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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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

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如何为民营企业家争取无罪或罪轻?

2026年11月2日 超级管理员 律师 2 次阅读
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如何为民营企业家争取无罪或罪轻?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在过往系列文章当中,我们分别探讨过借贷型诈骗当中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去向、借新还旧、刑民交叉边界等实务问题。借贷型诈骗案件当中,民营企业家属于高发涉案群体。案件当事人涵盖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往往因为企业融资周转对外借款,后期资金链断裂被刑事报案。

借贷型诈骗既涉及民事民间借贷规则,又要适用刑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空间与辩点较为特殊。本文结合团队亲办多起企业家涉借贷诈骗的办案经验,分享: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如何为民营企业家开展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正文

企业家涉嫌借贷型诈骗,案件大多起源于企业融资,常见行为表现有:借款时夸大企业经营状况、隐瞒部分负债、借新还旧、改变借款约定用途等,涉案主体包含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参与融资的企业高管。针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总体思路是优先厘清刑民边界,争取民事途径处理债务纠纷,再分层落地无罪、罪轻的具体辩护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一、优先厘清刑民边界,争取以民事债务处置替代刑事追责

《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作出完整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违约,出借人可以通过起诉、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等民事方式实现债权。

对比《刑法》266 条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借贷诈骗的认定规则可以看出:很多融资行为在民事层面属于违约、民事欺诈,但并不必然达到刑事诈骗的入罪标准。例如适度夸大项目收益、隐瞒部分负债、改变资金用途,均属于民事评价范畴,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

由此衍生出借贷诈骗第一个核心辩护策略:优先厘清刑民边界,论证本案属于经营失败引发的民事债务纠纷,争取通过民事处置债权债务,避免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开展该辩护策略时,可以结合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文件辅助说理,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检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办案意见。本辩护策略核心,就是区分商业融资行为与刑事诈骗,结合企业存在真实经营业务的客观事实,主张优先适用民事途径化解债务。

但应当客观认识:厘清刑民边界,不代表只要存在企业经营就一定能够豁免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虚构核心项目、明知毫无还款能力仍然大量融资,资金用于挥霍、债务空转,事后逃匿转移资产,仍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单一依靠该辩点,还需要结合下面其他辩护要点综合推进。

二、重点核对指控诈骗数额,依法应当剔除的金额要逐项剥离

企业家涉借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数额辩护是整个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常常直接将全部借条、转账记录简单相加,直接作为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并未区分每一笔资金的实际使用背景。

因此辩护工作必须对全案涉案金额逐项核查,对不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的部分予以剔除。第一,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有购销合同、付款流水、工资凭证佐证,仅因后期市场风险亏损无法归还,该部分款项不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第二,已经归还的本金、利息部分,应当依法在指控金额中予以扣减;第三,属于正常民事借款往来,有证据证实借款当时具备还款基础,不属于诈骗范畴的往来资金,应当予以剥离。

通过对数额的逐项核减,能够直接降档量刑,实现罪轻辩护的效果。

三、结合全套经营证据,区分真实经营融资和刑事诈骗行为

企业家借贷诈骗案件当中,办案机关容易出现 “一箩筐” 认定的问题:只要企业最终资不抵债还不上钱,就把全部融资行为直接评价为诈骗行为。

辩护人要充分运用企业全套经营资料,包括购销订单、纳税申报记录、对外应收账款、厂房设备存货凭证、员工工资社保流水等证据,区分两类事实:一类是依托真实业务背景的企业融资行为;另一类才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

如果案卷材料当中缺少经营相关证据,辩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调取、收集企业经营书证,必要时申请办案机关补充调查,跳出 “还不上钱就是诈骗” 的结果归罪逻辑。不能顺着控方思路,仅仅盯着债务损失结果,要回归借款发生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态开展辩护。

四、其他常规刑事辩护要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地位作用、退赃退赔、违法性认识等

除上述特有辩点之外,借贷型诈骗辩护同样要重点审查主观故意、主从犯划分、退赃退赔、谅解、违法性认识等常规辩护要素。

关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常见适用场景:股东仅为挂名持股,没有参与企业实际经营、没有参与融资决策,对借款过程、资金使用完全不知情;企业高管仅仅按照实际控制人的指令执行融资工作,没有决策权限,没有占有、处置借款资金。但实务当中司法机关会结合身份地位推定主观认知,该类情形更多用于论证主观恶性小,服务罪轻辩护,不能直接等同于当然无罪。

除此之外,初犯、偶犯,区分当事人在案件当中的地位作用,是否积极协商处置资产、部分还款,是否取得部分出借人谅解,当事人对于行为法律性质的认知程度,均属于罪轻辩护的重要情节,可以用于说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低。

结语

针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借贷型诈骗的无罪、罪轻辩护,既要把握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独有的辩护规则,也要回归诈骗罪本身的法定构成要件。这类案件十分考验律师梳理企业经营材料、核对银行流水、拆分涉案数额的实务能力。

以上为本人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实务总结,与各位法律同行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