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案件属于G省的新型案例,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由市检察院承办,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律师提出以网络平台炒卖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盈利的来源是否赚取投资人的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的盈利来自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而遭受的减损,投资人盈利则会直接导致平台方和代理商亏损,则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只是给投资人提供交易场所,只收取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是否因人为因素造成投资人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是依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存在人为操纵行情、限制出金、后台操控、反向引导操作等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提供虚拟的、封闭的、具有对赌性质的电子盘、实施后台数据修改、反向指导等行为人为地故意造成投资人亏损,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林某某等人不具有以上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本律师与承办人的沟通,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林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讨论。
后林某某在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两次退侦,从犯全部取保,最终作出不起诉,案件全案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