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的公司因为经营需要申请贷款融资5000万元,在拿到贷款后,将款项转入多个私人账户,提供的资产证明经银行查实是无效的,陈某被控贷款诈骗罪。张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还有充分的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全貌,由于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大,账户较多,很多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并未查明。
张律师撰写了陈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在案的证据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标准,很多对陈某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未查清,应当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张某的投资情况,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调查,以查明是否有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对所有虚假证明材料的制作过程、流转过程进行调查,以明确各方责任,还要对案件开展专项审计,查明涉案贷款笔数、金额、借款人收款后的资金流向、已结清情况、未结清情况、实际用款人转款用于还款的情况、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等重要案件事实。检察官在听取张春律师的意见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将检察院退侦报告中列明的问题一一查证、答复。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春律师在阅卷后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本案是一起经济纠纷,检察院应当发挥监督职能,依法应当制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信贷机构并未因虚假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并非所有虚假材料均属于法定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但侦查证据无法准确界分哪些贷款个案的虚假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哪些不符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并未严重侵害信贷机构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不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疑难案件,虽有欺诈行为,但尚不构成诈骗(骗取),也未达到诈骗(骗取)的危害程度,不属于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行为外观上均体现为“骗”,即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可以从行为人是否有履约的能力与意愿、是否有履约行为、对于财物的处理、事后的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角度进行区分。
张春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被检察官采纳,依法对陈某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法律文书部分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