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张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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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已办结

李某某电商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从14年诈骗的量刑,到被判非法经营罪5年

李某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人,在某平台注册多个店铺,随后招募二十余名员工开展销售商品的业务,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员工以男扮女的方式在各大平台招揽业务,利用“谈恋爱”的假象,促成“被害人”与其拼单。公安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起犯罪线索,对李某某公司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张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当时李某某的家属找张律师的时候,张律师在外地某法院开庭,家属为了尽快介入,在张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决定承接本案。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某不认罪,给李某某的量刑建议是14年。张律师提出李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充分地表达辩护意见,张律师先后撰写,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意见《不呈捕法律意见》《不批捕法律意见》《不起诉法律意见》《不起诉补充法律意见》《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质证意见》《不构成诈骗罪的庭审辩护词》《庭后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详细阐述辩护观点递交给公检法三家单位。

案件在法院开庭时,是公开审理,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旁听人员较多,法庭开庭安排在当地的人民会堂公开开庭。当地的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旁听人员还有大量的律师。为了保证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提出不佩戴戒具开庭,得到审判长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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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庭审现场)

回顾整个过程,张律师先后会见了李某某二十多次,到办案地与司法机关沟通有十几次。张春律师的认真、负责、专业的态度得到司法机关、当事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春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他员工受益于张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大部分员工被判处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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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部分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