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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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已办结

N某某提供联网卡、GOIP等帮助技术支持行为涉嫌诈骗罪

张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提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辩护,该辩护策略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为N某某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本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N某某购买goip设备、银行卡,招募员工为境外组织提供搭建通话设备,他人可以通过网络以goip设备上插入的手机卡拨打国内的电话,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律师从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辩护。

其一,提供的GOIP设备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本身就是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但是不能以获取过高的报酬就认定N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

其二,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N某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反而在案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N某某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以N某某能说得出几句所谓的“行话”就推定N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推定缺乏案件客观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属于主观臆测的危害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最终,本律师以不构成诈骗罪辩护,申请调查取证,再与检察院及法院多次沟通,再经过庭审查明事实,N某某获得轻判,一审判决后,家属及陈某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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