有限公司与为尔康公司的诉讼情况。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

  针对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对于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1、为尔康公司是一个多年经营的企业。杨某某2000年成立英德济某医药公司,2005年变更为英德市为尔康医药公司,2008年又变更为广东为尔康医药公司,直至2016年解散。与为尔康公司合作的企业达上百家,为尔康公司解散后,其他企业均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债权。2、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一直保持正常合作。两公司从2013年即开始合作,根据调取的创某公司与为尔康公司的购货与还款金额统计表格来看,为尔康公司从2014年起,从创某公司的进货数额每月即达到200多万元、甚至300多万元,至2014年底,为尔康公司对创某公司的欠款金额为850多万元。2016年1月为尔康公司虽进货额较大,但2月至5月数额即大幅下降,总体来看,与2014年、2015年的情况变化不大。创某公司虽报案称为尔康公司有低价抛售的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并且根据两个公司的对账函,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在2016年4月还对过账。2016年上半年为尔康公司每月均有还款,还款总数额达到940万元,而该期间总的进货额为870万元,即付款数额多于进货数额。因此,该期间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之间是正常的购销关系,为尔康公司对创某公司的欠款是长期合作过程中累积起来的。3、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的资产可以抵偿其债务。根据相关书证和被告人供述,为尔康公司解散时,当时的银行贷款约1.4亿元,欠供货药企的货款4200多万元,总计约1.8亿元。但根据英德市税务局提供的地产评估价,为尔康公司及杨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价值约2.25亿元,并非资不抵债。目前,有些物业已被拍卖,有些低于评估价,有些高于评估价,但基本相当。4、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某转移资产的行为。为尔康公司与济某公司具有密切联系,也有大量经济往来,但二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也均有独立的财务人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某将财产转移给济某公司。且从济某公司与为尔康公司使用的账户的情况来看,2015年1月至2016年为尔康公司解散时,济某公司转给为尔康公司的款项多于为尔康公司转给济世的款项,2016年7月5日核对结果,为尔康仍欠济世1600多万。因此,也不能证实杨某某向济某公司转移资产。5、杨某某有积极处置其资产的行为。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杨某某在2014年在珠海购买了房产,2016年将珠海的房产转卖,有积极处置资产的行为。6、不能证实九科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的逃匿行为。为尔康公司解散时,确实尚欠大量医药公司的货款,不少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上门索债。杨某某在安排相关人员处理账目后,切断了与创某公司人员的联系,在侦查人员向其发出传唤证时,其也未到案。但案发后的躲债行为不能反推其行为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上诉人杨某某在经营为尔康公司时,2016年6月因经营不善而解散公司,未能支付创某公司货款8467069元。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尔康公司与创某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意见,经查:1.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会计法规定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目的应当成为评价某隐匿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处罚领域的依据。因而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未实施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隐匿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2.从目前的证据看,杨某某为躲债而未在公司处理善后事务,安排了其他人处理,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某指使他人隐匿为尔康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因此,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本院认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与佛山创某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拖欠货款行为系民事纠纷,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杨某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刑初168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杨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路红青

  审 判 员 陈海平

  审 判 员 黄志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阳璕

  书 记 员 陈凤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