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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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已办结

虞某某定性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量刑建议21年,作为主犯之一被判处2年10个月)

该案打掉三个罪名,最后只认定一个诈骗罪。指控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暴力催收的手段,而根据在案的证据部分借款人已经还清了借款,在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催收,另外部分受害人供述曾受到电话轰炸,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通话记录,因此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卷宗中的“个人信息”是看不到个人的电话号码的,另外卷宗中出现的信息中没有本案任何一个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指控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本案不存在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