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某69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D某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期货业务投资等。检察院指控:D某某因为公司经营业务,“一货二卖”,找同行拆借资金,融资82524000元,造成被害单位的69283500元损失。

(判决书截图,检察院指控的涉案金额)
张春律师在委托代理后,认真地梳理案件证据,多次会见D某某后,提出检察院对D某某造成被害单位69283500元的指控是严重错误的。起诉书指控D某某与孙某合谋以重复质押的方式融资。
实际上,在案的证据显示D某某只是向孙某借款,D某某实控公司直接与孙某指定的公司签订合同,不需要向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专项审计报告》的检材是严重不充分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不能作为案件的参考。


(张春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判决书部分截图)
最终,法院采纳张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D某某利用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D某某诈骗69283500元是不属实的,D某某对资金方、过桥方是谁不知情,被害公司对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谁也不知情,该贸易由谁发起、D某某与孙某如何商议、资金过桥业务如何推动、D某某对孙某实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是否清楚等事项均未查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D某某与孙某合谋以重复质押的方式诈骗北海公司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D某某的判决书截图)